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能繁母猪保险知识问答
(接上期)
二十、对被保险人能繁母猪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有哪些要求?
答: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能繁母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二十一、耳标脱落怎么办?
答:被保险人马上通知村防疫员补打耳标,并将新耳标号码报承保公司批改。
二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该核对哪些投保信息?
答:根据投保明细表信息,逐一核对自己投保的能繁母猪数量、年龄、毛色、耳标号码、体重以及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等信息,发现错误及时修改。
二十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该提交哪些手续?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应怎么办?
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可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能繁母猪保险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怎么办?
答: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二十五、发生能繁母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有哪些规定?
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二十六、能繁母猪保险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七、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应如何计算?
答: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二十八、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如何规定?
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十九、能繁母猪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答:最基本的标准是:体重达到成年体重的70%以上;能定期正常发情、配种、受孕、生产;身体健康,没有影响繁殖的疾病,可以正常繁殖的母猪。
三十、能繁母猪保险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退保?
答: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三十一、保险责任分成几大类?
答:分成三大类,即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十二、保险经办机构对承保标的的要求?
答: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投保的信息,在畜牧部门的配合下,逐一查验投保标的。对于无耳标、带病投保、没有进行免疫、年龄不够、投保数量不够等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不予承保。
三十三、满足什么条件,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出具保险单?
答:参保养殖龙头企业自交保费和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保费收取、查验标的,核对投保手续等工作后,为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未完 待续)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