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它在道德理论中的角色:权利具有基础性吗
哲学家常辩称权利不具有基础性,权利是由更基础的价值衍生而来。拉兹对这个观点的表述是:“权利的认定一般是从终极价值到义务论证的中间结论”(Raz 1986: 181)。拉兹的观点可以称为简化论假设,也就是比权利更具基础性的价值在概念上先于权利产生并且决定着权利的范围和作用。
严格检验简化论假设需要对话语权进行深入的调查。并非所有证明保护话语权或宗教的正当性的原因都能为确立言论自由权或者宗教信仰自由权提供一个理由。例如,保护话语权可能有利于经济繁荣,这种对经济繁荣的贡献为保护话语权提供了依据,但是话语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并不能证明确立言论自由权的正当性(Harel 1997: 104)。因此应该涉及权利本质上的原因,也即由于某种需要而作为权利存在的原因;以及在并非本质上与权利相关的原因,也即可以证明受权利保护的客体的正当性的原因,比如,是话语权本身而非言论自由权的内容。自主权是与言论自由权相关的内在原因,因为它被用以证明保障言论自由权的正当性,而经济繁荣只是与权利相关的外部原因。
简化论假设的支持者在说明权利在法律和道德话语中的运作方式上,主要面临两个挑战(Harel 2003: 264),以言论自由权为例可以论证这两种挑战。首先,简化论支持者需要说明原因上的差别对待,即为什么保护言论的一些原因被划归为证明言论自由权正当性的原因,而其他的原因仅仅被用作证明保护言论正当性的理由。有争议的是,在评估检查言论的有利条件中,区分自治权或观点市场(本质上)与其他原因比如经济繁荣(非本质上)之间的不同的行为,似乎是武断的。为什么在证明保护言论和证明树立言论自由权的正当性的原因之间要使用二分法?为什么第二种原因在政治话语中享有如此的突出性?其次,简化论的支持者需要解答对不同行为区别对待的原因,即为什么仅仅是某些行为得到保护(例如言论行为),而非所有强化自主权的行为。如果话语权得到保护仅仅是因为这种保护有助于自主权,那么任何像言论行为一样对强化自主权有益的行为都应得到保护(如果保护这些行为不与其他有价值的目标相矛盾的话)。
解释对待行为的不同态度对于简化论者来说是尤其困难的。即使权利的价值确实是由比权利更基础的价值衍生而来,人们也会认为这些权利的范围和力量完全可以匹敌比它们更具基础性的价值。如果真正重要的是自主权本身(或其他任何基于权利保护的更深层的原因),权利依据受保护行为而分类似乎就有些随意。权利应该依据高于权利的价值来分类,比如自主或尊严,而不是依据权利所保护的行为,比如言论行为或宗教信仰。通过保护言论行为或宗教信仰而非保护一切能够强化自主性的行为,人们就会盲从受保护的行为,轻视基础性价值的意义。
然而,这种观点认为简化论基于一种谬论。非简化论者不必否认价值的重要性,或从更宽泛地讲,不必否认说明权利严格性和范围的重要性的内在原因。相反的是,非简化论者相信,基于权利保护的价值是以旨在保护这些价值的社会行为做为基础的。这种观点属于一种更常见的现象,即在社会实践方面依赖社会的价值支持了它(Raz 1999: 204)。
拉兹指出,社会行为在促进价值的实现方面扮演着两个重要角色。一是实现价值依靠的是对这些价值的社会理解和相关知识的传播,这种传播依靠的是对有持续性并源于社会行为的概念的掌握(Raz 1999: 2045)。不仅如此,这些社会实践行为使得社会商品“变得丰富”,并且“使得社会商品发展得更加精细,彼此之间仅仅存在细微的差别”(Raz 1999: 205)。只有当社会实践保证商品不断被创造出来,社会新创造的商品才得以发展。这些商品不仅仅是现有价值的新体现,它们还具有新的价值,这些新价值随创造它们的行为的出现而产生。
对于实现价值对社会的依赖和社会所依赖的价值本身可以应用于权利语境,以及用以证明非简化主义权利理论的正当性(Harel 2003: 269-75)。在涉及话语权和自主的情况下,非简化论主张,权利为言论自由权增强了自主性做出的贡献,依靠的是社会为了自主性而保护话语权的惯例。这种依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首先,在言论自由权因自主性而受到保护的社会中,人们通过言论而非其他行为实现自己的自主性,因此,承认自主权可以通过言论来实现是内在性的,人们习惯于通过行使他们的言论自由权来实现自主性。其次,真正理解什么是完全自主,与社会保护的实践是同等重要的。
非简化主义的权利理论解释了权利的两个核心特征。其一是为什么为了促进提升权利所基于的价值而确立权利是重要的。自主行为的实施并非仅仅依靠增强价值的行为,比如言语的保障,它也依靠为了提升相关价值而对这些行为实施的保护。人们必须充分意识到那些促进价值实现的行为的意义,这种意识因司法中不断重复这种价值所扮演的角色而受到鼓舞,扮演的角色即是它证明了权利的正当性并且指明了权利的范围。其二,非简化论阐释了话语权利另一个令人困惑的特征。一方面,人权倡导者和法院常常积极地支持保护某些权利,并且认为这些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的尊严来说是重要的。价值与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衍生出了一种的解释,这种解释基于这种推测:价值至少在部分程度上依赖于社会行为和活动。这种推测并不完全包括相对主义,但是它意味着,不同的传统能够证明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的显著变化的正当性,以及在不同的社会中赋予权利以严格保护的正当性。
这一部分构建了关于价值和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假设。某些道德理论学者认为权利与价值是有差别的,有时他们甚至宣称从根本上讲,一个无权利的世界比一个权利本位的世界更好。
作者简介; 郑敏,女,汉族,1988年出生,山东滨州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