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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林敏依 来源:山西农经

摘要:近年来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出现了诸多迅速扩张的股权类众筹网站和服务平台,因此通过股权众筹实现融资目的的模式必然出现了各种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从政策引导的角度提出对策。

关键词:股权众筹;问题:对策

文章编号:1004-7026(2016)03-0072-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724.6;F832.51 文献标志码:A

1 背景

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与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中小企业正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同时在中国经济增长持续放缓、全球经济表现乏力的双重压力下,不少传统行业中小企业正面临需求减少、竞争日益激烈、劳动力成本上升等生存压力。

渣打中国中小企业信心指数(SMEI)最新一期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1月中小企业信心指数由去年12月的54.7降至54.0的历史低位,表明中小企业实际经营活动进一步放缓。1月SMEI三个分项指数(经营现状指数、预期指数以及信用指数)均有所下滑。经营现状指数由去年12月54.2降至53.9,预期指数降幅最大由54.8降至53.8,表明市场信心疲软且对一季度经营前景持更加谨慎的态度。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持续攀升,信用指数亦下降0.7个百分点至54.4。

面对融资难、融资贵的双重困境,很多中小企业试图尝试引入当前流行的股权众筹模式,为初创企业在融资问题上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2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分类、相关参与方和特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以出让一定比例股份作为融资的手段,通过互联网传播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入股公司来获得未来收益的一种互联网融资模式。目前我国众筹融资模式主要有门户网站+众筹网站、农业+众筹、传统服务业+众筹、艺术行为+众筹等四种模式。门户网站+众筹网站模式有利于为双方导入彼此人气,增强用户黏度。农业+众筹模式仅能针对小部分高端用户,因农产品具有生产周期较长、单价较低、保质期短、季节性强、灾害风险大等特性。传统服务业+众筹模式将促进产业融合,提高用户便利度。艺术行为+众筹模式的出现,加速艺术家梦想实现,使艺术更加平民化。

股权众筹由筹资者、投资者与互联网平台三方参与构成。筹资者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项目融资信息,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浏览并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项目,投放资金则可获得该项目的部分股权。互联网平台连接着筹资方和投资方的合作全流程,因而该互联网平台方需要有良好的信誉基础与专业能力。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最热门创新模式之一,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股权众筹融资方式节省了传统融资方式的中间环节,极大地提高了融资效率;二是该模式公开化程度高、参与感强、门槛不高,易为投资者接受与实行;三是该模式鼓励创新与积极的展示,互联网平台审核也把关较严。

3 股权众筹发展的问题与障碍

一是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股权众筹模式容易导致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和“变相非法集资”。因此,现在国内的股权众筹互联网平台基本规定有禁止股权、分红、利息等形式的交易,而代以“回报众筹”的方式。

二是监管问题。目前众筹的监管部门为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但银监会又负责对于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行为的监管,双方各司其职易产生监管漏洞。而且监管部门还缺乏对于设定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业务许可范围、风险控制措施等规范制度与监管手段,导致仍有一些不良的众筹平台进入市场。

三是信息公开问题。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还末完善,征信系统还没有纳入所有个人和企业,投资人不能先期对筹资者进行摸底与判断。筹资者也为了利益最大化而故意隐藏项目的部分风险,导致投资者可能造成客观损失的现象。

4 对策与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政策。对《证券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改变“股东200人问题”以及代持股份的法律责任,营造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

二是创新监管模式。证监会和银监会应发挥各自在监管范围内的专业职能,强势互补,在开放性的市场中鼓励模式创新,营造与传统金融体系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是保护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利益。各相关方需要主动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前教育和风险测评,使得投资者了解众筹项目的风险等级,清晰认识与评估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

四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渠道。严格股权众筹平台的审查,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项目发布内容,实现融资信息与项目风险揭示的有效结合,以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同时,充分利用企查查等公开征信查询工具进行查询,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