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我国和谐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构建
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类生活的基础组织形式,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好坏是现代社会健康向上,和谐融洽的重要标志,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旧的伦理关系已经日趋瓦解,因此构建一种适应于我国当代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关于此问题的经典观点和我们国家婚姻家庭关系所表现出的新特征尝试性的对和谐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构建途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伦理关系 婚姻家庭伦理 构建
一、婚姻和家庭的概念界定
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 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婚姻的一般概念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并延续自己的生命。
法律意义的概念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强调婚姻双方与家庭其他成员间权利义务一致性;第三,婚姻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
二、关于婚姻家庭伦理的主要理论观点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伦理的相关理论观点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婚姻的道德基础是爱情,这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明确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爱情的实质就是男女两性间在平等互爱条件下那种最真挚最强烈渴望的高尚的道德感情关系;婚姻应充分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恩格斯认为,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极大提高,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不再成为缔结婚姻的重要条件后,才能真正实现结婚自由,也就是说只有到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另外,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反对草率离婚的同时主张离婚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对家庭的实质进行了历史的考察,认为家庭应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他们指出,所谓家庭,指的就是一夫一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在现代社会中,家庭首先是一种伦理关系,其次是一种法律关系,并且受法律保护。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预见现代的专偶制家庭,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将还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此外,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父母和子女应是最贴心的朋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这也是家庭关系上的一个道德要求。事实说明,只有真正实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家庭生活的和睦幸福才会有可靠的基础。
(二)黑格尔关于婚姻家庭伦理的主要观点
黑格尔作为一位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大师,他的爱情、婚姻和家庭的伦理思想是从属于他的严密而庞大的思想体系和结构的。黑格尔关于爱情、婚姻和家庭的伦理道德思想的历史理论贡献是不容否认的。但同时也应注意到, 黑格尔关于爱情、婚姻和家庭的伦理道德思想中也存在不少糟粕性的东西, 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妇女地位的片面看法和他把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从属于他的唯心主义体系之中两方面。在黑格尔看来, “ 女子的归宿本质上在于结婚” , 因而女子的活动范围就是家庭, 就是料理家务, 照顾孩子,伺候丈夫, 女子的“ 伦理性情绪就在于守家礼。”由此可见, 黑格尔关于爱情婚姻和家庭的伦理道德思想是存在着不可解决的矛盾的。他一方面主张男女平等互爱, 另一方面对妇女又存在严重的封建歧视和偏见, 并承认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上高于妇女的地位的现象。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伦理研究的回顾
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国学者在婚姻家庭伦理问题的研究方面成果颇丰,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婚姻伦理问题,涉及婚姻的本质,对少数民族婚姻伦理问题的探讨,对离婚伦理问题的探讨等。对待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态度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仍有其现实的基础和重要的实践价值。对于婚姻家庭伦理而言,传统的儒家伦理思想中无疑蕴含着宝贵的精神财富可供汲取,但是其中必定也有很多已经不适宜当代的东西,所以我们对待它应该抱着一种正确的态度,要从其中挖掘出人性中最本真,经久不衰的知识,从而唤醒人们,夯实婚姻家庭伦理的内在基础。除此之外,我国学者关于此问题的研究还涉及到虚拟家庭伦理,代际伦理,生育伦理等方面。
三、当代中国婚姻道德伦理的新特点
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家庭伦理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关系,邻里关系这四种模式,但是在当代社会新的伦理关系模式正逐步的取代传统的关系格局,新的关系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一)夫妻关系取代亲子关系成为婚姻家庭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 夫妻关系已经比亲子关系更为人看重。在传统社会结婚成家意味着对上要孝敬父母, 对下要传宗接代, 因此, 往往是夫妻关系依赖于亲子关系。而在当代社会, 传统的以“ 经济合作社” 、“ 生育共同体”等面目出现的家庭正在被现代的“ 情感一心理一文化共同体”式的家庭所取代,夫妻关系成为家庭关系中最为关键的一环。造成这种转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已经能在家庭之外满足人们诸多方面的需求, 养育问题对于个人来说已经不像在传统社会中那么重要了, 父母已经由于没有往昔的收益而缺乏生育孩子的动力。具体表现在追求婚姻自由和婚姻质量已成为一种时尚, 现代新型的夫妇式婚姻模式, 注重和追求的是婚姻关系中的爱情、陪伴和支持, 衡量婚姻质量的标准主要在本代, 在夫妻之间;男女平等已成为家庭生活的发展趋势,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男女平等对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极端重要性, 并因此而增强了追求男女平等的自觉性;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在下降, 这从反面体现了伦理轴心的转移。近年来,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率在持续下降, 这主要表现为离婚率不断上升且年龄趋于多层次化。除离婚以外, 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性下降还表现在性关系趋于开放, 非婚同居、婚外情增多而引起的离婚现象的增多。
