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制性
农机安全监理是农机监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具有社会性、生产性、服务性和法制性。在其所有属性中,法制性具有内部的规定性,是其内部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特性。法制性从整体上规定着农机安全监理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制性即农机安全监理法律制度的属性。包括:制定法律(立法)、执行法律(执法)与遵守法律(守法)三个方面。在其属性中立法是基础,没有立法农机安全监理将处于混沌状态;有法不依,法将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来说是根本,自身不能守法,就不能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促使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更好的规范农机作业的行为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农机驾驶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又能反馈给立法机关,以促进和完善立法。因此立法、执法和守法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缺一不可。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威性,它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因此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二是规范性,它明确规定了适用的范围、任务、目的和要求,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则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三是强制性,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法制的贯彻执行;四是阶级性,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这些特征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其具体表现在;
1.农机安全监理机关有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利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就是根据授权(委托)代表国家执行农机安全法规,依法行使对各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查处、制裁各种违反农机安全法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其行政管理的活动原则和范围、工作方式和方法、职责权限和义务等,都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明确和规定,而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它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有关农机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强迫纠正或处罚,对农机事故的肇事者,有权裁决或制裁,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农机安全监理应严格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有什么职权,职权应怎样行使,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其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能自行其事,也不能随意放任,否则就是越权或失职,从而构成违法或违章。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是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管理效果的必要条件。根据农机监理工作的职责任务,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除对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和核发牌证外,还要对管理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田间、场院、部分县、乡、村道路和集中作业区域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对违章者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吊扣、吊销驾驶员操作证等)等,这是保证农机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是实施农机化法规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如果只管发牌,只搞检审,而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根本无法保证管理效果。
3.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行为必须受法律法规的制约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责就是依法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行管理。这既是权力又是应尽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注册登记和核发牌证;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的检验、审验、办理异动登记、注销登记和封存、报废;勘查、处理道路以外的农机事故并提出防范措施,做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事故的统计;对农业机械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和避免事故隐患的存在;对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设计、制造质量进行监督。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故障的农业机械,应组织技术人员当场修复,当场不能修复的妥善处理及时修复;对驾驶操作无号牌或无行驶证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与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驶证记载不符的、驾驶操作转借、涂改、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农业机械的、造成农机事故或有肇事重大嫌疑的,可以暂扣该农业机械或操作证;对违反农机法规造成农机事故的、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可以暂扣其全部驾驶操作证件。
4.农机行政执法原则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也是行政执法的过程,而农机监理行政执法是一项十分具体和复杂的活动,关系到农村千家万户,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要保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顺利进行,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责,必须遵循农机行政执法的原则。所谓农机行政执法原则是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为准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任何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不得强加公民以义务,也不得赋予公民以权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于管理相对方的处理,应该适用“对号入座”的法律规范。不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根据职能分工原则,不同层级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也不同,具有法定的分工和管辖权。超越权限或超越管辖范围就是越权,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履行法定义务。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是国家和人民依法赋予的权力,必须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行为要保证正确,实施过程必须符合与该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否则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4.2合理性原则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贯彻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其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又合乎情理的规定性。它是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中合法性原则的延伸和补充。
5.对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在农机安全监理的行政执法中,应认识到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一般被明确地表述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适用于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合理性原则深藏于立法精神中,适用于自由裁量。因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除前述在守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外,还应满足行政执法的特殊要求.
5.1树立主体意识 要确立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主体地位,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主人翁责任感,主动积极地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范执行公务,清除推诿、拖拉的官僚主义习气,思想作风上要过硬,业务上精益求精,成为人民信赖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者。
5.2履行职责要迅速、及时、准确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要雷厉风行、不失时机,办理事情、处理问题要吃准精神,把握尺度,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同时坚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持社会承诺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5.3跟踪检查 为了有效防止在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出现偏差,就要坚持跟踪检查。检查执行职务过程中做出的决定、处理意见等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依法办事,是否遵循工作程序,有无官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现象,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
6.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行为具有指导性和服务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具有强制性
在农机安全监理的相关规定中,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在农机安全监理的实际工作中,农机安全监理的工作人员,应向农机的驾驶、操作等使用人员积极讲授农机的安全操作要领,宣传农机安全的基础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广农机安全操作的先进经验,前述行为具有指导性和服务性,没有约束力,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法对违犯农机安全的操作行为所进行的制裁并已经生效,则具有确定性和法定约束力,行为人如不接受处罚,则可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而言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这就是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制性。它要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要全面地依法办事,兼顾公平、公正和合理性,确保农机的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