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研究
摘要:消费者合同是相对于商业合同而言的。因为在消费者合同中的当事人,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差距很大,所以法律有必要给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而商业合同的主体双方都是商人,主体之间的地位和能力相对平衡,法律无须给予当事人特别保护。因此,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规则也有其特殊性。本文中所讨论的格式条款,皆为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而非商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关键词:打折商品 消费者合同 格式条款 效力认定
每到服饰换季的时节,不少商家都会打出诱人的折扣。然而当部分消费者兴致高涨地将这些打折商品买回家后却发现,不仅价钱上打了折扣,质量上也打了折扣。等到他们想要退换时却被商家无情拒绝,因为发票上印有“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标记。那么,消费者购买打折商品是否真的不能退换?商家提出的“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一条款究竟有无法律效力?商家是否可以据此免去对消费者的保质义务呢?本文将从法律方面对“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性质和效力作出分析。
一、“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法律性质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的时候,售货员会口头告知打折商品一经售出不可退换。而未告知的情况下,一般会在购物凭条和发票上印有“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标示,或者有的商家会直接在店里竖起“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牌。
然而无论是以哪一种方式存在,我们都可以观察出其中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打折的相关规定和操作具体都由商家进行,消费者并未参与其中。“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是商家预先单方拟定的面向广大不特定的消费人群的条款,拟定过程中并没有与交易相对方也就是消费者进行过协商。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只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只能选择接受或是拒绝,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该告示为典型的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立
从合同的法律性质上看,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也是通过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而成立的。而相比较普通的民事合同,该“合意”具有特殊性。消费者没有协商的余地,只能被动的全盘接受。另外,对于没有列入合同文本中的其他形式的格式条款,如店堂海报、广播告示、移动字幕等等,当事人是否对该格式条款达成“合意”,很难用传统的“要约—承诺”理论加以判断。基于上述特定性,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作了特殊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综上,笔者认为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一般需要如下要件:一、合理提示格式条款;二、消费者能以合理的方式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三、对格式条款作必要的说明;四、消费者同意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三、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成为合同内容,下面要做的事便是分析该格式条款的效力,以确定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效力认定的对象是已经订入消费者合同的格式条款,即订入合同是效力认定的前提。下面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标准和限制结果进行讨论。
(一)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的标准
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由于其条款是单方事先拟定的,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反复磋商的过程,当在合同中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的条款时,消费者根本不能提出反对意见或表示自由意思,且消费者的同意也只是一个形式,没有实质的作用。因此,为了建立合同双方利益的均衡与公平,在对于判断格式条款的效力的制度上,许多国家主要采取两种基本方法:第一,允分利用民法基本原则的统领作用,把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依据和标准;第二,根据格式条款是否有违背私法的强行法的情形来判断格式条款的效力。
(二)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三章中将合同按照合同效力划分为四种类型: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在学理上合同又可以概括为三种:有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种,也应当受《合同法》对合同划分的约束。
四、“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效力认定
经过以上对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研究,笔者认为要想认定“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效力,也应该分两步:先确定该条款是否订入消费者合同,如不符合订入消费者合同中的规制,则当然无效。确定该条款订入合同后,再根据限制格式条款效力的标准确定该条款是否有效。
首先,确定其是否订入消费者合同。其一,经营者合理提示格式条款。其二,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方式了解该条款的内容。其三,经营者应对格式条款作必要说明。其四,消费者同意将给条款订入合同。结合消费购物的实际,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即应当认定为默示同意。如符合以上四条订入规则,则“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已订入消费者合同。
其次,确定其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只有“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订入消费者合同后,我们才考虑它的效力问题。其一,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其二,违反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无效。例如,商家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瑕疵(告知瑕疵可能消费者会要求更低的价格或拒绝交易),而是单方面作出“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声明,属于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免责声明,其内容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己的主要义务,依法当属无效。
参考文献: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杨淑文:《新型契约与消费者保护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齐敏慧(1992—)女,吉林白山人,本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