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探究
摘要: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但在实行中仍才能在者诸多问题,本文就以此为出发点,在研究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对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监管 披露标准
第一章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及必要性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的诸环节中,为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与特定证券的投资判断相关的重要信息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作证券投资者参考的法律制度。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市场高效运营等方面起到了异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该制度的研究就显得异常必要和迫切。
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信用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基于相互信任,人们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实现“权利证券化”。证券一旦进入市场,其价格由其价值决定的同时,还受到诸多信息如发行者的财务、信用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竞争力等的影响。正是基于这些特性,已经使投资者最初的金融投资转为了对这些信息的投资。
第二、基于公平理念,为投资者提供平等地位和同等机会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需要。证券市场具有开放性,在市场调节下的自愿披露已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往往导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而必须介入国家权利强制上市公司等履行适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平等地获取其投资所需的充分信息,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虽然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息披露,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分析如下:
1、信息披露途径欠缺,效率不高。特定的证券财经类报刊、网站是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但是这种途径较为封闭,获取的信息也严重滞后,这势必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失;另外该途径也缺乏公正性,让两个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即特定媒体与上市公司等进行交易,难免会出现内部交易等违法现象,从而对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在缺陷及追究机制不合理。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较为繁琐,职能层次不清晰,随意性大,容易形成暗箱操作。证券监管执法手段不科学。处罚手段单一且力度不够,往往事发后才予以整治,很难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
3、信息披露标准不合理。目前国内外对于信息披露标准主要有三种模式:投资者决策模式、股价敏感性模式和双重标准模式。我国采纳的是股价敏感性标准,这种模式下的证券市场价格容易受人为操纵影响,对信息反应不灵敏;另外法律用语模糊,没有明确的标准去衡量“较大影响”,从而使得该制度的不易操作。
第三章 针对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不足的相应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机制的建立
(1)制定完备统一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多听取各方意见,整合公众的意见并认真权衡,尽最大程度地反应民众要求,使相关法律法规能更加完备统一;注重法律体系内部以及与国家方针政策的协调统一。
(2)监管机制的建立。应明确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主体,并指明各自的职权范围与任务目标。详细说来,可以证监会,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为监管主体。证监会主要负责查处违反信息披露的行为;证券交易所在负责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同时还应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证券情况进行监督。证券业协会则要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发挥自律组织信息监管功能。
二、建立电子披露制度,防止内幕交易
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控制内幕交易行为的有效方法。我国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快捷,方便的特性,创建电子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减少信息报批所消耗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防止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
在责任追究机制上,应把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刑事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尤为注重民事责任,充分发挥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作用,严惩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们可以效仿美国的股东集体诉讼制度,赋予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表全体股东进行诉讼的权利。
四、采用双重模式的信息披露标准
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和我国现实情况,在确定“重大性”标准时,应把投资者决策标准和股价敏感性标准结合起来进行适用,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先用投资者决策标准去衡量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所有重大事项,并把它详尽的一一列举出来,对于列举之外的事项,我们就用股价敏感性作为投资者决策标准的补充,让发行人用其衡量该事项是否重大。
参考文献:
[1]何广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四大发展新趋势[N],《中国证券报》,2003年1月。
[2]谭立,《证券信息披露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6月。
[3]李旭,陈红,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农业会计,2005年第2期。
作者简介:郭泽锋,男,汉族,河南洛阳人。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