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学文摘 时政新闻 科技科普 经济法律 健康生活 管理财经 教育教学 文化艺术 社科历史

医疗卫生领域的安乐死研究述评

作者:马宗奎 沈晓 来源:中国卫生产业

DOI:10.16659/j.cnki.1672-5654.2016.08.196

[摘要] 目前,对于安乐死是否应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能否视为摆脱病痛的合理手段,不同学者从伦理道德、社会认可、法律问题、实施条件等方面给予了大量论述,但观点各异。该文试图整理出关于安乐死研究的进展情况,为后续深入分析提供方向。

[关键词] 医疗卫生领域;安乐死;述评

[中图分类号] R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6)03(b)-0196-03

如何定义安乐死,它在我国是否可行,有怎样的接受度,又面临哪些窘境,学术界、法律界、媒体等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见解,争议颇多。此文通过对相关论著的整理分析,呈现目前关于安乐死的研究现状,为下一步的深化研究提供借鉴。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以“题名”为检索字段对中文核心期刊数据库进行高级检索,检索到截至2014年我国“安乐死”相关核心和CSSCI期刊共258篇。将题录导入Note Express合并、去重后获得有效文献80篇。

1.2 方法

应用内容分析法对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传播信息内容进行系统、客观和量化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原理是对文献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文献内容进行可再现的、有效的推断。主要有解读式、实验式和计算机辅助内容分析法。该文主要运用实验式内容分析法。

2 结果

2.1 数量分析

从数量上看,安乐死的研究符合先从概念分类等基础信息研究的基本规律。我国对安乐死研究从80年代开始,关于概念分类以及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异同研究主要在2001年之前;关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2000年至2006年;关于文化与伦理道德冲突的研究主要在2000年以后;其他方面的研究如关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分析、社会认知、国际比较等在时间上没有显著规律。

2.2 文献内容主题分析

2.2.1 概念分类 (1)概念:目前国内普遍认可的安乐死定义是:得不治之症的患者在病情危重、精神和躯体极端痛苦的情况下,要求医生采用人为方法使其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终结生命的全过程[1]。

与安乐死伴随出现的一个理念为临终关怀(Hospice care)又称宁养医疗服务等,其目的在于使患者及亲属保持较好的生存质量,两者都是医学道德在生命终末期的具体体现。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当疾病已无法治愈时,对病人作积极完整的照顾,疼痛与其他症状的控制以及对精神、社会和灵性问题的处理是很重要的。学者们对安乐死与临终关怀持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临终关怀是消极的安乐死,一种认为安乐死是特殊的临终关怀,一种认为安乐死和临终关怀是完全对立的两个概念。

(2)分类:依据不同,学者对安乐死有不同的分类。依据是“安乐死”实施中的“作为”和“不作为”一般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和消极安乐死两类。前者是指导或帮助对方结束生命,后者指不采用积极治疗措施,患者因病而自然死亡[2]。

从患者角度还可以把安乐死分为自愿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是指患者本人要求,或有过愿望,或表示过同意而采取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即无法表示本人要求、愿望或同意与否的患者实施的安乐死,如对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病人、精神病人等实施安乐死[3]。

根据死亡过程中不同的痛苦情况所采取的减轻或消除痛苦的不同方式、方法和手段,又可以将安乐死的类型划分为三类:维持治疗除痛型、放弃治疗除痛型、放弃治疗终止死亡痛苦型[4]。

2.2.2 实施条件 比较能被社会所接受的安乐死实施对象是临床上的特殊患者,如癌症晚期病人、重度残疾婴儿、无法治愈的急诊病人等。实施条件一般为:身患绝症,濒临死亡而又痛不欲生的患者主动提出或者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真诚请求。但是对于这点也存在较大争议,主要集中于:患者是否必须濒临死亡;是否必须存在痛苦,何种痛苦,痛苦的程度;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人、重残新生儿能否作为安乐死对象的问题上[5]。

2.2.3 社会认知 对于社会认知的研究,很多学者采用了问卷调查、结构性访谈等方式,调查对象有医护人员、患者本人、家属、大众媒体等。从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对实施安乐死持积极态度,但在实施对象的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另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如任刚[6]对医务人员进行关于“安乐死”的知识、态度和行为意向的调查时,发现医务人员对安乐死的态度是非常积极的。仝占堂[7]对50例晚期癌症住院患者及其主要家属进行的调查显示,大多数晚期癌症患者和其主要家属认同以安乐死解除痛苦。单艳华等[8]通过分析媒体的相关报道,认为大众传媒对社会大众关于安乐死在认知、态度和行为效果三个方面都有着的不断引导的作用。徐存来[9]对杭州市医务人员、植物状态和最小意识状态患者家属进行问卷调查,认为对于两种不同的生存状态的患者,医患双方对安乐死认知态度有显著差异。

2.2.4 国际概况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安乐死先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合法化。1976 年,美、英、日、荷等国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安乐死会议。1980年,国际成立了“国际死亡权利协会联合会”。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安乐死法令,允许医生在严格的条件下,可以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并于2001年将其合法化。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同样,实行安乐死的条件也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安乐死在日本的成文法中尚无规定,但是在一些判例中确立了积极安乐死合法的六大要件,日本社会和民众绝大多数能够接受消极安乐死,但是强烈反对积极安乐死[10]。1994年11月,美国俄勒冈州通过了《尊严死亡法》,这一法律使医生协助自杀在有限的条件下成为合法行为[11]。

