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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理论型课程的双重教育模式探析

作者:李延舜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法学专业理论型课程的教学始终是一个难题,既跟院校的师资以及重视程度有关,也跟学科特点和教学手段和教学模式的缺乏有关。本文以法理学为例,对法学专业理论型课程的学科特点以及对“本质化学习”和“应用化学习”双重教育模式展开论述,以期对理论法学的教学有所裨益。

关键词:理论型课程,本质化教育,应用化教育

中国的法学教育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本专科院校迈进法学教育的门槛;另一方面,本就处于末位的法科生就业境遇日益糟糕。这种严峻的形势在二本院校法学教育的体现上尤其明显,不仅仅因为二本院校占了全国高校的绝大部分,更因为此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会进一步影响到法科生的培养以及法治国的建设。究其根本,不仅有院校的师资配套和重视程度相关,也跟学科特点和缺乏有效的教学模式有关。

一、理论型课程教学模式亟需改革

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学术型和职业型相统一,甚至在一些高职和大专院校还应适当的向职业型教育相倾斜。但理论型课程有自己的特点,如理论性强、较抽象以及跟哲学、社会学等学科有交叉等。以法理学为例,在我国,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哲学原理,二是法社会学原理,三是专业法律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和分析法律现象,既研究了具体的、特殊的法律问题,诸如法律规范的结构、权利和责任的逻辑构成,也研究一些基本的法学问题,比如法的本质、法的社会性,法与其他规范的内在关系等。这些复杂且覆盖面极广的学科特点决定了理论法学教学模式应区别于各部门法学,大胆尝试多种教学手段,综合提升教学水平,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法律人才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要素,研究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面临的首要问题。法律人才素质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于:法律人才应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伦理,掌握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国际化素质和法律思维方式,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理论性课程的重要参与。然而,法学专业理论型课程在迫切要求大量培养法律人才的今天显然境况不佳,一方面,急功近利的法学教育把就业和考研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这样容易忽视对理论法学的教育;另一方面,理论型课程的教育本身就难以做到很好,且对它的配套教材和案例搜集等都没有跟上时代发展。

二、理论型课程的本质化教学模式

所谓本质化教学模式,是指从理论性课程的本质来着手,探讨这门课设置的意义以及教学重点、方法和内容。以法理学为例,作为一门系统的学科,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有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由此,法理学不仅仅是处于各部门法之上的综合性理论课程,还跟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有交叉之处。

这样的学科特点决定了理论型课程的围绕本质开放式教育特点,也就是说,预定一个中心点,然后围绕这个中心点开始发散性教育,涵盖法律、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宗教学、历史学等。

此外,谈到本质化教学模式,有一个重要内容不得不提,那就是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不仅仅是法理学中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还有法律教学的意义在内。我们常说,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从产生之初就紧密相连,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开始的必经程序,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只对具有统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这个所谓的统一教育背景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更应该包括法律方法。

大多数学者将法律方法当做法律人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解决法律难题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的总称,如有的学者认为“狭义的说,法律方法就是获得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广义地说,法律方法则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这是一种偏于工具意义上的法律方法的释义,但将目光放的远些,体现在法律教学以及法律适用中,法律方法应是指法律职业者从事其职业活动所采用的方法。

三、理论型课程的应用化教学模式

所谓应用化教学,实际上就是将理论知识应用到案例中去。在部门法中谈案例教学法很容易理解,在法理学中谈案例教学是不是有些奇怪呢?答案显然是不。在谈到法理学的时候,学生们往往反映太抽象了,那显然,是教师水平以及教学模式的问题。我们发现,任何一个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比如律师,他们在谈到经验的问题时,总是语重心长的对后辈讲法学理论的重要性。

显而易见的是,理论型课程中的案例教学不同于各部门法。法理学的案例来源于社会生活,来源于各种法律现象。但法理学的案例跟一般部门法的案例不同。一方面,各部门法的案例运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相关法律的制定特别是实施中的具体理论问题,有时甚至是为了解决具体的个案,而法理学中的案例距离人们的生活较远;另一方面,部门法中分析解决个案的方法比较具体,甚至直接援引法条,而法理学是“运用其概括和阐述的法学基本范畴,如权利、义务、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原则、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治等等,去说明和解释问题的……如果说各部门法的案例通常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使自己的理论能够解决具体甚至是微观法律实践的话,那么,法理学的案例分析则通常是具体问题抽象分析,要使自己的理论对抽象甚至是宏观的法律实践问题有普遍指导意义。”另外,采用案例分析法来促进理论法学的教学不仅对教育,对认识社会现象、化解社会问题也有帮助。

参考文献:

[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3-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载《人民法院报》,2002-10-21

[3]朱力宇:《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2-23,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基金项目:2012年度河南省教改项目(课题编号:2012SJGLX142);

2012年度河南科技大学教改项目(课题编号:2012Y-002)

作者简介:男,1981.9.13,汉族,原籍山东莱芜,法学硕士,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