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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理论研究

作者:左雅洁 来源:神州·下旬刊


  一、公民社会的涵义
  近年来,随着公民社会这一问题讨论的深入,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应用日趋频繁。现在,我们中国学者使用的“公民社会”是由英文词组 civil society 翻译过来的,这一译名是对 civil society 的政治学意义的强调,即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在分析范畴上是与政治国家互相对应的。按照现代社会政治哲学的观点,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可以界定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成员的物质交往方式及社会自主的生存样式。
  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公民社会是一种现代化的现象,并不是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当中的,而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萌芽的,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壮大和趋于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人。与此同时,每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又因为市场经济的各种联系而连结成为一个遵守契约关系的社会整体。
  其次,在公民社会当中,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是独立的个体之间的自主交往关系,约定俗成的契约关系就是这种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媒介。在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约定俗成的契约关系也具有十分普遍的意义,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各种交往与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
  最后,公民社会作为社会自主领域,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而且,它的主旨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公民政府的政治环境是有限政府,公民社会的文化蕴涵是契约关系。
  二、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础
  公民社会是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当代的哈贝马斯都阐释过既存在内在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公民社会理论,这是一个从传统到现代再到当代范式的转换。古典含义的公民社会指的是政治社会、文明社会,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它是直接表示的政治上的意义及政治效能。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两分法,强调独立于政治国家,不能与政治国家相互混淆,不能被政治国家掩盖的社会自主领域,它侧重于经济领域。当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大多坚持政治社会、经济社会与公民社会的三分框架,着重从文化角度规定公民社会,即不再把公民社会的核心指向经济领域,而是主要视为文化批判领域,视为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自主空间。
  1 古典含义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这一个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古典含义的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它的标志是商业化、政治化的城邦国家的出现。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思想中有很明显的体现。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文明社会的含义是相同的。“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护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城邦是一个集合公民的群体,是由公民组成的,在城邦中,公民享有政治权利,能够参与政治事务。在城邦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拥有公民身份,拥有公民身份的都是特权阶层的人。所以,古希腊的公民社会是因为城邦的建立而存在的,公民社会的实质就是政治社会,离开的城邦,公民就没有的存在的空间,也就不存在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了。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社会不仅包括政治社会同时也包含文明社会。文明社会象征着从野蛮开始向文明发展,从部落制度向城邦国家转变。“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在城邦中,人们追求更好更高质量的生活,在追求的过程中都崇尚善德。亚里士多德说“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某一种行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
  西塞罗的公民社会理论是对亚里士多德的公民社会的继承和发展。西塞罗的公民社会理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国家、法治原则以及文明社会。西塞罗认为国家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公平和正义是国家的组织原则。西塞罗认为,在公民社会中,国家必须实施法治,他继承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这个法通过自然的命令鼓励人们履行他们的责任,又通过自己的禁令制止人们为非作歹。它的命令与禁止总是对善良的人们有影响,对恶人并不奏效。”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当时具有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对后世也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16世纪晚期到17世纪早期,自然法理论的复兴,它的发展孕育了近代的公民社会观念。西塞罗的公民社会理论的意义还在于它是一根纽带,使其与近代乃至当代的公民社会理论相联系。
  2 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
  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两分法,强调独立于政治国家,不能与政治国家相互混淆,不能被政治国家掩盖的社会自主领域,它侧重于经济领域。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的典型代表。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的代表作《法哲学原理》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他开创了系统研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先例,基本抓住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吸收并且借鉴了亚当·弗格森以及托马斯·潘恩的《人权》和《尝试》中的思想,在此基础之上,十分明确的区分和阐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涵义。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形成于市场经济社会,并不是一直都存在的,市民社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
  第一,“需要的体系”十分明确的阐述了市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属于社会生活的领域范畴,通过劳动来达到满足需要的目的,具有经济指向和私密性。黑格尔认为,个人需要不仅包括直接的需要,还包括精神需要以及社会需要。而满足这些需要的中介是劳动,劳动不仅仅是字面意义上的生产生活劳动,还包括精神上的劳动,比如教育、学习等。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事是分等级的,因为由于个人差异,个人在追求个人需要的过程中,通过不同形式的劳动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所以形成了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异。主要存在三个等级:即传统的农业等级、产业等级、官僚等级。第二,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法律承认所有权和人格,并且具备法律效力。既然不公不平等确实存在于社会当中,并且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可能因为这些不平等而导致的不安定因素引起社会问题,所以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必须存在的,以此来保障公民的所有权。法律是普遍有效的,并且对每个人呢都有约束力。第三,在市民社会中,警察和同业公会具有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能够很好的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警察拥有公共行政权力,而同业公会是一个集合劳动成员的组织,根据不同的行业划分为不同的公会,公会成员在公会中享有各种权力,这些权力是建立在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的情况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