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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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
答: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14.被收养人符合什么条件,收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但并非所有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都可以被收养,被收养人还须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 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被收养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如果被收养人不能符合上述条件,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其收养关系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收养时,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则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成立,法律不会对这样的“收养关系”加以保护。
15.收养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合法收养子女?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般人收养子女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无子女。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一般只允许夫妻生一个子女,如果已经有了子女再收养子女,这是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时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
(二)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利,使被收养人能够正常成长,收养人必须具备抚养教育的能力。
(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16.如何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答:收养法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单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单方解除收养关系是无效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一)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针对未成年养子女)。
协议解除,是指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共同协商解除收养关系。这是通过协商签订合同的方式解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已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则不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然,如果养子女还不满十周岁,则无需征得养子女的同意。
(二)送养人行使解除权解除收养关系(针对未成年养子女)。
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这种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是:送养人可以先与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送养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养子女的行为,如果证明不了,收养人又不承认,则很可能无法解除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或成年养子女协商或者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收养关系(针对成年养子女)。
养子女成年之后,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一方坚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否解除,由法院审查后作出判决。
17.哪些人有赡养或者扶养老人的义务?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有赡养或者扶养老人的义务:一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些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受父母抚养的继子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三是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四是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除了上述赡养人应当尽赡养义务之外,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18.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答: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我国法定的义务。父母对子女不论抚养或者教育多少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尽多少义务的条件。
19.什么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注意以下几点:
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准确的时间界限是“死亡时”,死亡前不成为遗产。
2)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属遗产。
3)遗产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租借、承包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4)遗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房屋、文物是财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在内。
那么,究竟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范围包括: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0.哪些财产是不可继承的?
答:不是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是,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应得的个人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21.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树、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未完,待续
摘自《农村普法实用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