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把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
在农村人口尚占绝对多数的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难点在农村,重点在广大的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1.农村法治的含义
农村法治是指在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基础上,以实现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培育农民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理念为目标、以建立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公共机制为关键的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力量的有机统一。
2. 农村法治的特征
2.1农村法治建立在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基础之上 所谓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此外,国家法还兼指其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而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对于农村的法治实践,既不应理解为是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对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简单“吞并”、“改造”和“挤压”,也不应理解为是农村非正式制度秩序的完全“自治”及对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分庭对抗与平起平坐,而应当理解为是两者在农村社会中的相互“分工”及“配合”,也就是说国家法与民间法要建立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2.2农村法治的核心是实现村民自治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薄弱环节。而村民自治的实行,充分体现了群众当家作主的巨大成就,初步确立了村级民主建设的原则和框架。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透明度,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人民群众自己的民主行为,即参与基层政权的活动,参加基层经济组织的决策、管理与监督,进行基层社会生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从而逐渐形成人民管理国家的必要的政治行为基础和社会心理环境,加快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民主化进程,从而使农村社会生活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同时,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就成为了农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
2.3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应该是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两种方式的有机统一 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事实上,法治实践通常也被理解为: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外扩张,特别是向广大农村地区及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内收缩的过程。但是在农村,当国家法律与中国民间社会传统的伦理、习惯和民众法治心理有较大差异时,法律实施的效果肯定是不尽如人意的。社会自己演进而来的“民间法”有着很深厚的民众认同基础,因而也具有了强大的实施力量。法律的力量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经验之中,正是由于人们凭经验感觉到法律对自己来说是有益的,所以才能够用真心去支持和拥护法律。 “民间法”是产生于中国本土社会的一种社会规范,它在社会所产生,同时又制约着社会成员的行为,由于产生在社会成员的社会实践中,它易于为其调整对象所接受,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事实证明,当前的乡村法治是不成功的,乡村社会不认可超越他们需求的现代法律制度,农村法治建设走一条社会演进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道路才是现实的选择。
3.优化农村法治环境,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3.1新农村法治建设应全面贯彻法治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对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确认和体现,对于一个法治系统的构建和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意义。在新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恪守基本法律原则,保证农村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根据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目标定位和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原则的自身属性和要求,
3.2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 落后的法律意识与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极不相称,要在农村全面实行法治,必须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建立,作为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3.3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与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对传统农村社会以宗族关系和伦理调整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的一种变革。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农民自身素质的限制,村民自治还不健全、不规范,尤其是农村封建意识和宗族观念的消极影响还远远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必须把依法推进村民自治作为新农村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层次和水平。要坚持以民为本,把保障和实现村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教育和引导村民增强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
3.4健全农村法律制度,整顿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 城乡差别的加大,从法律的层面看,就在于农民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特别是与城镇居民相比,他们的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和社会平等权缺乏法律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必须正视产生这种差别的深层原因,加快有关农村立法工作的步伐,进一步完善调整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努力消除妨碍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总之,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新农村建设中的资源重新配置和运作,能够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基础秩序,从而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人身权利和实际利益。在次基础上应当保证所立法律制度的公平与公正,还应加强农村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和坚持司法独立以保证农村司法的公正。
农村法治化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面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从更长远的时间看,即使将来基本实现现代化了,“三农”问题依然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做好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和谐法治社会要求我们探寻着走出农村法治实施的困境途径,期望更多人士能关注并参与到中国农村法治进程中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