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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少数民族教育平等权问题

作者:魏兵兵 杨敏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近年来,少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公平与公正性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拟从少数民族享受教育优惠政策的原因、现行教育优惠政策的弊端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三个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平等权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寻求解决少数民族平等权的正确方法,实现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受教育平等权公平正义
  
  一、少数民族享受教育优惠政策的原因
  1、从中原大地到四海边陲,从东海之滨到西部边疆,全国各族人民早就融合为互帮互助的一体。新疆等地处祖国边陲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与东部沿海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鉴于此,国家积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实行政策上的倾斜,努力实现各地区的共同发展。
  2、发展少数民族独特文化和区域自治制度的要求。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受教育平等权时,应当首先考虑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宗教、传统的教育方式、价值观等都会影响到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以及少数民族对知识的接受程度。另外,少数民族不同于汉族的生活方式、居住特点等也影响民族教育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等。如果一味的追求形式的平等,无视少数民族与汉族在这些领域的差距,势必导致民族间受教育权实质上的不平等。我国实行各民族平等发展,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解决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且使得聚居地的少数民族从自身的民族特点出发,有权行使区域自治权。少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其实也是民族自治的表现,是少数民族行使公民权和自治权的体现。
  二、现行教育优惠政策的缺陷
  1、少数民族地区与落后地区并不是高度重合。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受教育进行倾斜的初衷是利用公平正义的国家调控手段弥补少数民族地区本身教育水平低下导致的教育不公平,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扶持政策的调整,少数民族地区与落后地区边界不在像以前那样高度重合。如今,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反对者提出了诸多抗议,主要分为三点:一是少数民族有经济发达地区,如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汉族有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穷地区,诸如各省的国家级贫困县;二是在同一地区,少数民族与汉族享受相同的教育资源和生活环境,却享有更为优厚的升学、工作机会;三是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比汉族的条件要好,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严重。对于边疆的少数民族考生,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对于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各地对享受优惠教育政策的少数民族审核标准不统一,流于形式。国家在制定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时,既全面考虑了我们多民族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56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的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优惠政策在取得令人喜悦的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惹人争议的问题。国家授权各省根据本地区环境、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作出具体的规定。然而,各省应当依照怎样的标准去制定政策才能达到最大的公平和公正,没有统一标准。另外,各地出台的政策能否从根本上真正消除民族之间的教育水平差异,也是政策的制定者值得深思的问题。由于上述民族审核标准或程序存在空白和漏洞,个别地方就会催生弄虚作假的现象。如:采取假证明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更改民族成分,通过移民将户口迁至有较大优惠的民族自治地方,以获得更多的国家教育优惠。
  三、解决优惠政策的建议
  1、正确处理户籍制度与少数民族受教育的关系,加强监督和审核,出台惩罚措施。“依户籍接受教育”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民被固定在所属的地区,很少出现人口流动。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已经今非昔比。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国家应当适时摒弃单纯依靠户籍制度来分割教育资源的滞后优惠政策。但是,正确处理好户籍制度与少数民族受教育的关系需要一定时间。在短期内,为了实现优惠政策追求的长远目标,我国要加强管理,出台惩罚措施,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当然,对象不仅仅限于少数民族。对于部分汉族公民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也要严惩不贷。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在民族教育政策方面,地方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优惠政策,完善实施户籍管理制度,加强民族成分更改监督,认真审核考生家庭信息;其次,建立公示公信体系,通过网站宣传专栏、媒体报道、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公示,做好监督工作;最后,颁布惩罚措施,对象要包括政策执行者和弄虚作假的违法者。
  2、采取“区别对待”原则,明确优惠政策适用的少主民族主体。“区别对待”是平等法制观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族之间公平正义的途径。处理民族问题,离开了“区别对待”原则,将造成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不平等。笔者认为,国家可以适时调整优惠政策,在大的教育优惠方针不改变的前提下,分层次地对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在少数民族内部,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优惠标准,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缩小民族内部的教育差异性。
  3、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公众了解教育优惠政策的目的,消除民族之间在教育领域的误会。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公众转变以往的错误认识,从根本上改变公众对少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误解。在现有的基础上,增进汉族同其他少数民族的交流与合作,为少数民族在内地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
  参考文献:
  [1]张艾力:“论民族地区扶贫方略中的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满族研究》2012年第3期。
  [2]王升云:“坚持和完善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3]杨清:“新疆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探析”,《新疆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作者简介:魏兵兵,新疆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杨敏,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