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摘要:在当今社会中,信息传播越来越快,肩负重要社会职能的媒体,其地位越来越被人们看重。在司法公正面前,公众往往期盼媒体依靠自身的舆论自由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司法,但媒体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通过对媒体监督权依据的阐述,结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现状,试图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一.媒体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并没有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批评和评论等这些权利进行规定,但是媒体能够进行舆论监督并非无法无据,法律的母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们可以从上述条文看出,公民的言论、出版等自由是由宪法来保障的,而公民当然包括新闻工作者,因此其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采访、撰稿、发表等行为是人民通过法律将此项权利委托给媒体工作者,因此法律应当保护这些行为,使其不受非法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正是新闻工作者的这些行为,大众才得以知晓国家的大政方针,同时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媒体监督的特征
(一)媒体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意
一方面,媒体监督反映了人民以主人翁的身份,参政议政,参与到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建设中,提出自己的建议,提出自己的质疑,媒体将这些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这是有效传达民众心声的载体;另一方面,权力的根源在于权利。人民的心声则体现为民意,而人民的意志经过特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文字反映出来就是法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二)媒体的不适时报道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的威信
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会忽视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程序性。对于尚未经过法庭审判的案件,媒体经往往会在法庭判决作出之前进行报道并且对案件妄加评论;甚至有些媒体人忽视法律的规定,忽略案件的特殊性,仅凭借所谓的一腔正义随意评论案件,并且预测判决结果,这给审理该案的法官甚至法院都会产生无形的压力;媒体人特别热衷于报道当前的热点事件和重大事件,从中提取一些惊人数字进行对比,以吸引眼球,这往往会被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所干预,在案件还未审理前,通过法律以外的方式进行干涉,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法律的公正性,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法律的程序性,更有甚者,一些媒体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进行披露,认为这就是证据,妄下结论,企图左右法庭审判;还有些媒体人,在采访过程中并未全面了解案件详情,就大肆评论,并且否定法庭审理结果,用道德标准来批判法官的判决,宣扬审判不公,批评法官的工作能力,这样的情况大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媒体借道德标准评判案件影响司法公正
法官审判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依据的是法律法规。而有些媒体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用伦理道德来评判案件,道德观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自己、对他人、对世界所处关系的系统认识和看法,是一种非评判价值,缺乏书面的规范来界定。新闻工作者分析评价案件时,常常把道德观念作为标尺来衡量,如果法庭审判的结果与人们的道德观念评价结果大致一致,公众会基本认同法庭的评判结果,如果法庭审判的结果与人们的道德观念评价结果不一致或者相差甚远,无论判轻了或者判重了,公众都会有所不满,要么质疑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要么质疑法庭审理的公正性,或者批判法律制定的不合理。这样的情况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一些媒体人没有把事实作为依据,没有把法律作为准绳,仅仅以大众的是非观念来评判案件,这将会误导公众。
(四)媒体监督没有控制在恰当的范围内
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媒体常常不尊重法律的程序,为了吸引公众眼球,不惜抢先报道案件,仅凭借对案件的片面了解,提前对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由于媒体的自身特点就是引导公众,因此在对案件的描述中常会有感情色彩浓厚的词语,在阐述观点时,仍然有不少爱憎分明的词汇来激起公众内心的道德标尺,这就把法治国家的法庭审判转向了媒体的公众审判或道德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但是这些一不小心就会被媒体所利用,强烈的民意形成民意审判,媒体审判,会直接干预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不利于法治国家的良性发展。
(五)媒体监督对司法的炒作
媒体的自身发展也有利益导向,因此媒体会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为有着不法目的群体所利用,恶意炒作,不择手段吸引公众眼球,实现不法目的。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起初媒体各有各的看法,随着公众意见趋向一致,为了迎合观众的,媒体的报道大同小异,鲜有媒体敢于发表独特的见解,各大媒体上也看不到公正客观的评价,这是因为媒体滥用了自己的舆论监督权,这大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媒体对于热点案件的大肆炒作,使得媒体的报道距离真相越来越远,为了追名逐利,媒体这样进行报道,媒体的公义与法律的正义也越来越远。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实质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过程,也是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体现了大众对司法机关的约束,媒体的监督,也是的司法机关对其不完善之处进行改革,更有利于司法活动彰显公平正义。但是,媒体报道案件,不以法律作为标尺,而以道德观念或者公众心中的价值观来衡量,这样的报道越多,司法机关就越被动,更加难以公正审判,也不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道德和法律的冲突
