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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者:张超 李陆欣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关于受贿罪的认定,特别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上基本上都承认通说观点,但还是有众多观点意见不一,法律条文结构的缺陷等等。
  本文讨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何种构成要件要素,我国刑法第385条的条文结构,理论上一些学说的缺陷,受贿罪的一般深入理解。
  关键词:刑法解释 构成要件要素 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罪并罚
  
  一,刑法分则对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与解释
  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分则中对罪刑的描述通常都是“……的,处……”。其中“的,”之前的内容为罪状,“处”之后的内容为法定刑,这是刑法分则的一般条文结构,也是对罪刑规范的基本表述方式。认识条文的一般结构,可以清晰的根据逻辑和条文结构来确定某个罪的罪状,从而得知其犯罪构成。
  二,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之争
  (一)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归为主观要素的缺陷
  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有观点认为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素,而是受贿罪的主观要素。如有的学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解释为是行为人的意图 ,是一种心理态度,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这样解释才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符合;从司法实践上看,审理这类案件,都是根据两高 《解答》,不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均按受贿罪(既遂)论处,这实际上是将它作为受贿的主观要件看待。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甚欠妥之处,首先,从法条字面意思上进行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般通常理解,很难解释为主观意图或者主观目的,这易理解是客观上的连续的两个过程,而且刑法分则主要规定的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即使是有主观要素,也非常容易判断。其次,如果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为主观要素,解释为行为人的意图,这就要求行为人收受财物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如果缺乏这种目的意图,就不能构成受贿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传统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实行行为要素的缺陷
  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归为客观要件一直是理论界的通说,关键争议点在于怎么样才算“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要素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旧的客观要件说认为,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这是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一个交换条件,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或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至少必须要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否则,即使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能构成受贿罪。 根据这种观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但是,我们并不能想当然的把罪状都解释为行为,因为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结合法条体系和背后的法理对法条进行解释。
  刑法解释分为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笔者支持客观解释论,客观解释基本上是否认存在立法本意或立法原意的,是主张法律有其自身的客观真实的含义。解释法律并不在于推知立法者的意图,我们要用正义理念去解释,结合法条与背后的法理解释条文,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注重形式判断,但是必要的价值判断也是重要的,这在刑法理论界也是认可的。
  (三)目前新客观主义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释
  正如前所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实行行为来看,是非常不妥的,所以产生了新客观主义,新客观主义坚持“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对其内容应重新界定,于是出现了许诺说,准备说为代表的新客观主义,争议还是在于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性,既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实行行为,那这是一个怎样的客观要素,仍然需要解释。
  许诺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是收受型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但并非是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更不能理解为要求实现谋取的利益的实际结果,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包含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也就是说,即便是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可理解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准备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既不是许诺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准备行为。
  (四)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一般深入理解
  对于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应当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表现形式应当是答应或者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不要求行为人已经实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更不要求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的实现。受贿人许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即违法犯罪的利益。另外,如果收受财物人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性的,则不构成受贿罪。
  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第四版,中国方正出版社
  [2]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下)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
  [3]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
  [5]王作富,陈兴良:《受贿罪若干要件之研讨》,法律出版社
  [6]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版
  [8]李辰:《受贿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张超(1988年6月—),男,吉林省吉林市人,法律硕士研究生,吉林大学法学院;
  李陆欣(1989年3月—),女, 河南省安阳市人,法律硕士研究生,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