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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增强宪政意识

作者:李海毓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而要在我国建设宪政,领导干部宪政意识的提高是关键。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论是宪政主体,还是在对宪政内容的实践中,宪政意识都很淡薄。对此应从民主、人权、法治三方面来增强领导干部的宪政意识。
  关键词:宪政意识民主人权法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代会报告中首次要求领导干部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法治思维,首先应是宪政思维,法治方式,首先应是宪政方式。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首先必须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政理念。
  宪政起源于西方,并无统一的定义。“哈耶克有哈耶克的定义,萨托利有萨托利的定义,刘军宁有刘军宁的定义,王怡有王怡的定义”。各个学者从不同的分析视角和侧重点对宪政进行了多种概括,“如从立宪政权所包含的要素来阐释宪政,从制约政府权限的角度来阐明宪政,从制度安排来说明宪政,等等”。“由这些定义的共通之处,可知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与分权为手段,约束政府权力,捍卫公民权利的政治制度”。民主、法治和人权应当是宪政包含的三大基本要素。
  今天,以宪法为母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能否依法办事,关键在于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在于他们是否有法治的思维,宪政的意识。二十多年来,经过已经开展的五次和正在开展的第六次全国规模的五年普法教育,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宪政意识有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树立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基本的宪政理念,依照宪法办事的氛国在干部队伍中逐步形成。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领导干部的宪政意识总体上尚显薄弱.对宪政基本精神的了解、理解和运用都还远远不够.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使命要求相比.还存在比较太的差距,“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有待提高”。就法治思维而言,领导干部要着重树立民主、人权、法治等宪政意识。
  一、民主意识。恩格斯曾指出:“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当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政党彼此联合起来的时候,他们完全有权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民主”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并作为一贯坚持和倡导的优良作风。因而,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是否具有民主意识,不仅仅是工作方法问题,也是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和党性修养的体现。
  没有集中办不成事,没有民主办不好事。要树立民主意识,领导干部就要破除“家长制”的领导方式,真正贯彻好民主集中制。这既是我们党的理论优势,也是我们党的制度优势。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应在“民主”上下功夫,通过健全完善决策制度和程序,真正解决好“集中”过度、“民主”不足的问题。
  二、法治意识。法治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权力的依法运作形态。法治的客体是公共权力,因而法治建设的重点就是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这也是宪政的核心内容。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实际上就是用人民的权利去限制公共权力。要保障公民权利,政府权力就须受到制约。盂德斯鸠曾经断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对此.就须用权利制约权力,使公民权利成为国家权力的服务对象,从而为政府的权力在合理范围内划清界线,保证宪法确认的人民权利得到真正实现.使权力成为为人民谋幸福的工具。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宪法和宪法权威要高度忠诚、信任,甚至将宪法权威上升到信仰高度。检验一个领导干部的法治水平,检验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实际成效,就要看其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方面的实际表现。实际上,老百姓更多地不是从法律条文,而是从身边眼前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的信仰、确立法治的意识。因此,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用公平正义的具体案例为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榜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要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广大人民群众就会学习和效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会在人们的心目中不断地确立起来。
  三、人权意识。人民主权即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至高无上的主体,也是宪政的主体,宪法的本质首先是“人民权力和权利的保障书”。但在领导干部通常的认识中,只认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作为政府治国安邦的一种工具.而对宪法的核心和精髓——民主却缺乏认识。同时,国家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时.未能认识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的关系,因此.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极易出现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行为。这些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问题都表明部分领导干部头脑中没有人权观念和人权意识,没有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要求越来越高,领导干部更需提高人权意识和人权理论水平,增强其在工作中保障人权的责任意识。我们相信,通过强化人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人权意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原则就一定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2] 羽戈:《宪政就是宪政》中国经营报 [N]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