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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瓶颈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任桂萍 李思明 来源:商业经济

[摘 要] 2014年,黑龙江省申请专利9428项,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工业企业是科技研发活动的主体。而科技成果的转化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目前,高校成果转化存在科研人员对市场需求缺乏了解,激励机制不完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试技术平台缺少及运行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而企业追求快速利益,中小企业的技术市场需求不成熟,投资融资体系不健全影响了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政府应加快搭建成果转化平台,颁布相应的扶持政策,尽快的完善成果转化的相应法规,使新科技成果成为促进黑龙江省的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关键词]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瓶颈问题分析;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一、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2014年,黑龙江省申请专利9428项,其中发明专利5193项,实用新型专利2288项,外观设计专利847项。专利授权4298项,其中发明专利1693项。从普通高等学校、县以上部门所属独立科研机构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情况来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科技研发活动的重要主题,具有研发活动的机构数超过其他两类对象的总和,从业人员和科研支出也是最多。但是,普通高等学校在科研活动方面有着较高密度的人员优势,形成科研活动成果的能力强,效率高,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则居于两者中间。

二、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瓶颈分析

(一)高校成果转化瓶颈问题

1.科研人员对市场需求缺乏真正了解

从许多公司的经验分析,高校研究的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基础研究,与企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高校很多研究项目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科研人员只顾埋头钻研,缺乏市场调查以及对产业化相关信息的了解,调查发现约64%的科研人员认为了解与自己科技成果相关的市场,36%的科研人员认为自己对市场仅是一般了解。从第一类人员了解市场的渠道来看,有50%的人了解市场是通过一些大众媒体(报刊、杂志、电视等),26%的人是通过网络查询,而借助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的仅为4%,通过企业了解市场的仅为2%。由此可见科研机构中的科研和管理人员对真正的市场知之甚少,仅停留在对市场一般性肤浅认识层面,导致科研与市场“两层皮”的脱节现象。所以,高校与企业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成了制约高校成果转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2.对高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经济利益分配已经成为高校与企业合作的严重障碍,利益分配既包括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也包括高校内部科研人员个人与学校之间的利益分配。高校过去在合作中对经济利益的期望值过高,觉得自己吃亏,不愿意继续合作。事实上,没有企业的投入,成果只能停留在实验室。企业所承担的风险都是十分巨大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任一环节出差错,人、财、物投入将付诸东流。所以,企业在利益分配上占绝对优势是理所当然的。高校应当面对现实,在经济利益上降低期望值,从长计宜,注重社会效益。高校与企业的科技合作全面展开,学校才能从中获得更多的实惠,企业与高校才能实现双赢。利益分配中的另一矛盾是科技人员与学校的矛盾。科技人员为学校创造了财富,学校要从所得中拿出一部分奖励科技人员,但多数学校奖励的比重很低,严重打击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利益分配不合理已成为高校和企业进一步沟通和合作难以跨越的鸿沟。

3.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虽然相关的科技政策、科技计划、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知识产权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教育政策等都被涵盖在创新政策之内,但相互间没有建立起有机的联系,与科技创新政策也不相匹配。另外,对于科技成果市场价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规细则,致使科研成果转化的双方常在科研成果市场价值认定上无法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在转化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细则保护,尽管签署了转让合作协议,但发明人的权利常常受到企业的“隐性”侵害(如:转让费不合理、所有权不清晰),而最终挫伤发明人的积极性。种种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制度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

4.产业中试技术平台缺少及运行机制不完善

尽管目前黑龙江省已经建成一些中试基地,但其运行机制尚不健全:缺少独立运行的公共中试基地;缺少完善的中试基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缺少相对稳定的中试技术队伍;中试基地缺少多渠道的经费来源等。使得中试工艺难以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与企业之间难以搭建“桥梁”,转化难以实现。

(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瓶颈

1.企业过多的追求快速利益

企业领导人易产生一定的短期行为,高科技成果往往研发周期长,体现的是长期的效益,多数企业乐于寻求短平快、技术含量低的产品,过多的追求快速利益,不去投资需要转化过程的科研成果。而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把主要精力放在寻求扩大现有产品销售市场,热衷于广告效应,只有在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去寻求技术合作伙伴(高校、研究所等)。

2.中小企业的技术市场需求还不成熟

黑龙江省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寿命太短,还没有形成规模时就由于各种因素而夭折了,形成不了企业对各类技术持续的需求。科技成果要顺利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有必要的资金和接受技术的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等。目前,大量的中小企业的技术力量薄弱,生产条件落后,投资资金不足,因此在接受科技成果时常常困难重重。

3.投资融资体系不健全

许多尚未形成规模的企业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研发预算,资金投入更为有限,市场融资渠道很窄,数量也不足。有些企业即使意识到成果的市场价值,但因成果转化本身需要大量资金,企业受到经济实力的制约,最终科研成果也未能转化。要顺利地进行成果转化,必要的资金投入是不可缺的,目前,资金缺乏成了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

四、促进成果转化相应策略

(一)政府搭建成果转化平台

首先,从科研成果校企对接转化的信息层面,政府应建立系统规范的科技成果信息沟通对接平台,解决成果转化过程中参与者信息不对称的状况;⑵.鼓励并协助成立校企对口成果转化联盟,鼓励企业早期参与重大科技成果的研发过程,在重大科技成果的早期阶段建立订单式科研项目,锁定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⑶.政府应该组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队伍和中介服务机构,组建一支专业性较强,懂得科技政策、法规、谈判技巧的评审委员会,专为成果转化从事诸如专利申请、成果转化资金申请等工作;⑷.政府要充当企业和高校之间的桥梁,做好中介工作,项目对接时应该把工作做得深入、细致、规范、系统,追求实际效果,避免场面轰轰烈烈却成效甚微的形式主义。

其次,在科研成果转化的技术层面,政府应给予资助高校建立中试平台,增进科研成果的成熟度,以便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进行“无缝”对接,同时要完善中试平台的运行机制,注重软件建设。成立具有相对独立运行体系的产业中试基地:为更好的利用现有的中试基地资源,节省有限的资金,建议政府对这些现有的中试基地继续投资完善,使中试基地成为由政府领导,挂靠单位参与,相对独立的运行机构。

(二)对参与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予一定政策扶持

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应该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应该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贷款支持或利税减免。同时鼓励外省市或国家企业到我省兴办企业促进成果转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有力支撑。对科研成果的主要研发人员给予相关物质或改善研发条件的奖励,使研发人员能够更有动力持续创造出更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从而广泛的留住人才,留住项目,进而吸引外省市的科技成果来黑龙江省落户,使新科技成果成为促进我省市的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三)尽快完善成果转化相应法规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法律及实施细则还存在空白,如《科技成果定价法》、《风险投资法》等专项立法还没有出台。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原则性规定多,可操性较差,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无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有法可依。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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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龙镇辉,杨华波.科技成果商业化运作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4(13):13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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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