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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作者:庞晓燕 方方 来源:山西农经

摘要:执法行为常常会受到法制、机制、体制及环境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从整体性看待这个问题应当包括下列五方面:一、执法理念规范化。二、执法主体规范化。三、执法程序规范化。四、执法公开化、民主化、透明化。五、健全执法相对人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行政执法曰执法理念曰执法公开化

文章编号:1004-7026(2015)06-0105-02中国图书分类号:DF31文献标志码:A

1执法理念规范化

我国行政执法理念多有重复,以公安部门为例:有“立警为民,执法为民”、“秉公执法,勇于奉献”、“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等,这些提法过多且口号性、原则性过强,对于具体执法的指导性较弱,不利于一线执法人员具体操作[1]。所以应当依据不同的执法部门提出具体简洁的执法口号,并且对这些口号使用描述性解释,便于掌握和实际操作,例如:城管执法队伍提出“文明执法”的口号,但对“文明执法”却少有具体性规定,如果对“文明”加以解释,就会更方便执法行为。所以执法队伍应当针对不同部门提出长期的、稳定的、易操作的执法理念。

2执法主体规范化

2.1执法主体组成

我们常会有一线执法人员编制不足的情况,所以各地区都有相应的对策,多表现为聘用协警,组健联防队,但这些辅助执法人员没有相应的执法资格,并且对这些辅助执法人员的工作方式及范围没有做出清晰规定,导致出现权力模糊,有可能出现执法纠纷,对于辅肋执法人员的选拔培训与工作内容要严格要求,制定出明晰的规定。并且辅助执法人员也要有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这样才能促进整个执法队伍总体素质的提高。

2.2执法素养不高,有一些执法人员有特权思想、急功思想、趋利思想、惰性思想

针对这些问题一是要抓教育,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教育培训来掌握新知识,总结经验,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抓好各级执法部门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廉政建设,解决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强化宗旨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业务能力,增强熟悉本职工作、懂得管理、驾驭全局的能力,确保执法公正。

2.3规范对执法队伍的考核

目前我们国家一些执法部门还存有以领导喜好或政绩作为考核标准,这会严重影响一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及工作方式,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是促进执法人员效率与公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而且也要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制度,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错案追究机制,对错误执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健全奖惩机制,妥善运用考核结果,以此为考核、任用、晋升干部的重要依据,保障奖勤罚懒、奖罚分明要求的实施。

3执法程序规范化

我国现在程序性规范性文件并不少,但对规范性文件不折不扣的执行的却非常少。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所以执行过程有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这种偏差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现提出两方面建议。

3.1要求执法标准化、程序化、系统化

对于这一问题,一是要在案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责任追究等现有手段的基础上,变事后考评为全过程管理,变单一方式、间接性监督为全方位、逐一执法环节的监督,以保证每一起案件都合法、公正。二是要建立完整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相结合的执法档案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各类档案,统一所有档案内容,实现登记及时、准确、规范、完整,保管科学,查找便捷,方便及时准确掌握各部门各个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三是充分运用执法监督和执法考评的结果管理队伍。要通过加大执法质量考评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和执法责任制,把执法业绩与执法人员的职务晋升、奖惩等紧密挂钩,实现执法管理与队伍管理的有效衔接。

3.2完善执法监督

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包含两方面,行政体系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体系,内部监督主要是自上而上的监督,此种监督通主体是行政机关,由于同属于一权力体系,此监督常常会呈现一种弱效性。外部监督主体众多但都又欠缺权威性,而且监督原则多流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性操作,两大监督体系的力量没有整合,所以造成了监督部门多,人数多但整体监督又缺乏效率的这种情况。在目前状况下,要整合两大监督体系并且增加外部监督的权威性,搭建各种群众与其它政党的监督平台,落实信访,网络问政等各种老百姓便捷的监督方式,及时给质疑者做出合理的回复。

4执法要公开、民主、透明

执法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和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仅将执法理念、主体、过程规范化还是不够的,还要在执法过程中公开、民主、透明[1],这样才能更进一步做到依法办事,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不得公开的案件,都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案件进展,保证群众知情权的实现。对于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执法,应当保障被执法人听证权利的实现。目前我们国家执法民主化还无法可依,所以这也是执法活动不能向人民群众及时公开的原因之一,所以健全执法过程的民主制度非常有必要。并且我国现阶段一线执法人员不足,只有依靠群众力量才能使一些顽固的社会问题得到根本性的治理。

5相对人保障机制

执法既然是人的行为,就可能出现错误的执法,那么对错误的执行后果应当有相应赔偿机制,但目前我国这些赔偿机制还不健全,例如:按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比较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执法人员错误执法,欠缺责任意识。在法律没有做出相应赔偿规定的前提下,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约束,最大程度减少错误执法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王国安,仪宏斌.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