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民间借贷中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面对如今面间借贷纠纷的多发,要调整其混乱的局面,新的法律规制及制度的激励与引导成为解决其问题的基本出路,采用自然演进与建构相结合、一般规范与分类规范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来进行民间借贷的立法,针对我国特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传统的中国古代民间借贷行为及自有文化, 分析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符合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民间借贷 问题 法律规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鉴于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与复杂性,认为分析民间借贷,采用分解研究再整合的手段,即对主体,资金,利息等进行分解,联系现有法律规范,结合目前现状,找出问题最后整合进行规制。
一、我国民间借贷分类及存在问题
经过对已经发生的案例的分析,及市场调研,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多种多样,如不深入研究难以对其进行完全的规制,根据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针对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特征,我们将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分为五类:
(1)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主要发生在亲友、熟人之间,借贷双方私人关系密切,以私人间信任为基础。多为无息或低息借贷。
存在问题:借贷双方很少签订规范的借贷合同。
(2)企业集资型借贷
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有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
企业集资: 借方为企业法人,贷方为企业内部职工,双方借贷基础为企业纽带,方式为职工入股或其他方式。社会集资:表现为企业(规模通常较大,多为民营性质)向社会不特定个人募集企业所需资金,方式为有息借贷,甚至是高息借贷。
存在问题:这类借贷为高息借贷,利率或股息较高。然而此类集资方式为我国刑法严格规制。
(3)发放高息型借贷
这类借贷通常发生在中小型民营企业与民间借贷机构之间,以企业信誉为借贷基础。表现为借贷机构高息向社会募集资金,再以更高利息贷予企业。偶尔也发生于企业法人之间和企业法人与资产雄厚的自然人之间。
(4) 中介型借贷
这类中介多以“投资顾问”等名义为中小民营企业法人提供有偿担保来参与民间借贷,如:担保公司、中介公司。
存在问题:规范性程度不高,风险极大也亟待规范,必须予以严格的规制和调整,中介机构的介入也使得民间借贷的形式更加的复杂化和间接化,借贷双方的当事人甚至都不认识,在实践之中无异加大了监管和引导的难度和案件审判的难度,大大加深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制定民事单行法,给民间借贷一个准确的定义
1、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从法律的角度为正常的民间借贷确立合法地位,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合法性根基。
2、划定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民间借贷单行法通过对民间借贷予以严格的界定,明确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集资行为之间的界限。
3、明确正常民间借贷的形式。当下,有学者认为,应当从主体的角度对制定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另一部风学者则认为:应当明确民间借贷的具体形式,从民间借贷具体的形式来思考规制的方法。
(二)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民间借贷法律得到确实实施
第一、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督体系。可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职能机构理应对金融市场进行相应的监督,主要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确实监控,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合适的利率标准进行参考,确保法律规定能够确确实实的得以实施;同时,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也应当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对民间借贷予以相应的规定,并负责监督民间借贷的进行。
第二、制定一套与民间借贷相配套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加快民间金融体制的建设,实现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业的对接。
参考文献:
[1]杜万华、韩延斌等:《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09期。
[2]陶蛟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应对的调研》,载《人民司法》2012年11期。
[3]薛进展:《从吴英集资诈骗案看刑法保护的平衡性》,载《法学》2012年第03期。
[4]李耀华、李莉莉等:《基于风险分析的担保公司介入民间借贷的监管建议》,载《海南金融》2012年第02期。
作者简介 :王莹,女 (1991--),研究方向:法学,籍贯:云南省普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