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下关联交易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摘要:作为协调、规制公司交易最为直接、有效的法律条款,《公司法》在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条文中还存在不少缺陷,这无疑将影响司法实践的顺利实施。为保证企业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性,极有必要完善《公司法》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范,维护经营市场的正常秩序,以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因此,本文针对公司法下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法 关联交易 法律规制
1 我国关联交易的现状
关联交易是企业制度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各个国家对关联交易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制,最初甚至是完全禁止,由于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关联交易才得以逐步开放。
目前,我国关联交易频繁,普遍性明显增强。关联交易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从关联购销、关联租赁发展到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从有形资产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资金占用、担保发展到委托经营等等,涵盖了几乎所有可能的关联交易形式。
如同每个硬币都有两面,关联交易也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两面。一方面来看,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规避外部市场的不利影响,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公司内部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公司利润最大化以及整体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从另一方面来看,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制造虚假业绩,控制利益分配,逃避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等现象屡见不鲜,已经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营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因此,有必要对关联交易予以适当法律规制。
2 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
关联交易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其结果不是必然有害的。在遵循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不仅为公司节约交易成本,更扩大了公司集团优势。但就目前看来,我国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司法执法机制不健全,不正当关联交易必将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其法律风险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关联交易会侵害公司自身的利益。大量的关联交易容易削弱公司经营独立性,因而过分依靠关联企业的扶持,这极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此外,如果出现利用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利润的情况,将对公司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二,关联交易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较小,因此利益也最容易受到侵害。如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利用其融资套现,募集资金后又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出上市公司;再如为保证配股权,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销售,编造业绩,制造虚假利润,这些都是对中小股东的欺骗和侵害。
第三,关联交易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具有资合性的特点。其中,股份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一切责任。如果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侵吞公司资产或利用公司为其债务担保,就会使公司资产减少或处于高风险状态,从而令债权人债权无保障,破坏交易安全。
第四,关联交易会侵害我国的税收制度。企业逃避税收的一个常用手段就是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如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至低税率企业,确保集团整体税赋最低。这种行为无疑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制度。
3 完善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联交易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全面禁止关联交易是没有必要的,如何确保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增强关联交易的公正性,是公司法制定有关关联交易的规范时必须做出的制度选择。
新《公司法》较1993年《公司法》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方面虽有一些的实质性进步,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就立法而言,《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些规定过于简略,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具体的运行机制,阻碍司法实践,在制度规定上存在较大漏洞。针对关联交易相关法律规制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信息披露可以使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交易信息,可以对损害其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如果信息虚假或披露有瑕疵,必将会造成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并最终影响交易的公平性。信息披露制度是确保关联交易公平进行的关键要素,因此,《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对于披露内容的标准是,通常人们考虑的对于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这一交易,以及可能影响公司董事对该交易作出判断的一切内容,董事均负有披露义务;第二,披露的方式应采用以书面为主的方式,但不完全限于此种方式披露信息,也可以采用其他使非利害董事和股东,容易获得披露信息的方式;第三,披露的时间,应从董事知道自己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进行这一交易时即应披露,如在交易之初关联人未披露信息,其对信息的披露最晚不得迟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之前。
3.2 明确控股股东、董事的诚实信用义务
《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义务,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控制权,在关联交易过程中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明确规定该义务既有利于约束公司的控制者、实际管理人,在关联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减少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概率,同时也为追究其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环节,《公司法》应当明确举证责任的具体程序。
3.3 完善关联交易的决议制度
关联交易尤其是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在对其进行决策时必须根据交易的类别、性质与重要程度,将该交易的内容、重要信息及交易提案等决议内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该决议内容进行讨论过程中,如果允许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极有可能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公司法》有必要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决议程序中,与该交易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及董事不得参与讨论,以此来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3.4 调整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法律关系
在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相互关系中,由于从属公司处在控制公司的支配之下,其在一些事项上的自主性会受到母公司的干涉。某些特定情况下,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对此,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以特别法律规则的形式对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如规定从属公司少数股东为保障从属公司的利益可以向控制公司或其负责人请求赔偿;同时,如果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或债权人的个人利益因控制公司的行为而遭受损害,也有权向控制公司请求赔偿。
3.5 明确违反关联交易规制制度的法律责任
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制度是《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能否达到其立法目的关键性因素。我国新《公司法》第21条虽规定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只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关联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关联人怠于承担其责任应受到的惩罚作详细的规定。因此,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应该对关联人损害公司利益承担赔偿责任,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充分而详细的规定。
4 总结
时代不断在发展,法律产生规制不到位的现象并不少见。在正确认识这一发展规律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存在必要性和紧迫性。现有的法律规制机制和体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仍有待抓紧完善。因此,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应加快构建合理协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体系与规制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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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喻杉,1988年10月14日,湖北武汉,女,经济法学,研究生(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