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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能繁母猪保险知识问答

作者: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来源:吉林农业


  一、能繁母猪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省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采取保险经办机构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具体工作的开展要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引导的原则 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与引导,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的发展。
  2.市场运作的原则 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调动广大养猪户参与能繁母猪保险的积极性,通过保险运作转移和化解养殖风险。
  3.广泛参与的原则 能繁母猪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牧业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龙头企业、养殖协会等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4.协同推进的原则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从而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二、能繁母猪保险合同由哪些要件组成?
  答:能繁母猪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能繁母猪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符合哪些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参加保险?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参加保险: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6.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配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7.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四、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都有哪些?
  答: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五、哪些不属于保险能繁母猪的保险责任?
  答: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3)难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3)被盗、走失、饥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
   (4)死亡猪只无标识,发病或死亡前后佩戴标识,标识号码、毛色、品种与投保信息不符,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标的;
   (5)死亡猪只不在死亡第一现场,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责任;
   (6)非能繁母猪;
   (7)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