2.2.5 伦理冲突 文明的发展使人们对安乐死的态度慢慢发生了转变。但对于安乐死的伦理学论证仍是一个难题,主要源于传统的文化束缚和对生命死亡权利的解读。在不同的自然观、生命价值观支配下,人们的生死观往往会呈现出多样性,而这恰恰是人们选择不同死亡方式的内在根据[12]。几千年来的儒家重生文化和道家自然主义的生死观造就了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寻求长生不老的心理,使得中国人在伦理道德上难以接受安乐死[13]。孝悌观念的根深蒂固,也在牵制着人们对实施安乐死的心理接受性。生命至上的生死观,支持人们尽可能活得久远,但也有人认为生命价值的评判标准不仅在于长度,更关乎于生存的质量。

2.2.6 立法问题 立法研究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进展研究、法律价值和法律争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期间,北京、上海的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制定《安乐死实施条例》,这标志着安乐死问题开始进入立法研究阶段。1998年,祝世讷教授领导的课题组提出的《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作为我国第一份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文稿,具有积极的开拓作用、参考价值和历史意义[14]。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价值,学者们从人权、利益、道德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讨论。持支持态度的学者认为立法的价值在于保障人们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同时规范那些默默执行的“安乐死”行为。如学者任丑则认为“人们往往忽视了生命权是生存权和死亡权的统一,死亡权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15]。立法争议主要在于立法条件的分析和立法进程的认可,立法条件分析包括适用条件和对象的确定,立法进程方面主要有抵制制定法律,局部试点逐步推广和尽快立法三个派别。

2.2.7 其他 有部分学者从哲学和宗教等范畴对安乐死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宗教范围内主要涉及到佛教的极乐世界、基督教的皈依天父、儒道家自然主义生死观,从哲学角度探讨安乐死对生命价值和生命观的理解,从美学的角度认为安乐死可以提升当事人的美感和心灵美[16]。

3 结论建议

3.1 加强安乐死内涵研究,明确定义和分类

理论研究是立法、国际比较等研究的基础。目前,国家暂无相关政策文件阐明安乐死的内涵,只有学术界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和分类,社会对安乐死的认知尚存一些误区和分歧。建议从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对安乐死的定义、对象等做出标准统一的界定,避免因定义、内涵的分歧造成的无用的比较和借鉴。

3.2 纳入政府议程,明确安乐死立法研究的合理性

无论是从学者的相关调查,还是社会上存在的“默认安乐死”行为,都体现出安乐死已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诉求,成为各界广泛关注且影响巨大的社会问题,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进展。但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与之关联的研究也停滞不前。建议政策制定者正视安乐死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明确安乐死立法研究的合理性,为后续各项研究提供向标和依据。

3.3 加强配套法制、法规建设

在没有明确法律监管的情况下,社会上存在着许多“安乐死”滥用行为。严格适当的法律程序不仅可以保障安乐死权利的正当行使,还能有效防止该行为的泛滥。建议进一步加强安乐死的权责划分、法律风险控制、操作程序规范化等方面的研究,从法律层面完善制度建设。

3.4 发展医疗技术,降低死亡风险

医技水平的高低、死亡标准的界定等医学问题影响着安乐死立法的进程。当前,我国的医疗技术还不是很高,且地域、层级间差异较大,安乐死合法化尚存一定的风险。要求整体提升医疗水平,建立规范的衡量标准,降低医疗风险,为安乐死立法打牢医疗基础。

3.5 注重文化和道德观念差异,恰当宣传和教育

国内外的文化、信仰和伦理道德观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条文,必须立足于特殊国情,兼顾我国的传统文化认知以及人们固有的生死观,采用多样的方法进行宣传和教育,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

[参考文献]

[1] 郑世存.关于安乐死的一些思考[J]. 山东医药,2004, 44(26):71.

[2] 张成诗. 慎重对待安乐死问题[J]. 现代预防医学, 2007, 34(2): 332-333.

[3] 黄海金.试论安乐死[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8(8): 64-65.

[4] 冯秀云,王丰超. 再论安乐死类型划分的法律问题[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7, 28(11): 52-54.

[5] 朱红梅. 安乐死的对象及其伦理问题[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6,27(7): 45-46.

[6] 任刚. 医务工作者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及意向调查[J]. 医学与哲学, 1994(12): 36-38.

[7] 仝占堂.50例晚期癌症患者及家属对安乐死态度的调查[J].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8(3): 60.

[8] 单艳华,张大庆.从大众传媒看公众对安乐死态度的嬗变[J].医学与哲学, 2005, 26(4): 60-61.

[9] 徐存来. 杭州医患双方对“植物人”安乐死的价值取向调查[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14, 35(9): 45-46.

[10] 祝彬,姜柏生. 日本安乐死立法之考察与研究[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6, 27(10): 38-40.

[11] 荣良忠,姜柏生. 安乐死立法比较兼立法原则理论初探[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6, 27(5): 32-34.

[12] 康兰波. 安乐死与人生命价值的哲学反思[J].青海社会科学, 2006(5): 60-64.

[13] 李惠. 文化与心理:安乐死的困惑与思考[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67-74.

[14] 王炳福,公培华. 安乐死立法研究的重要进展[J].医学与哲学, 2000, 21(7): 36-38.

[15] 任丑. 死亡权:安乐死立法的价值基础[J].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1(2): 116-120.

[16] 冯立中,孙少宣.从美学观点看安乐死[J].医学与哲学, 1993 (6): 49.

(收稿日期: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