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研究英语专业术语(ESP)的创建和发展
摘要:现时,法律翻译研究英语专业术语的积累仍在积累阶段,我们需要创建和发展更多的术语,以求法律翻译研究英语专业术语在达到一定的数量后,编撰成一本专门的法律翻译研究词典。而法律翻译研究英语专业术语并不是随便创造的,本文讨论了其创建和发展的一些可行方法和原则。
关键词:英语术语 法律翻译研究 专业术语创建的原则和规则
一. 引言
纵观历史,关于英语专门术语(以下简称ESP)创建的确切时间并没有记录在册。然而,据Hutchinson 和Waters所述,推动ESP发展的有两个关键时期:一个是二战后期;另一个是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时期。二战后期是一个世界科技和经济活动得到空前发展的一个时期。由于战后美国突出的经济力量,使得英语成为世界交流的语言。而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使得西方的资金和知识流入富有石油的地区。而这种知识的语言正是英语。在这两个时期的推动下,各行业的英语专门术语以非常快的速度在累积,而今天ESP已经在各行业广泛应用。例如,在国际贸易行业,我们常用FOB指离岸价,CIF指到岸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均知道MTR指地铁,ATM指自动提款机。ESP的发展使人们的日常交流变得更容易,更方便,更有效。
而自二战以来,一般翻译研究的ESP的积累已经到了成熟阶段,一本由马克·沙特沃斯和莫伊拉·考伊编著的《翻译研究词典》于1997年出版。这本词典涵盖了一般翻译研究的主要概念和术语,为将来翻译学者和研究者提供了可靠的参考。与一般翻译研究相比,法律翻译研究的ESP的积累仍在发展阶段。虽然在过去几十年,法律翻译研究的学者和研究者用英语发表了许多著作和文章,为法律翻译研究的ESP的积累作出了不少贡献,但是目前所积累的ESP的数量并不足以编纂成一本词典。因此,我们仍需作出不断的努力去创建和发展法律翻译研究的专门英语术语。
二.发展法律翻译研究ESP的可能途径
创建发展法律翻译研究ESP的需要是无需争议的,那么,有哪些途径可以发展法律翻译研究的ESP呢?
首先,可以通过把其他语言中的法律翻译研究专门术语翻译成英语来丰富ESP。虽然现时很多关于法律翻译研究的著作和文章均用英文撰写,但世界上有上百种语言,我们不能排除有用其他语言撰写法律翻译研究文章的可能性。正如在中国,许多学者用中文撰写相关法律翻译的文章,这其中许多的专门术语,就可以翻译成英语。由于法律翻译研究语言严谨,具有威严性,表述必须清晰和一致,因此,在翻译术语的时候,大多数译者都采取形式对等的翻译策略。但由于各国各区域的法律体系不同,以至于形式对等翻译有时不能达到意思对等的要求。例如,在中国大陆,"social risk"指社会风险;而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法律文件中,"social risk" 指最低生活指数。因此,遇到这样的情况,译者翻译的时候就要采用Susan Sarcevic提出的概念翻译。
其次,直接创建ESP或在已被大家接受的ESP的基础上发展新的ESP。毫无疑问,直接创建ESP是积累ESP的最直接方式,然而这也是一种需要做大量准备工作的创建方式。因为提出一个全新的概念需要大量严密的理论支持。与此相反,基于原来的ESP发展新的ESP,不仅其理论依据牢靠,且更容易被读者所接受。例如,"target text"(目标文本)是一个已经被翻译界所接受的ESP,那么基于它发展而来的"target text receiver"(目标文本接受者),或"target text oriented"(以目标文本为中心),不仅可以快速地被读者理解,也能被翻译界接受。
三.发展法律翻译研究ESP的规则
不管是直接创建法律翻译研究的ESP还是翻译ESP,它都不是随意创造的。首先,由于要创建和发展的ESP是英语,所以它必须符合英语造词的一些基本原则。根据《语言引论》第九版,该书作者Fromkin, Rodman 和 Hyams在书中系统地介绍了造词的基本原则,而我们在创建和翻译ESP的同时,新词也必须符合这些原则:
1. 派生原则
派生原则是指一些自由词素如–ify,–ment可以加在一个单词的后面,以形成一个新的单词。如pure (adj.) + ify = purify (verb.),intellect (noun.) + ual = intellectual (adj.)。
2. 曲折原则
曲折原则是指英语中的一些单词必须按时态,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如"Tom plays badminton every week." 和"Tom played badminton yesterday. " 这其中"play"根据时态的不同而变成不同的形式。
3. 上下级原则