媒体报道热点案件,往往是基于社会大众认可的是非观念,凭借公众心中的道德标尺来评判案件,由此所得出的结论也是被公众所接受的,此为公众心中的公正;法庭审理案件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审理证据,或者是判决结果,都是以法律法规为标尺,有法可依,有条文有规范可查,并且可执行性强。
媒体以社会大众所认可的道德观念,由于这是为公众所接受的,加上传媒的多种传播途径,公众得以知晓案情,而且逐渐形成了强大的公众舆论,这可谓是被大众所接受的道德法庭;然而法院审理案件,是依据所认定的事实,凭借审判人员的法律思维和素养,能够正确的适用法律,独立审判案件,这靠的是严谨缜密的逻辑思维,是理性的推理过程,这才有了法院彰显公正的法庭审判。
(二)报道自由与独立审判的冲突
新闻媒体自由报道是媒体的权利,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等干涉也是法院必须做到的,看似两种权利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但是本质上这是一对矛盾。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因此才有了媒体报道案件的自由,媒体同时又是公众行使监督权的载体,是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法院审理案件要做到依法审判,实现公正,就应坚持法院独立审判,保证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障法院审判,程序公正。媒体超越法律的正常程序进行报道,容易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大大破坏司法活动的程序性,阻碍了公正的实现。令人苦恼的是,在日常的审判活动中,要想避免媒体报道与法庭独立审判这对矛盾并非易事。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
民主社会要做到民主,就要保障新闻自由,法治社会要实现法治,就要保障司法公正;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这当然包括新闻自由,媒体能够自由表达言论、公开发表见解,不但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有利于政府机关了解公民的所想和所求,使得党和政府及时改进方针政策,改进行政方法和效率,促进了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同时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对司法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监督,及时揭露司法活动中一些违法行为和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为社会的一些控制机构提供了线索,帮助问题及时解决和消除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不满,减少对抗,促进司法的改革和社会和谐。这些都是民众意愿的报答,是民主的体现。
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就是做到司法公正,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时刻保持中立,保证法庭以外的力量不能影响到审判活动的独立进行,使得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并且依法裁判。因为媒体和法院的立场并不相同,所以才不可避免地出现这种价值冲突。媒体有采访和报道案件的自由,这种自由来源于新闻自由;然而法院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不得不对媒体的介入进行防范,一面影响到审判活动的正常和独立进行。这恰恰说明,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这两者之间的冲突,是由于二者的立场、地位、特点、实现的目标不同所造成的。
(四)传媒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司法独立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冲突的体现在:第一,法律没有限定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的权限和范围,才使得媒体能够提前介入到司法活动中,对于应该置于报道以外的内容进行报道,其行为的本身就是对于司法独立的破坏;第二,为了满足媒体的经济效益,提前披露案件的相关信息,影响审判的结果;第三,对于案件的报道,只站在某一角度进行案情的陈述或是表达一方的观点,没有全面的,中立的立场;第四,不能做到客观真实的报道案件,出现记者捏造事实,或报道不符合事实真相;第五,在法院未作出终审判决时,提前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第六,对法院为作出的判决进行主观猜测;第七,用道德的准则去评论案件。
四.找到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为了有效促进司法的公正,应当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1)对司法机关本身作为或不作为进行监督,监督其工作人员职务以外的违法行为;(2)监督司法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关键是检举揭发司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3)监督外部环境中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力量,从而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铺平道路;(4)监督目前法律本身存在的不足。
坚持依法原则,在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判的同时,媒体也应该依法行使其舆论监督权。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一部新闻传播法,但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需要媒体执行和遵守。新闻媒体之享有报道事实的权利,而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的权利,不能超越其监督的权限。如果新闻媒体违法地行使舆论监督权,就会受到司法的干预,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格限制待决案件的信息发布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审判权,为了保障公正审判的需要,法庭有控制审判及法庭所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司法,以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力和义务。对法庭和法庭内部人员对于案件的信息对外发布的行为要严加管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可能产生偏见的案件或审判信息的行为,法庭应该给予限制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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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任丹(1987-),女,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