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法律责任之探析
摘要:随着校园伤害事故的频发,“责任”一词已经成为学校管理与教育中使用次数较高的词汇。有人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的千方百计的推脱责任,也有人认为家庭和社会在转嫁责任,从而学校承受责任过重。然而,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是否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社会各界大都认识不清。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审视学校责任以帮助学校的管理者和教育者认清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中小学 教育管理 法律地位 法律责任
一、关于中小学法律地位的研究
劳凯生在《教育法论》一书中这样定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有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这是毋庸置疑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社会组织成为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及其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我国的中小学校通常都具备这些条件,因而都具有法人资格。同时,《教育法》明确规定,“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的的。
二、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普遍认为孩子送到学校,一切都应该由学校负责。其实不然,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不是监护关系。我们首先明确一个概念,何为监护?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也就是说需要监护的有两种人,那么,谁是未成人的监护人呢?《民法通则》规定,首先是父母,然后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再后是兄姐,最后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监护的内容包括未成年人人身健康的保护等,孩子生病了必须掏钱帮他看医生;财产管理,比如孩子继承了一份财产,由监护人保管;民事诉讼代理,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孩子侵犯了别人的利益,谁帮他代理打官司,当然是监护人。有谁听说学生一进学校,他的财产就转到学校了,既然学校没有享受到监护人的权利,又怎么要求学校承担监护人的义务呢?即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所以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明确规定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是一个团体,紧紧从属于教育的公益目的提供一定的教育服务,同时,为满足教育服务的完成,附随着管理、保护义务,它的责任范围即在于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范围之内。切莫错把学校当成了父母,只要学生出了事就去找学校或者老师。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三、中小学校学校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小学校对学生负有的三项法律责任:第一、教育责任。教育责任就是学校履行教育教学活动方面的事,并由此承担其后果。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是其根本,因此教育责任就是学校责任的根本。第二、管理责任。近年来,学校安全责任问题,如食物卫生、人身安全等,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许多学校高度重视的问题。许多校长和教师都持这样一种观点,学生平安是学校的头等大事。学校应加强学生、门卫、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食品卫生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第三、保护责任。学校是育人的主阵地,承担着教育主渠道的重任,这个阶段的学生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特殊阶段, 学校与教师应当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履行照顾责任。这个阶段的孩子认识能力和识别能力较差所以学校应尽到保护责任。在这三类责任中,教育责任是主要的责任,管理和保护责任附属于教育、服务于教育责任。
四、中小学校法律责任的性质及救济途径。
关于学校法律责任的性质,立法上经历了由监护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很多人认为,这种责任的转变是给学校“松了绑”,甚至很多人会担心这种转变会帮助学校找到逃避责任的借口。但实际上,法律虽然否定了学校的监护责任,但无力改变公众对于学校的过错观念——如果学校尽到了义务,人身伤害事故就不会发生,只不过监护责任变成了教育、看护责任而已。如果学校只强调读书学习,忽略安全教育,尤其是事故发生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不论法律如何改革,社会舆论最终难以转变。因此,一是要加强与自我保护有关的安全教育课程。包括突发灾难性事件时的逃生技巧和技能实践、面对可能受到的伤害应当采取的正确态度以及如何正确求援、预防和处理人身伤害事故的实用措施等。二是要寻求公平的社会救济。学校投保是规避和转移校园安全风险的最好办法,有必要建立类似社会保险的非盈利性、强制性保险责任,或者将社会保险的相关制度扩展到校园伤害事故。要促使公众从观念上转变,就必须让所有的家庭看到学校为此付出的努力以及他们得到救济的希望。
参考文献:
[1]张弛,韩强:《学校法律治理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3]王兆林:素质教育、德育、责任教育[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