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建设工作篇
绿色食品是指产地环境质量符合 NY/T 391 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绿色食品作为依法注册的食品质量安全知名品牌,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扩大农产品出口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创建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是扩大绿色食品规模、提升绿色食品品牌形象的重要途径。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是指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按绿色食品技术标准、生产操作规程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实施生产和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区域或养殖场所。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工作,是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的重要措施,是新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重要手段,是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的具体行动。根据各地绿色食品发展的客观需要,现就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建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目标、思路和原则
(一)目标
围绕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通过创建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全面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绿色食品加工(养殖)企业提供优质原料,推动绿色食品事业全面加快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思路
按照“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地建设。在基地建设中,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基地建设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垦系统具有组织化程度高和管理体系健全等特点,兼具政企职能,农场可以独立组织基地建设工作。基地建设应依托龙头企业,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管理模式,实现产业化经营。
按照市场导向和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水平,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办法,先期启动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等基地建设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畜牧、水产基地建设。基地建设以推进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为重点。鼓励将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需求较大的原料产品建设为基地。
(三)原则
基地建设要做到与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及项目的有机结合。创建基地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基地应以一种农产品为主(轮作,可有多种作物),同一种农产品种植规模不得少于3万亩,有地方特色、带动能力强的优势农产品,其基地创建规模可调整为不低于1 万亩;坚持与绿色食品产品认证对接的原则,基地原料产品可以作为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或养殖企业的原料;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基地农户投入为主体、龙头企业和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制度;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基地创建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所在县级政府有专门机构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和绿色食品工作,对标准化生产有规划、措施和经费保证。
(二)基地环境符合NY/T391—2013《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
(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
(四)有绿色食品工作基础,至少有一家绿色食品企业的产品原料来自于基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有龙头企业参与基地的产业化经营,基地原料产品的70%以上与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收购合同。
(六)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具有建设标准化基地的要求。
三、基地建设要求
(一)建立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体系
1.基地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环节多的系统工程。县级政府应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基地建设工作。
2.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基地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负责基地技术服务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并具体承担基地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基地办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基地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工作。
3.基地各有关乡(镇)、村应明确基地建设责任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4.建立健全基地建设目标责任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
1.基地办统一负责基地生产管理。基地应建立县、乡、村、户生产管理体系,县乡村三级技术管理簿册齐全,农户应有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有绿色食品生产者使用手册、有基地投入品清单、有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和生产收购合同。
2.基地办应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操作规程要下发到乡(镇)、村和农户。基地应建立“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五统一”生产管理制度。
3.基地应在显要位置设置基地标识牌,标明基地名称、基地范围、基地面积、基地建设单位、基地栽培品种、主要技术措施等内容。
4.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制度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户档案制度,绘制基地分布图和地块分布图,并进行统一编号。农户档案应包括基地名称、地块编号、农户姓名、作物品种及种植面积。基地办应建立统一的“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并下发到农户。田间生产管理记录由农户如实填写,内容应包括生产地块编号、种植者、作物名称、品种、种植面积、播种(移栽)时间、土壤耕作及施肥情况、病虫草害防治情况、收获记录、仓储记录、交售记录等。田间生产管理记录应在产品出售后10日内提交基地办存档,并完整保存三年。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1.建立基地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2.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从源头上把好投入品的使用关。
3.有条件的基地应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对农业投入品实行连锁配送和服务。
4.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基地办要组织力量对基地生产中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四)建立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
1.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建基地建设技术指导小组,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研成果,提高基地建设的科技含量。
2.根据需要配备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推广员,建立推广网,负责技术指导和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
3.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地各有关领导、生产管理人员、技术推广人员、营销人员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4.组织基地农户学习绿色食品生产技术,保证每个农户至少有一名基本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的人。
(五)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1.建立基地保护区。不得在基地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新建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防止工业“三废”污染基地。基地内的畜禽养殖场粪水要经过无害化处理,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高温发酵,确保无害。
2.加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和提高基地的生产条件和环境质量;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逐步实现旱能浇、涝能排的农田水利化;加强基地道路建设。
3.建立检验检测体系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对基地投入品、基地产品和基地环境的检验检测。
4.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配备相应的条件,实现与中国绿色食品网(www.greenfood.org.cn)链接,做到生产、管理、储运、流通信息网上查询。
(六)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1.基地应有专业的人员和队伍负责基地生产档案记录的管理。
2.基地应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队伍,加强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市场及生产档案记录的监督检查。
3.基地内部应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
(七)产业化经营
1.基地应依托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在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中的组织保障作用。
2.基地、农户应与龙头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协议)。
四、基地创建申请、验收和监督管理
(一)组织管理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基地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现场考察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基地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创建申请和考核验收
1.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绿办提出创建基地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申请书》,并附报有关材料。
2.省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委托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对基地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和现状评价。
3.省绿办将考察报告、基地环境质量及现状评价报告、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
4.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绿办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基地创建条件的,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正式批准,并与基地县、省绿办签订创建任务书。
5.基地创建期为一年。经创建和自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经省绿办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6.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基地县与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签订基地建设责任书,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授予基地县“全国绿色食品XX(作物名称)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并颁发匾牌和证书,进行公告。未能创建成功的基地,经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批准,保留1年期创建资格。
(三)监督管理
1.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对基地采取动态管理的办法,每年组织监督检查。年检和三年复查不合格,取消基地称号,并进行公告。
2.基地原料产品包装上不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3.参与基地建设并经中心备案的龙头企业,其收购、销售的原料产品包装上可以标注“全国绿色食品XX(作物名称)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可在原料产品包装上标注上述字样。
4.鼓励龙头企业将基地原料产品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