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诸子的“社会之法”思想述评
摘要: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分封制走向瓦解,新兴的王权专制政制产生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面对社会的巨变,伴随着私学的兴起,出现了深远影响我国历史走向的诸子学派,他们面对社会出现的种种新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社会治理理论,希望为社会的治理和个人的行为提出准则。
关键词:先秦诸子 社会治理
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准则。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其三大法律渊源是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罗马法给西方人带来了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的法学思维方式,是实在法。它以私法为发端,引导人们对公法的关注和思考。而自然法更多是一种信仰,相信在人之上有一个更高的主宰,相对实在法而言是“虚法”。我认为现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建立是其悠久的实在法传统和自然法传统结合而来的产物。
反观中国古代社会,并不乏严密的法律,只是法律的类型和内涵与西方社会有着天壤之别。刑法是中国古代最发达的法律,它建构在统治者高度的集权和专制之上,某种程度上说是“治国之策”,而绝非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保障。民商法的缺失,是统治者以农为本的社会发展政策的侧面反映。农业社会的根基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占社会经济的主导则整个社会缺乏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求稳定而乏创造。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分封制走向瓦解,新兴的王权专制政制产生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面对社会的巨变,伴随着私学的兴起,出现了深远影响中国历史走向的诸子学派,他们的观点各异,但都尝试对社会出现的种种新现象新事物作出自己的解答,希望社会的发展符合他们的设想和规划。为此,诸子为他们眼中的“天下”的治理,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为社会的治理和个人的行为提出准则。
查阅《古汉语常用字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法”在古汉语中有三种含义,①法令,法律,制度;②方法;③效法。如果单从纯法律的角度研究诸子的思想,并无多少资源可供挖掘。这里,基于“法”在古汉语中的第一种常用含义——法令,法律,制度——基础上,作出扩展,把“法”引申为一种准则、规则,从社会治理的层面,对诸子(以儒墨道法四派为对象)关于“法”的思想,也即诸子设想或希求的社会政治制度或者法律制度,或者说“社会之法”, 进行粗略的梳理。
一、 儒家学派的“法”的思想
(一)概说
儒家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学派,因其创始人孔子出身于儒者而得名。经战国孟子、荀子的发展,到汉代被统治者奉为官方哲学,此后被历代统治者所尊奉。儒家学说以“仁”为核心,标榜“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崇尚“礼乐”,主张“德治”,重“亲亲,尊尊”之义,行“忠恕”、中庸之道,竭力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秩序。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二)孔子的“法” 的思想
孔丘,字仲尼,生于公元前551年,卒于公元前479年,正当春秋末期,封建制度衰微,王权政治兴起。面对礼崩乐坏的现实,孔子希望“克己复礼”来修复混乱的社会价值准则和社会制度。“克己”是其伦理观,“复礼”则是其政治观。
孔子心中理想的社会是西周,“复礼”即复兴周礼,弘扬先王之道。在孔子看来,之所以要恢复周礼,是因为周代的礼制制度继承了夏商两代政治经济制度的优点,是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经济制度损益的结果。
孔子认为天下之所以混乱,就是没有尊奉周礼——他认为的完美的社会法则——的结果。只有重新确立周礼作为社会法则的地位,才能达到“天下归仁”。
(三)孟子和荀子的“法”的思想
孟子和荀子生当战国后期,是孔子之后儒家重要的代表人物。他们在继承和发展孔子思想的同时, 形成了各自的思想体系。
《孟子·离娄上》,“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国之所以废兴存亡者亦然。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孟子把夏商周三代以来政治兴亡的根本原因都归结为统治者能不能行仁政,进而认为,仁对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孟子把“仁政”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则,能不能实行仁政成为一个国家成败得失的关键。
