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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权益保护

作者:黄英壮 来源:神州·下旬刊

我国早在1992年1月1日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相关的权益保护,制定了特别程序,并有11条文的专门规定。这些都是我国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一步走向法治化。对于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维护稳定社会,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充分保障人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及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权益保护工作尤显突出。笔者就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权益保护工作,粗浅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旨在共同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难免有谬误之处,当与同仁们商榷。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在我们现今的生活中,社会环境日趋复杂,许多不良的社会风气,社会现象越来越多地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这对未成年人都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就可见一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究其因素,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生活条件的提升,造成了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对奢华生活的盲目攀比。追求奢华生活的物欲强烈,毫无勤俭美德。一但达不到自己的物欲要求,就去偷、抢。从而导致了犯罪。

2、离婚率的逐年攀升,导致了单亲的青少年的增多。致使这些单亲的青少年在家庭的亲情教育上缺位,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了失落感及放任自流感,我行我素,不计后果。

3、在现今的青少年当中,独生子女居多。由于其父母对子女的过分溺爱,养成了很多青少年饭来张口,衣来伸手,要啥给啥,唯我是从、唯我独尊等霸气的恶习。一但家庭和社会满足不了自己不断膨胀的欲望和懒堕的恶习,便以非法手段去达到或享受,从而走向犯罪。

4、计算机网络和手机网络的普及和泛滥,给许多青少年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危害。由于许多不法网站的网络游戏的内容,打打杀杀,卿卿我我,低级下流,不堪入目。给许多青少年造成了强烈的模仿和试求的欲望,从而走向了犯罪。

目前我国只有对游戏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的进入的规定。而对电脑网络游戏和手机网络游戏,如何禁止青少年涉足,并无任何有效的法规及相应举措。

5、中、小学生在校的课堂教育,缺少切实的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及感恩孝道教育。没有使这些方面的教育形成体系,使其常态化、制度化。

6、近年来农民进城务工的数量在剧增。农村的青少年中,有绝大部分是留守儿童及青少年。对这一部分群体,缺乏相应的系统管理,其相应的法治教育及伦理道德教育,存在着严重的缺位现象。

7、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文化程度偏低,涉世不深,辨别是非能力差,把哥们义气当友情。对哥们够朋友,讲义气,有求必应,不计后果而导致的犯罪。

8、许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监护人及学校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及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简单粗暴。经常以命令的口吻指使未成年人应该如何如何。导致了未成年人产生了严重的对抗情绪和严重的逆反心理。从而事得其反,有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全社会都应该重视并负责参与的重大综合系统工程。家庭、学校和社会各职能部门,都必须在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同时,还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1、每个家庭应当从娃娃懂事时抓起,尽早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及习惯,对子女不娇、不纵、不溺爱。监护人率先垂范,从小打好坚实良好的基础。

2、学校应当增加设置法治教育课程和伦理道德教育及孝道感恩教育课程。使这些方面的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并要与数理化课程一样,进行考试检验,记入成绩及学生档案,做为升学的依据。

对每个学校,在这方面的教育问题上,实行严格考核。如出现教育不到位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对该校及校领导的政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权。

3、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对那些不法的网站、游戏厅、电脑城和手机网络游戏等,要有严厉的制裁和禁止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投入,尽可能多建一些适宜青少年文娱活动的场所及文化场馆。丰富未成年人健康的文化娱乐生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有效地做好未成年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要有责任、有措施地加以贯彻落实。

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内心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拒绝早婚权、接受教育权、生活获得照顾权、与监护人共同居住权、获得良好的家庭环境权、休息娱乐权、继承权、独立财产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民事活动和诉讼获得代理权等。在现实的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上述正常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根据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未成年人犯罪的还应当享受《刑诉法》规定的特殊受到保护的特别权利,它们包括:

1、享有由有专门熟悉青少年身心健康特点的审判、检察、侦察人员、承办案件的权利;

2、享有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被调查的权利;

3、享有对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被逮捕的权利,并享有被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权利;

4、享有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权利;

5、享有办案人员和审判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和法庭笔录的权利;

6、享有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补充陈述的权利;

7、享有附条件不被起诉的权利。

上述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及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保护和特别保护所享有的权利或特别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做到: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相结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综合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趋势,充分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要求,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