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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山环境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作者:甘孝君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 首先概述了湖南省矿山环境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然后分析了矿山环境安全主体及管理的主要环节,就矿山环境管理的主要做法及管理程序做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矿山环境 安全管理 程序

引言

矿山环境安全就是指在矿山企业的矿区影响范围内,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运销、闭坑的过程中发生的、并与之相关的地质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地环境、生态环境、景观环境处于良好的状况或未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

1、矿山环境安全主体及矿山环境安全管理的主要环节

1.1矿山环境安全主体

从当前法律法规环境和湖南省矿山环境安全管理现实来看,湖南省矿山环境安全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除了管理主体外,矿山环境安全主体还涉及矿山企业本身、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县级以下当地人民政府、当地社会、矿区所在当地企事业单位等。在矿山环境安全管理管理中,从安全系统工程的角度看,所有这六大类主体的行为、关系对矿山环境安全都构成重要影响,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矿山环境安全管理的直接主管部门,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环境监测、监管与保护工作,矿山企业负责从勘查、设计建设、开采、闭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全过程主体责任。

矿山环境安全管理主要涉及下述几个主要环节:探矿权许可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许可程序、矿山环境监测与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环境恢复项目工程。

1.1.2探矿权许可

许可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许可条件中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初稿及附图》,实施方案中涉及到坑探的还要有当地市、县国土,当地县(市)安监、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1.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需要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行政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所辖下级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1.1.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1.1.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出具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1.1.6采矿权许可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送采矿权评估的有关资料、开办煤矿企业,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意见、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1.7矿山环境监测与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1.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环境恢复项目工程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2、 湖南省矿山环境安全管理的主要做法及现有主要管理程序

湖南省在矿山环境安全管理上的主要做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探矿阶段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初稿及附图》,对涉及到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2.2采矿项目立项与申请采矿权许可阶段

①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三方环境评价机构资质;②第三方环境评价机构独立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境影响报告书;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三方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机构资质;④第三方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机构出具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⑤采矿权申请人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⑥采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2.3生产阶段

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③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报告,如实提交监测资料。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⑤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矿山地质环境灾害,采矿权人要及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治理恢复分期验收。

2.4闭坑阶段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综上,湖南省矿山环境安全管理的方法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方面也继续沿用,不足的方面需进一步完善,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切实可行的办法来治理矿山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雪峰,赵军伟.矿山环境问题的对策探讨[J].矿产保护与利用, 2007,(3):46-50.

[2] 王秀明.矿山环境问题的分析[J].采矿技术,2008,(4):93-95.

[3] 林子淳,邬长福.关于金属矿山环境安全若干问题分析[J].矿业工程,2010,(3):56-58.

作者简介:

甘孝君,1963年3月生,男;籍贯:湖南常德;单位: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职称:讲师;学历:硕士;研究方向:测绘工程、职业教育、安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