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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东盟技术转移大背景下广西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作者:丁永奎 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

【摘 要】随着广西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科技贸易合作日趋活跃,广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严峻,如何做好广西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显得非常紧迫。通过对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分析得出,加大财政科技的支持、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体系建设、加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对广西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有帮助。

【关键词】中国—东盟技术转移;广西;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7)04-0001-03

0 引言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广西作为连接东盟的“桥头堡”迎来了非常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广西毗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因此广西在中国—东盟国际区域合作中有着非常好的地理优势和区域优势。

当前,广西与东盟国家间的科技贸易合作和技术转移活动日趋活跃。因為技术转移关系到知识产权的归属、获利、使用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问题,所以广西企事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显得日益严峻。如何解决好广西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显得十分紧迫。

1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企业对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拥有自主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不多

由于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些企业不会把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当作企业的财产来看待,只看重有形财产的保护,而忽视无形财产保护。例如:技术秘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广西企事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创新能力不强,很难形成自主产权的技术和品牌。主要原因如下:首先是产业发展层次太低,都是以资源型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真正拥有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可参与竞争的少之又少。其次是企业对技术研发的重视不够,研发机构不健全。再次是企业只看重引进技术数量而忽视技术的吸收工作。

1.2 创新型人才严重不足,高质量科研成果极少

广西科技人才缺乏,特别是高层次的创新型人才非常紧缺。此外,科技领军型人才非常短缺,无法产出高质量的科技成果。由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不足已严重制约着广西企业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1.3 知识产权方面财政投入不足,保护不够

广西企业对知识产权方面投入不足,企业专利屡遭侵权的现象经常发生,例如青蒿素专利侵权问题,该专利是广西南药集团发明的专利产品,也是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唯一生产企业,但在广西区外很多企业在没有得到广西南药集团授权的前提下擅自生产青蒿素产品,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积极性与创新投入。

1.4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不健全,综合服务能力不强

广西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很不健全,在创新配套服务的版权登记、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等中介服务能力不强,综合服务能力很弱。现在,大量的科技服务中介是由原来政府部门分离或事业单位改制出来的,在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都没有脱离传统、固定的思维,缺乏创新意识、服务意识不强且运作机制不灵活。

1.5 “产、学、研”结合机制不够密切,结合的深度及层次不高

广西区内大量企业都选择与区外的科研院所及而高校开展技术合作,这严重浪费了广西区内的科技资源。而且,现在的技术合作模式很多仅停留在一般项目合作上,没有真正做到“产、学、研”基地和实体科技型企业合作模式,项目的成果很难保证,加大了合作风险,降低了创新成果的影响。

2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

2.1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

(1)美国拥有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基本包含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1790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的《联邦版权法》和第一部《专利法》,1980年制定颁布了《联邦商标法》及《拜杜法案》,1997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1999年实施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

为维护在国际上的利益,美国通过了最为著名的《1930年关税法》和《1974年贸易法》,法律条文中包含众所周知的“337条款”和“301条款”。

(2)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非常强烈。美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非常重视,并把它纳入自己的日常管理活动之中,视专利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企业非常重视专利研发,也非常重视在国内外专利的保护,特别是看重海外专利权获取的问题。此外,美国企业积极参加民间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比如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该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3)美国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守护者。为保证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有效实施,美国设置了一系列机构,例如美国贸易代表处、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美国版权办公室、美国海关等。此外,美国是全球最低盗版率的国家,主要原因是它有严格的法律执行体系。首先,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贸易制裁相结合。例如“337条款”中:一旦调查成立,侵权商品永远不能在美国市场流通。其次,刑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对于假冒商标、侵犯著作权及侵犯专利都有非常明确的刑事责任。

(4)美国加入或制定了国际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因与美国国内版权法一些内容相冲突,美国直到1989年才正式加入该公约。在美国的大力推动下,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TRIPS》于1994年12月产生了,该协议是第一个明确与国际经济贸易相联系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议。

2.2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

(1)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欧盟的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特别强烈,尤其是德国。欧盟企业积极把知识产权纳入自己企业日常管理工作,非常重视产权维护工作。

(2)政府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及执法工作。1973年颁布的《欧洲专利公约》是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起点,1988年的第一号商标协调指令是欧盟具有法律效率的第一个法律文件。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至1988年。第二阶段是1988年至今。欧盟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很严厉,也非常重视司法救济,为了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公正性,欧盟侧重在司法和边境海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欧盟非常重视国际合法性,通过磋商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欧共体理事会于1994年制定了《欧共体贸易壁垒条例》(TBR),该条例替代了《新商务政策文件》(NCPI)并模仿美国“301条款”,但TBR更注重国际合法性。此外,在消除贸易壁垒、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TBR主要以双边、多边磋商为主。

总之,TBR在欧盟对外贸易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其他国家贸易政策的调整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3 广西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3.1 加大财政科技的支持,创新激励体制

(1)建立持续增长的财政科技机制。各政府部门要把科技投入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当中,并重点保障。

(2)优化公共科技资金与产权研发之间的配置。优化配置新产品试制费用、科研项目补助费用、成果转化资金费用等,重点加大对创新体系的投入。

(3)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的投入力度,提高研发销售额比例。政府积极支持有关产业化的重大科研项目发展,并通过申请科技支持等手段增加研发费用。

3.2 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领军人物、成果产业化人物、创新人物的培养。根据广西的优势产业,培养研发科技带头人,逐渐形成竞争性强的创新研发团队。

(2)建立具有激励创新的人才制度与奖励制度。深化改革,建立以能力及业绩为重点的评价指标与体系。改革并完善企业的分配制度,给予研发人员利益倾斜,可以以协商的方式确定奖励形式,例如技术入股、分成等。

(3)积极引入国内外优秀人才。建立人才信息库、改革单位编制等多种限制,优化人才引入环境。

(4)鼓励企事业科研院所人才流动。

3.3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

(1)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制化,完善地区的专利保护条例等,构建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

(2)加强地方的行政法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在区域、领域上的协作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合作,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群众维权的能力,加大行业建设、产权建设的保护力度,构建联盟与组织,引导协会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完善维权援助机制。

3.4 加强“产、学、研”合作体系建设

(1)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2)加强生产与科研紧密结合,促进科研院所高校技术人才及科技资源优势和企业的产业资金、转化基地及市场网络优势的对接与互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3)发挥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名校合作设立研发机构或实验室。

(4)加快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设资源共享、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立与完善创新合作共享机制,建设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科技基础平臺。

3.5 加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知识产权的转换

(1)加快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与广西产业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发展的创新中介服务体系。

(2)加快中介机构发展。大力发展合伙制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

(3)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鼓励国内外中介机构进 入广西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引导有实力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等开展相关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4)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资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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