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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邹议

作者:高健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问题近年引起社会热议,源于其规模逐步扩大并与很多问题紧密相关:股东知情权、商业秘密、及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等等。披露慈善捐赠信息主要是出于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制约公司经营者不法行为的考虑。而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善,亟待通过立法对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及其他详细信息作出相应详细规定,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关键词:公司慈善捐赠 信息披露 社会责任

一、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争议

慈善捐赠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同时又会导致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冲突,故应受到法律规制。在现实中尤其近年来公司慈善捐赠引起的各种矛盾不断凸显,而我国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规定存在空白点,所以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提上日程。

很少国家将公司慈善捐赠归入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范畴。理论学界认为不强制要求公司披露慈善捐赠信息有以下几点原因:一,公司慈善捐赠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同时要求披露捐赠信息会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二,公司慈善捐赠往往与推行企业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属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管理层有自由裁量权。相反,公司披露捐赠信息面临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三,公司慈善捐赠数额占公司总资产比重非常小,不构成重大经营事项。故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无须强制披露。另有学者呼吁强制披露公司慈善捐赠信息,从他们观点出发,披露此类信息会使公司反劣势为优势,将有效减少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所作行为的质疑,从而提高公司决策透明度、增加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吸引投资等。通过实证研究,有学者得出结论: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和本公司的股票收益之间存在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因为公司管理者进行慈善捐赠是无偿转移股东投资并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故公司在决策慈善捐赠时,必须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以维护相关利益者的知情权。能否强制公司披露慈善捐赠值得探讨。

二、与公司慈善捐赠信息强制披露有关的因素

使得证券市场处于完全信息状态,不仅可以保证投资者因信息重组而作出有效决策,促进证券市场完整性,而且可以有效减少经营者不负责行为。所以,我们应当通过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建立公司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但出于可行性和维护公司竞争力的原因,确定公司强制慈善捐赠信息披露要严格注意以下两点:仅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披露、公司商业秘密豁免披露。

1.公司慈善捐赠应否属于公司重大事项范畴

慈善捐赠因否包含在公司重大事项范畴之内?首先,公司慈善捐赠属于投资者评价是否满意这家公司的重要标准,其有权了解公司此类情况。其次,这是一种无偿行为,其能够为公司带来有利影响的同时还会面临伴随重大风险的问题,应界定为公司重大事件而予以披露。再次,公司的社会声誉也与公司慈善捐赠密切挂钩,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加多宝由于捐款一亿元而得到社会认可关注,被选为“中国最受尊敬企业”。在此情况下,公司重大的慈善捐赠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事件。

2.公司慈善捐赠信息与商业秘密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对手易从公司披露的信息中获取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从而使本公司处于被动。故适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同时要保障公司正当权利。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三该信息被采取加密措施。在实务中,公司慈善捐赠信息很多情况下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例如公司拟通过广告宣传慈善进行营销,这时捐赠自然成为商业秘密。针对此类情况,我们可以划分慈善捐赠信息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种,与商业秘密相关的属于自愿披露范围,而与商业秘密无关但是却会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则要强制披露,。

三、我国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及制度完善构建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均未直接涉及慈善捐赠问题,只有部分指引规定了对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进行约束的内容,如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规定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其中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慈善捐赠均属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但此种规定并不具有执行力。

现实中,公司为提升社会名气而大肆宣传己方进行慈善捐赠,已经成为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重要部分,但大多数存在披露内容无关痛痒的问题,不能为股东和债权人判断公司捐赠的妥当性提供帮助。所以,我国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亟须通过立法建立以强制披露信息为主、适合我国公司实践状况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知情权;制约公司经营者的不责任行为;杜绝公司捐款变成“空头支票”。

首先,披露的构成标准。我国《证券法》67条规定了对重大投资行为予以临时披露捐赠数额、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在公司战略中的地位等综合情况,故立法时可参照此加以确定哪种慈善捐赠构成重大。

其次,披露的形式。建立强制性的慈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中一方面要明确不仅应在财务报表“营业外支出”中列明公司捐赠的数额,另一方面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的报表附注中应该对公司慈善捐赠的信息进行详细披露;《证券法》应明确规定公司重大的慈善捐赠要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而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要有慈善捐赠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再次,披露的内容。公司重大慈善捐赠的对象、数额、程序、决策主体以及受赠人与公司经营层的关系等需要予以披露,保证公司利益相关者知情权的实现。由于公司战略性捐赠与公司经营联系密切,故涉及的商业机密信息,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使其得到豁免而不必在报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作者简介:高健(1987-),女,汉 籍贯:山东滨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