荀子主张礼法并用,“隆礼”、“重法”。《荀子·王制》,“礼义者,治之始也。”《君道》,“法者,治之端也。”在荀子看来,礼义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或出发点,法则是治理国家的关键。
关于人性,孟子主性善,荀子主性恶。由性善,孟子提出仁政;由性恶,荀子主张礼法并用。人性说成为他们提出社会治理的出发点。
二、 墨家学派的“法”的思想
墨家的创始人与主要代表人物是墨子。墨子,名翟,战国初期鲁国人。《淮南子·要略》介绍墨子的身世说,“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二不悦,厚葬糜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其学说在战国影响很大,是当时的显学,有非儒即墨之说。
面对战国时代列国兼并、社会极具动荡的现实,墨子和当时其他的思想家一样,寻求这些问题的根源,探索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墨子认为,当时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他提出“兼爱”的社会治理之道。“尚同”、“尚贤”、“非攻”等则是实现“兼爱”的具体措施。
儒家认为爱要有差等,要依据血缘关系的远近,政治地位的高低确定爱的程度。而墨家的兼爱则是爱无差等,有博爱的情怀,比前者更为崇高。
三、 道家学派的“法”的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学派。其思想学说的核心概念是“道”,在道家看来,道是宇宙万物的本原,也是最理想的状态,是一切价值判断的标准。
道是世界万物的终极本体,万物都要符合道的运行规律。在社会治理层面上,老子主张“无为而治”,以无为达到有为,“无为而无不为”。老子设想的社会是小国寡民 ,而同时人民无知,文明倒退,生活封闭。这一切,老子认为通过无为可以达到,他又提出了“不尚贤,使民不争”,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等具体措施。
面对原有社会制度的崩溃和价值观的混乱,孔子主张积极面对,恢复周礼;老子则持有倒退的历史观,认为社会的治理要靠无为来实现,天下须“法无为”。
四、 法家学派的“法”的思想
法家是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它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中的商鞅、申不害、慎到,集成于战国末期的韩非。
法家主张政治上以法治国、以力服人,鼓吹君主集权专制,经济上主张重农抑商,提倡耕战,以耕富农,以战强国;文化上推行思想专制,烧诗书,禁游说。这些目标都是通过“法”来实现,以法治国。
法家的“法”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的涵义,相去甚远。前者的出发点完全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妄图把人民捆绑在专制王权的战车之上。法家的社会治理举措,现实、赤裸、强硬、残酷;儒家,理想、虚伪、温情、柔韧。
上面是对先秦诸子提出的治理社会的主要或根本法则的简要概括。回头再看,孔子的“复礼”,孟子的“仁政”,荀子的“隆礼”“重法”,墨子的“兼爱”,道家的“无为”,法家的“缘法而治”,都是站在统治者的角度提出的治国之策。他们缺乏一种超越权力思维的更高的哲学追求,自觉不自觉地沦为君主专制的推手。春秋战国时代兴起的王权专制,与之前的建立在分封制为基础的君主专制相比,呈现出新的特点,特别是郡县制的实行、文化专制措施的推广、官僚制行政的确立,逐渐形成了高度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而且延续两千多年,成为人类发展史上绝无仅有的特例。
先秦诸子的“社会之法”的主旨是君主专制主义应该实行的法律,他们争鸣的是实行什么样的君主专制。有人从诸子的思想中,引申出民主主义、民生主义、人道主义,是十分不恰当的,甚是是牵强附会与现代进步思潮。
希腊文明是西方文明的精神家园。它建构在古希腊多元的政治文化环境中,具有一种超越世俗权力的哲学倾向。相比之下,先秦诸子则没有古希腊先哲的超脱性。当然,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诸子忧国忧民之心,是值得肯定的,他们开启了中华文明的第一次思想大解放。
人类的文化是在相互学习和融合的过程中前进的。对待祖先的遗产要批判地继承,这已是共识,但把握好尺度则并不容易。彻底否定中华文明或者完全以为中华文明优于一切其他文明,都是非常不恰当的。虽然西方国家在现代世界中拥有者强大的发言权,但因此把民主、自由、人权当做西方人的特产,则大错特错。民主、自由、人权的理想和价值,乃属于整个人类的遗产。
参考文献:
[1]《中国政治思想史》,曹德本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2]《中国政治思想史集》,刘泽华著,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3]《中国政治思想史》,萧公权著,新星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4]《从“凤凰来仪”到“浴火重生”》,王四达、曾亚雄著,中国文联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作者简介:周东阳(1988——),男,河南邓州人,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