英语中有众多词素,而这些词素并不是随意添加到词基上面。词素的添加都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如"unconditional":这个词的词基是"condition",首先添加了"al",把名词变成了形容词,而后再添加否定前缀"un"。这样的词才有意义。如果先添加了"un",所得出的"uncondition"就不符合造词原则了。
4. 多产原则
多产原则是指某些词素可以添加到许多词基上,形成大量新词。例如"un", "im"等词素可以添加到许多形容词上,表否定意义;"able"可以添加到动词后面,表使能够,等等。
5. 逆构词法
一个新词可能是由逆构词法产生的。例如,"edit"的产生是因为人们误以为"editor"是"edit+or"而来。
6. 合成词
合成词是指由2个或2个以上的有实义的词素组成一个新词。例如:owner (noun.) + ship (noun.) = ownership (noun.),daughter (noun.) + in (prep.) + law (noun.) = daughter-in-law (noun.)。
其次,由于法律翻译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它的ESP除了要遵循以上的构词原则外,还应该符合以下几项语言要求:
1. 清晰准确
虽然法律翻译研究的ESP是由学者通过科学研究后形成的,但是为了法律翻译研究知识的传播,ESP应该是清晰准确,而不应该是为了显现其学术性而设计得拖沓冗长。符合此要求的ESP如:inter-lingual transfer(语际转换), back-translation(逆向翻译), adaptation(编译), conceptual equivalence(概念翻译)。
2. 严谨性
由于法律翻译研究的ESP均在科学原则下建立的,所以其传达的意思应该是严谨的。如:descriptive substitution(描述替代), parallel texts(平行文本)。
3. 一致性
法律翻译研究的ESP必须有一致性。这个一致性指:一个ESP只能指代一个概念,反之亦然。2个ESP同时指代一个概念会影响法律翻译研究的系统性。例如,翻译界的人都知道"Skopostheories"(目的论)是把委托人的目的作为最高翻译指引的一种翻译策略。那么往后的研究就应该一致使用"Skopostheories"来指目的论,而不应该创造一个意思一样而表达不同的"purpose theory"(目的论)。
4. 容易明白
由于法律翻译研究资料的读者不限于此领域的研究者和学者,还可能包括对法律翻译研究有兴趣但只具备初步知识的学习者,所以,法律翻译研究的ESP应该是容易明白的,如:SL-oriented(以原语为中心),degree of equivalence(对等程度),literal translation(直译)。
四.结语
简而言之,法律翻译研究的ESP仍然在发展积累阶段。我们期待当ESP积累到一定数量的时候,能出版一本法律翻译研究词典,为未来的法律翻译研究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在此之前,发掘建立ESP的可能路径和一系列的创建标准能确保ESP的系统性。本文虽然提出了几个创建ESP的可能路径和创建标准,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化和细化,总会有新的路径被提出,而创建标准也将会越来越细致和科学。
参考文献:
[1]Chan, Leo Tak-Hung. Twentieth-Century Chinese Translation Theory: Modes, Issues and Debates [M]. Amsterdam & 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2004
[2]Fromkin, V., R. Rodman & N. Hyams [M]. 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Ninth Edition. United States: Cengage Learning. 2010.
[3]Hutchinson, T & A. Waters (1987)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A learning – centered approach.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 Sarcevic, Susan “Conceptual Dictionaries for Translation in the Field of Law”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exicography, Vol. 2, Issue 4, 276 – 293. 1989.
[5]Shuttleworth, Mark & Moira Cowie. Dictionary of Translation Studies [M]. Manchester: St. Jerome Pub. 1997.
[6]罗新璋编. 翻译论集. [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