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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问题探析

作者:王启杰 孙艳萍 段庆广 来源:吉林农业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确立了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由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家庭经营构成的双层经营体制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推动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进步。但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这种统分结合的经营主体出现了严重分化。一方面由于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释放,农户家庭经营得到了迅猛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发展条件的缺乏,集体统一经营特别是集体经济出现严重萎缩。从吉林省的情况看,多数地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困难,发展出路狭窄,发展动力不足,村级集体经济总量小、层次低、实力弱、发展慢的状况比较严重,这种状况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一个重要原因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长期缺失导致的。原有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已经与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核心问题是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本文从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经济职能入手,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性质、任务,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经济职能的区分,阐述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必然性,并提出如何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途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和经济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词来源于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由“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演变而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独立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全国人大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进行了司法解释:农村的各种集体经济组织,都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村委会应当予以尊重,不能随便干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仅村委会自己不能随便平调、摊派,要认真兑现承包合同等,还要抵制来自其他各方面的乱摊派,同时,还要制止某些群众的红眼病和哄抢现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2.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能。全国人大关于“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的法律释义中特别强调:它(自我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也就是说,村委会对集体经济的管理是间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里特别强调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并没有完全赋予村民委员会管理集体土地和财产的权力。199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经济职能区分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中规定: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由村民委员会做出决议。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是一种代行职能,也从另一侧面说明,村民委员会没有真正的经济职能,其所谓的“经济职能”,是在集体经济组织缺失的情况下,在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一种管理职能,而不是直接经营的职能。严格来讲,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职能,它的经营管理职能是间接的,是为村民自治服务的。特别是2010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对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了说明:农业部提出,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事务,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据农业部介绍,全国有约60%的行政村的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一的,有近40%的行政村另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吉林省农委统计数据,我省9367个村级集体组织中仅212个村建立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占行政村总数的2.3%,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17。全省97.7%的村由村委会代行经济职能。

4.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已成发展必然

2007年,农业部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核心内容就是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和运行机制,最终目的就是建立健全符合市场需要的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全国相当一部分省份开展了试点,广东、浙江、北京等多个省份及相当数量的市、县等已普遍推行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职能分开,并建立健了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2011年,农业部开展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与维护农民经济权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维护农民经济权益》、《基层农经部门拓展农业保险职能与加强能力建设》三项研究,其中两项便是围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来开展的。农业部《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积极探索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力度,推动尚未启动改革的省(区、市)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已经开展试点的地方,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有机结合的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招标投标和公开竞价机制引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为依托,构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近年来,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相关的部分制度文件也相继出台,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农经发〔2009〕1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等。同时,农业部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方面做了不懈努力。据从网上了解到的情况,“十二五”期间,在农村集体经济方面有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开展立法研究,制定、出台《农业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时机成熟时升格为《国务院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二是界定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明晰权属奠定基础。三是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机制创新激发活力。四是完善集体资产制度建设,为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五是推动各项扶持政策出台,为持续发展创造环境。六是强化农经监管服务机构,为指导调控提供支撑。从当前全国情况看,虽然浙江、湖北一些省份起步较早,但目前已经处于一个推广经验的初级阶段,很多地区的做法已经不是自发行为,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5.如何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既要练“外功”,即重点抓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更重要的是练“内功”,即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同时,健全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是走历史“老路”,也不是“回头看”,而是适应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现代运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当前,只要提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不是建与不建的问题,而是不得不建的问题。原因有三:一是从理论上讲,这个问题绕不开、躲不过;二是从实践上讲,如不解决这个问题,操作过程中会有很大风险;三是从操作层面讲,不解决这个问题,村级集体经济这个老大难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破解,因为村级集体经济不是政策和资金解决的问题,需要从农村基层组织和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和乡镇企业工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所以,我们认为应将这项工作作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核心内容来抓,重点推动健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以此为抓手,逐步或在符合条件的村建立和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相存并立、各司其职、有序运行的农村基层管理体系。一是间接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继续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通过由村级组织直接领办创办合作社或公司等形式,大力推行合作制、股份制,特别是股份合作制经济来实现。二是直接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于符合条件的村,通过明晰产权、专门设置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成员资格边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并开展依法选举等程序进行,逐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