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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驾入刑”

作者:杨钰奇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从而出现了频繁发生的吸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正式将酒后驾车、飙车等危险方式引起的交通肇事入刑,所以关于吸毒后驾车是否也应该入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面对社会各界要求将毒驾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地纷纷出台了地方法规弥补法律上的空白,此举动更足以彰显毒驾入刑的迫切性。本文从毒驾行为本身出发,详细分析我国立法不足以及国外立法值得借鉴之处,并阐释毒驾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众多不同,从而得出毒驾入刑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一些粗浅立法建议,望推动毒驾入刑问题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吸毒后驾驶 间接故意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吸毒驾驶的行为

吸毒驾驶就是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吸毒驾驶是指在非医疗目的情况下,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的毒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以对道路交通安全生危害的行为。

有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驾车的反应时间慢 12%,而“毒驾”比正常驾车的反应时间慢21%。人吸毒后往往会出现幻象,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①可见此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险性。

2. 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从2006年至 2008年末, 媒体报道吸毒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明显增加;2009年至 2010年中, 经媒体报道的吸毒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数量呈急剧增加的态势; 全国 2010年 1- 5月与 2009年 1- 5月同期相比, 经媒体报道的吸毒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数量增加了将近 6倍, 其上升趋势更是触目惊心, 足见其形势极为严峻。

3.毒驾入刑的法理依据

3.1、毒驾行为应区别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毒驾行为应区别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与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毒驾的危险性更大。

刑法的定罪量刑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从主观要件讲,我认为毒驾者往往是出于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理由如下:

我利用排除法来确定毒驾的主观心态。第一,虽然毒驾具有很强的危险性,但是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侵害的范围也是不确定的。第二,对于毒驾这种明显带来危险的行为,拥有驾驶证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他是应当预见的。第三,因为吸毒在先,行为人的反应速度降低,出现了危害后果发生的潜在危险。虽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时不希望的,但是这么危险的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还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故意的主观心态明显要大于过失,所以,所以排除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所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是恶性的,应该用刑法进行严厉的惩罚,应该用与其相对应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毒驾”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区别。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但与“毒驾”是不同的。首先毒驾者尽管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但大多数人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的。因吸毒导致的控制能力和反应速度急速下降的事实,使其在特定时间内变为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对于一个健全的完全民事能力人应该是足以预见的。这种可以预见而不预见的行为是无法原谅的。所以我呼吁毒驾应该尽快入刑,是毒驾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3.2、我国地方政府有关毒驾法规的合理性分析

浙江在2011年颁发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禁止“毒驾”的规定。

江苏省在2012年5月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禁毒条列(修订草案)》,对于“毒驾入刑”都有详细规定。

4.对毒驾入刑的立法建议

4.1立法模式选择

从主观方面分析,吸毒驾驶应该是故意犯罪,而且大多数案件并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如果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极易出现混乱,导致罪刑与主客观不一致,所以,我认为,对于毒驾入刑,应该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区别。其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的飙车、酒驾行为与毒驾行为有相同之处,均属于间接故意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我认为应该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中,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法定情形,以弥补当前法律针对吸毒驾驶在定罪和量刑方面缺乏具体规定与层级递进的缺陷。

4.2、加强路边检测程序

判断行为人是否吸毒是需要专业的设备的,所以如何进行准确而有效的毒驾判断显得格外重要。据资料显示,我国已经研制成功了利用唾液对吸毒驾驶人员进行快速检测的唾液检测卡。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重要的技术发明,借鉴美国的“路旁现场毒品检测方法”,将二者结合起来,应用到检测吸毒技术中,有效的减少危险驾驶的发生。

5、结语

毒驾因其危害性与逐年增长的趋势引起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毒驾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事业的安全。所以我呼吁我们应该尽早将毒驾入刑,建立体系完整的法律法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的安定。

注释:

①汶金让,《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2012年6月21日,第003版

参考文献:

[1]李文君,续磊:《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的吸毒驾驶行为》,[A],《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版第(4)期。

[2]郭锐:《浅析吸毒对安全驾驶的影响》,[M],《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 年版第2期。

[3]李静:《论增设危险驾驶行为罪》,[M],南昌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

[4]左坚卫:《罪责刑专题探索》,[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杨国举:《论刑法对危险领域的潜质保护》,[J],湖北社会科学 2009年版。

作者简介:杨钰奇,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方向: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