(二)年轻人逐渐取代长者成为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中坚力量
由独生子女和夫妻三人共同组成的核心家庭形式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普遍推行, 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之现代生育观的自觉选择, “ 养儿待老、积谷防饥” 、多子多福等观念的抛弃和少生快富、挣钱养老等观念的逐渐形成的共同作用下正在成为当代社会的主干家庭, 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在保持亲子关系这一主要形式的基础上, 在新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了伦理重心由长者下移到年轻人身上的新特点。一方面, 现代化的进程促使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重心由老一辈下移到子女身上。另一方面, 一系列社会变化又促使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重心由由长者下移到儿童身上。
(三)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模式呈现多元化的趋势
联合国在1989年正式决定将1994年定为国际家庭年并确定5月5日为国际家庭日,超越传统一夫一妻制的多种形式的家庭概念在会议决议中得到承认,这其中包括同居家庭、单亲家庭、同性恋家庭、独身者家庭等。这些模式中如果说同居关系还是从属于男女关系而没有完全超出夫妻关系的模式的话那么其他的几种类型无疑已经远远的超出了这一模式,因为在这些模式中所涉及的家庭主题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男女双方,而是变现为父子或母子之间,单个的男性和女性甚或是同性之间。这一决议无疑在宣告多元化的婚姻家庭模式建立的同时对现有的法律和伦理规范提出了重大挑战。
四、当代我国和谐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构建
当代中国的婚姻家庭生活在传统和现代、东方和西方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无疑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作为这一变化的产物的婚姻家庭伦理关系也势必将要进行艰难的重建工作。笔者试着从这几对矛盾中入手寻找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来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伦理关系。
(一)在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的矛盾冲突中确立自由平等的伦理关系
虽然婚姻自由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及到家庭的稳定,但是从理论上看,它们应该是相互促进、互为支援的,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似乎并不构成矛盾对立的两极。就婚姻自由而言, 它意味着当事人在组建和结束婚姻关系时的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权利。在伦理关系上, 我国几千年来奉行的单一的义务决定论的传统, 这极大的压抑了个性,也将无数的家庭推入了苦难的深渊,虽然有许多事实证明, 婚姻自由的原则对家庭稳定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但是也有同样多的事实证明, 婚姻自由的原则促进了死亡婚姻的解体, 解放了被压抑的个性, 焕发了个体的巨大的创造性, 从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所以我们应该致力于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人的权利规定, 尊重和保护作为婚姻家庭生活之主体的个人的自由。
(二)在人本化与功利化的对抗中追求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随着我国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在社会的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体现就是人本化已经演变成为一种新的时尚。在人本化趋势增强的同时,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功利化倾向也在加强,很多人在衡量人的价值、尊严、家庭稳定度时把财富作为了的重要标准。虽然说由功利性、实用性主导的婚姻家庭从现实层面来看, 不仅修复了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 而且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现代化婚姻家庭的发展轨迹。但是, 功利化同人本化之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存在着相互冲突、相互对立的倾向。一些人甚至把人本化作为追求功利性目的的借口和辩护工具, 放弃了对人生理想、社会价值的追求而进行着以追逐个人和家庭经济功利为主要目的的低层次的行为,所以, 在建构当代婚姻家庭伦理规范的过程中, 我们应该既要看到作为人性之基础方面的经济、物质性追求、功利化取向在现阶段中国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同时又要看到婚姻家庭生活同样需要以人性中之高尚感情、崇高理想和价值作为基础和本质,继承中国特有的伦理传统, 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通过实现人本化和功利化二者之间合乎比例的良性发展, 以求把握婚姻家庭生活中理想性与世俗性的矛盾统一。
(三)正确处理情感和义务的矛盾关系确立情理协调的伦理理念
婚姻家庭生活包含着两个极其重要的向度, 即情感和义务,处理这两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的态度和方法不仅相当程度的影响着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而且也是不同性质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建构的原因之一。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婚姻模式注重和追求的是婚姻关系中的爱情、陪伴和支持, 感情的含量在在缔结、维持婚姻状态时不断升温。但是, 作为社会有机体的基本组织细胞, 婚姻家庭一旦形成, 就必然处于和社会的义务关系之中。在现实生活有的情人、夫妻在追求、享受情爱之时往往变得很容易忘记对彼此,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从而使得感情与义务、情与理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对立和冲突。虽然现代婚姻观中重视爱情,不提倡传统婚姻观中过份强调义务的态度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爱情就能够完全取代义务,婚姻可以只靠爱情甚或是一时的感觉维系,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理性、理智、伦理规范对感情的保障、监督作用, 在尊重、保证婚姻家庭生活的爱情取向的同时,实现情和理、感情与义务的协同发展。
和谐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构建对于我国当前全面发展的格局意义重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婚姻家庭关系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的今天, 婚姻家庭的伦理规范也必然会表现出多元化、易变性等特点, 本文中所表述的内容也仅仅是这些变革中的一些方面。因此, 我们以开放的心态, 宽容的精神, 理性的力量, 多元的视野,来审视、追踪、反思当代婚姻家庭伦理的演变趋势并据此不断探索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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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李迪(1987——),男,河南南阳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