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行为应否构成强奸罪
摘要:近年来,随着王卫明案件和凤阳案件这两个类似但判决却截然相反的案件的公布,全国再一次掀起了婚内强奸应否定罪的探讨,使婚内强奸问题成为刑法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热衷探讨的话题之一。我国对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婚内强奸问题的探讨主要有犯罪化说和非犯罪化说,本文作者在结合理论学说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否定强奸罪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婚内强奸 强奸罪
一、婚内强奸的概念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就我国目前刑法典和刑法理论而言,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要成立强奸罪需要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婚内强奸中的当事人即丈夫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不仅刑法条文是个空白,就连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回避了这一问题。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才导致王卫明案件和凤阳案件两个类似案件判决却截然相反的根本原因。
二、婚内强奸不应构成强奸罪的理由
理由一、从我国历史角度看,从古至今,婚内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是我国绝大多数人的潜意识,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他们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家事,它不应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属于法外空间。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对婚内矛盾的调解通常也是通过亲戚、朋友、同事的帮忙,所以,婚内强奸行为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法律不应定罪。
理由二、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当今大多数人仍然普遍认为婚内强奸无罪,此时若是突然立法规定婚内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既不符合民情期待,又很难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使大多人信服。
理由三、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角度看,若是对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追究刑事责任,将破坏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不符合我国当今的国情现状。
理由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司法定罪处罚的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婚内强奸行为因其双方当事人地位的特殊、发生场所的特殊等将很难取得充分的证据以定罪。若法律将婚内强奸行为定罪,必将增加司法的负担和困扰。
三、婚内强奸应构成强奸罪的理由
理由一、思想观念的转变,从羞于谈“性”、妻子默默忍受性暴力,到公开谈论性、妻子状告丈夫婚内强奸,反映出入们对性关系、性价值的逐渐转变,即越来越开放。相关的调查也表明:在社会文明越开化的大城市,越年轻、学历越高、知识越高、收入越高的女性,越倾向于维护自身性权利,赞同婚内强奸应定罪的说法,并愿意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理由二、从国际大环境来看,随着婚内强奸现象的增加,各国纷纷立法主张婚内强奸罪的成立。如1980年美国《模范刑法典》认可在夫妻分居的前提下丈夫可构成强奸罪。此外,将婚内强奸规定为强奸罪的国家还有:德国、意大利、新西兰、法国、爱尔兰、瑞士、墨西哥、波兰、西班牙、丹麦、奥地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等。可见,近年来,将婚内强奸认定为强奸罪逐渐成为一股世界性的刑事立法潮流。所以婚内强奸应构成强奸罪符合国际趋势。
理由三、从权利角度看,随着20世纪女权主义运动和性革命活动,使人们对男女双方的地位、性权利、性价值产生巨大变化,即从过去认为丈夫具有性的绝对请求权,妻子对丈夫提供性交是一种绝对义务,相反妻子对丈夫性的要求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淫荡放纵的表现,到妻子不再是丈夫性要求的被动接受者,也可以是主动的性要求者,同时妻子不必对丈夫的每一次性要求都必须予以性应答,妻子有权拒绝丈夫不合情理、不合时宜的性要求。其核心在于性平等权—相对的性请求权和给予义务的确立。所以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对妻子性自由支配权利的侵害,应该对此行为予以惩戒。
理由四、从法益角度看,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性权利是人类的基本人权之一,具有愉悦身心、维护健康和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应该具有对世的绝对性质,不应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剥夺妇女性自由权这一基本人权,更不应允许丈夫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这是对妇女性自由权的践踏和破坏,以及对妇女健康权的蔑视,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都是不应支持的。所以,为了保护妇女性自主权,婚内强奸应立法。
四、我国婚内强奸现象
我国婚内强奸的现象十分普遍。有媒体披露,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妇女权益受到损害造成的,多数表现为婚内强奸。另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占被调查人数的2.8%;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性行为”,占被调查人数的7.97%。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在河南、陕西、四川等地出现了妻子状告丈夫强奸的案件。由此可见,婚内强奸的发生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
五、作者观点
结合我国婚内强奸现象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司法判例,笔者鲜明的赞同犯罪化说,即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应成立强奸罪。因为婚内强奸行为除了仅仅在犯罪主体方面与强奸罪略有不同,在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与强奸罪都一致,都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都对女性造成了严重伤害,如果仅因婚内强奸行为实施主体是丈夫就认为婚内强奸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这是对广大女性的性权利的侵害,不利于保障本就是弱势群体的女性的基本人权,甚至会对人们的法制公平观念造成重大破坏、造成更严重的社会恶劣影响。同时,在社会文明比较发达的城市,广大女性的性价值观已经十分开放、性保护意识也十分强烈,如果在这种情况对婚内强奸行为不禁止,将会导致这些女性维权无门、维权不能,孳生法律无用的意识和观念,乃至会对社会法治化的进程造成破坏。
参考文献:
[1]曹雪辉.婚内强奸问题刍议.《西部法学评论》.2010.第6期
[2]关振海.徘徊在伦理与法律之间:婚内强奸犯罪化的思考.《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
[3]李艳梅.婚内强奸立法探析.《当代法学》.2002.第9期
作者简介:卢星宇(1992—)男,黑龙江绥芬河人,吉林大学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