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构建诚信体系的思考
摘要:在经济活动中,失信行为有利可图时,经济主体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失信行为。市场经济既是诚信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法律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基础强有力的保障。唯有健全的法制,才可能有良好的诚信状况。
关键词:法律 制度 诚信体系
诚信,即诚实,讲信义。也即意思表达能够全面、准确地实现在行为上。诚是信的基础,信是诚的表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必须遵循的客观经济规律,有信誉才有市场,构建诚信体系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内在客观需要。
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失信的经济成本偏低。一是市场自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使诚信者并未获得诚信的回报,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二是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很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十分严重。四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形成,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机制也尚未形成,授信者与受信者双方信息不对称。
行政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行为不规范,失信的行政成本偏低。政府的“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具体经济行为的行政干预过多,对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的经营十预过多,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市场竞争更加无序,客观上庇护了失信者。另一方面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应该履行的市场监管职责还很不到位,对假冒伪劣等现象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有利可图的都想管,无利可图的踢皮球,互相推诿。
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失信的法律成本偏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与法治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健全的法制体系既是诚信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又为诚信规范的确立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相对于迅猛发展的经济形势,我国法律在信用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失信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风险成本低而所得收益高,从而使一些失信违法者有恃无恐,恶化了信用环境。
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弱化,失信的道德成本偏低。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另一方面也诱发了人们的求利心理,一些人的价值取向紊乱,道德规范失控,信用观念和意识淡薄,忽视信用资源的利用,人们对一些失信现象习以为常,道德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明显弱化。
构筑诚信的制度基础
在经济活动中,失信行为有利可图时,经济主体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失信行为;而当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经济主体就会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尽量避免失信行为。因此,构筑诚信环境,要从制度上进行创新。
1、产权制度创新
只有明确了产权关系,行为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对称,才会有稳定的预期收益和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而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切实维护自身的信誉,并从信誉中获取收益。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开簇以来,我们一直在作这方面的努力,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仍然不能令人满意,政府与市场、企业的边界并没有彻底理清,存在管得过多、过死的现象;二是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产权主体多元化、社会化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三是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一个国家统一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享有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四是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2、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规范信息传递与披露机制,大力发展信用产业
扩大信用交易,发展信用产业。一是发展信用征信,加快信用数据痒的建立与征信数据的共享、开放。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信用资料的开放是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的必要前提。要建立社会共享的“信用档案系统”,将个人或企业“一生”中所有诚信或不诚信的交易信息都集中起来,使零散的“一次性交易”连结为“多次往复的交易”。二是开展资信评级。资信评级的重点是提供一种风险信息的预测和咨询服务。良好的资信等级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企业筹集资金、扩大业务、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另外,还要培育商账管理、信用担保、资信调查等信用业务,丰富信用交易的品种,促进信用产业的发展。
积极鼓励和扶持中介机构的建立和规范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信用体系正常运转的中枢。完善的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信用服务机构作为组织保障。根据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和国外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通过市场竞争,进行优胜劣汰,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但是对于资信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信息征询机构,建议通过建立进入退出机制的办法加以规范。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相关执业资格,严防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欺诈的情况发生。
加强对信用的管理。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对该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发挥信用行业协会的作用,在政府和信用中介机构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增强信用行业的自律性,为信用行业树立独立、公正的社会形象奠定基础。要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之一。信用发达国家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为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结合我国的实际,可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引导企业自觉加强自我信用控制能力,防范企业自身可能出现偿债能力不足、不履约等情况的发生;二是增强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要通过引导企业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办法,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失信的法律“门槛”
法律是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基础强有力的保障。市场经济既是诚信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就不可能有良好的诚信状况。
1、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完善信用立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应主要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充分借鉴发备的行政管理制度,为今后正式法律的出台积累经验。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加快与诚信建设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制订、完善工作。积极推进金融信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民法典》草案对诚信权作了专门的规定,要抓紧《民法典》的立法研究,争取早日颁布实施。
从法律上加重对失信者的惩处力度,强化违法责任追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一是要从法律上规定,在司法诉讼中败诉的一方不仅应向对方当事人赔偿直接损失,还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而引起的一切合理相关费用,赔付的程度应足以恢复对方当事人没有受到侵害所应当具有的经济水平。从立法上消除“赢了官司吃了亏”这种不正常现象存在的土壤。二是将实际损害赔偿原则修改为可能损害赔偿原则。我国现在采取的是实际损害赔偿原则,也就是有损害才能要求赔偿,没有损害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事后补偿的方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利于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三是加重对失信者特别是民事累犯的罚款力度。特别对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经济欺诈、任意拖欠货款、恶意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完全应当罚他个倾家荡产,从根本上改变失信者在经济上对失信成本与收益的预期。
2、加强执法,保障法律的实施
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强化法官的责任,将错案率作考核法官的一项主要指标。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审判时间,维护胜诉人的权益,减少损失。同时,要降低诉讼费用,鼓励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加强执行力度。目前法院判决执行难这一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的效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助长了失信违法者的气焰。应加大执法力度,并把提高执行率作为考核、检查法院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有力武器。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权独立
体制改革的突破点有两个:一是改革人事和财政制度。单独设立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司法区划,将司法权同行政权以及同级立法权分割开来,实现司法机关人事和财政上的自立,彻底消除司法地方化的条件;二是完成司法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职能和司法职能的分离。司法人员要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实行不同于行政官的职业化管理。对司法机关内部职能进行合理分工,形成行政管理与司法业务二元体制,淡化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行政色彩。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