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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浅析

作者:肖莹 张添文 来源:山西农经

摘要:未来三十年应该是我国政治民主发展与纳税人权利彰显的三十年。在此情形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以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依法治税都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国家与政府要全面做到依法治税,不仅要完善依法治税机制,更要很好的了解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与其问题。本文将探讨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优化措施。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保护

1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权利与权力的均衡是一直以来我国民主化的主题,也是我国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纳税人不仅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更有相应的权利;征税机关有征税权力,但这权力必须依靠法律来实现。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在履行自身纳税义务时,往往不能清楚的了解自身的纳税权利;然而征税机关却往往有着超越自身权力的行为。在世界税法发展的二十几年来,各国税法发展的趋势大都是迈向人权化与文明化,尤其重视坚持纳税人权利保护基础上的利益衡平原则和培育征纳双方关系的和谐

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这当中,我们可以解读到,纳税人不再是依法治税的被动的一方,而是权利的主体和归属的一方。而依法治税新常态之新,不止是上文所提及从“治民之法”到“治权之法”的转变,也是“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而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2月27日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总体要求即是: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意见》的第七条更是单独提到关于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问题;强调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

我国法律在近三十年以来也实现了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否定了“国家的利益再小也是大,个人的利益再大也是小”的观念。-全面否定了“权力至上”、“权力无界”、“权力万能”等不符合我国当代法治化建设的观念。而“权利本位”作为依法治税的新常态,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有着至高无上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已几近完善,与广大纳税人的期望相比较,其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地方。下文我将就这些问题来进行讨论。

首先,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权的缺失。诚实纳税推定权势指,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时,纳税人有被假定为已经诚实纳税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的纳税人宪章和税法中对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权都有所规定,比如在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中,就很明确的写出了“应当推定纳税人诚实报税,除非出现相反的情况”。而在我国,这一原则在法律上是缺失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第二,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从这一段话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而现在复议之前又必须缴清相应的税款。这一政策在维护国家利益看来是合情的,但从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看来是不合理的。因为一旦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或是扣缴义务人无能力缴纳滞纳金或与之相应的担保,那他们则无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因此间接被剥夺司法救济的权利。总的看来,我国法律在解决纳税争议问题的两个前置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依法治税,但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却有其欠妥之处。最后,说到行政复议,就不得不说在其之后的行政诉讼。我国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有着许多不足,诸如法院专业人才的缺乏、纳税人参与权与监督权的行使有所阻碍等。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税务诉讼案件非常少,每年平均一千件;也正是基于此,甚至有些人认为没有必要设立税务法院。就像前文梁治平提到的理论的反思和法律的结构与人们思想的转变息息相关,也即是无论站在学科前沿的专家学者或是普通纳税人,都应该在思想上认清诉讼制度对于司法救济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2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的优化措施与政策建议

据上文说提到的有关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我也将针对每个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优化方案。

首先,对于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权,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在税法中规定诚实纳税推定权。为符合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趋势,诚实信用应该从道德层次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标准。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权的确定有利于合理、有序、高效的纳税环境的形成,有利于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和纳税成本。与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类似,税法中应当规定“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权”,如果没有诚实推定权,纳税人的“私权”将会受到“公权”的非法侵害。税务行政机关有着强制征税的权力,而诚实推定权的缺失使得纳税人在实际上完全处于劣势;因此,“诚实纳税推定权”在税法中的确立,理应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体现。

而关于行政复议前置性规定的改良,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将纳税人缴纳全额滞纳金或担保改为缴纳一定比例。不可否认这一观点的可取性,它既考虑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也站在了国家税收利益的高度;但我认为,基于我国现实来讲,最好的选择是取消行政复议关于缴纳税款的前置性规定,因为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下,完全可以依靠税收的强制性来防止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这项前置性规定没有存在的必要。有关纳税争议前置性规定的修改,有利于充分实现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最后,关于税务行政诉讼的改革,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认为: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在我国逐步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或者税务法庭。我很认同刘教授的观点。就如前文所说,我国税收立法水平和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而又税法的模糊或不合理将导致较多的税收争议;再则,随着我国经济向新常态转变,相关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也会随之增加。这些问题都需要专门的税务法庭或税务法院来解决,以此降低诉讼的门槛,使得纳税人能够真正地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利。在这基础上,我认为还应加强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这有利于税收诉讼问题的解决,更有利于实现在诉讼过程中的公平问题。

结束语

说到纳税人权利保护,而依法治税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美国的庞德在他所著的《法律史解释》中提到,“现代法意识中最根本的因素是主体性意识,包括对本人权利的主张(自由)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平等)这两个互相关联(团结)的方面。”2010年,刘剑文教授在《涉外税务》发表的题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机遇与挑战》文章中指出,在税收的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国家各处一端,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权力相互平衡。这都表明我国依法治税也必须基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视角。纳税人权利保护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重中之重,本文所提到纳税人诚实推定原则的确立以及行政复议等相关优化措施等都将是近期最迫切也最切实的改革策略,是目前要做好纳税人权利保护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