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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核心价值观

作者:付建国 来源:决策探索


  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广大干警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它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既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一、公正司法是法官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
  公正,法者,平之如水。具体到公正司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这要求法官不仅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法官行使审判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保护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治原则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二是实际公正和形象公正并重。法官追求公正的结果,遵循公正的程序,这些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正要求,称为“实际公正”。同时,法官还应当表现出形象上的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除了约束自己的职权行为之外,对于与职权无关的行为,也要受到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这一要求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时,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坚持公开审判原则,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二、廉洁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信力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官是法律的使者,承载着断是非、化纠纷的重任,要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要廉洁司法就必须从“三不一保”做起。
  不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不参与工商业活动。法官经商不仅会分散法官的工作精力,有违勤勉敬业之要求,而且因为介入经济关系而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工商业者发生经济往来,不仅可能影响法官公正司法,还会导致公众对法官的清廉产生合理怀疑。
  不以尊取优。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能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能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我国法官的收入现阶段尚不算很高,因此,法官的日常生活消费应当保持与自己的收入基本相符。一旦出现法官生活奢华的情况,都会引起公众对其收入来源的合理怀疑,从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
  三、为民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政为民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自然延伸,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
  司法为民理念要贯穿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的每个环节中要彰显司法亲民理念。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不断规范立案程序,积极推行导诉、预约立案、巡回审判、预约接访、电话查询等便民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及时、高效、便捷,使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都能及时立案。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和当事人休息区,为当事人提供最便捷的指导和服务,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便利。通过多项手段和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诉讼秩序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为民要立足审判工作本职。首先,法官必须牢记“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扎扎实实办好每件案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体现阳光审判,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形象。在形象上,要遵守司法礼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司法活动中要努力做到亲民、便民和利民,积极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通过推行司法救助等方式,解决“告状难”、“执行难”等问题。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问题上,要做到耐心、和气,牢记“人民”二字,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办事,为人民定纷止争,为社会化解纠纷。其次,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宣传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教育干警两袖清风,干干净净为人民办事。
  “公正、廉洁、为民”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本,为民是目的,反映了人民法官与党、人民的关系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只有大力弘扬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使核心价值观成为法院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弘扬正气、昂扬斗志的鲜明旗帜,才能使司法职业心态建设向深层次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系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