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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在地缘政治中的作用

作者:李新 李建泽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朝鲜在核问题上的态度一直表现得起伏不定,其中既有积极表现又有消极表现。本文通过讨论国际法在朝核问题中有哪些功能的缺失,突出国际法在维持国际秩序稳定中发挥的作用,从而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意想不到的危机提供一种成熟的应对方法。

关键词:朝核问题 联合国宪章 国际原子能机构 核不扩散条约

一、国际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朝核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在朝核问题中最重要的两个国际条约是《联合国宪章》与《核不扩散条约》,这两个条约都是解决朝核问题的法律基础,是当事国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联合国宪章》在朝核问题中作用的体现

朝鲜在朝核问题中的种种表现并不是有意地激化矛盾的行为,而是作为针对美国的霸权主义和国际不当行为的回击,其行为是有国际法上的依据的,其中最坚定的主张有两方面,即主权和自保权。

首先,朝鲜作为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拥有合法的和平利用核能源的权利。国际法的基础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文件一再重申国家在国际关系及国际法上的平等。《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及其所有会员国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从本质上说朝鲜和平利用核能的行为也是主权国家的一种权利。而被干涉过的主权在国际干涉下,在某些地区和某类事务上不再有效,这严重地践踏了国际法。因此,“任何国际干涉在平时总是被国家主权原则所禁止的”[1]。

其次,朝鲜开发核能是国际法中的国家自保权的内容,也是由于美国对其威胁造成的。朝鲜削弱其武装力量只可能出现在其外部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2]。朝鲜的这两方面的主张是有国际法上的依据的。《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应当以此为原则和平解决。这一原则也为《联合国宪章》及重要的国际文件确认下来。正是由于美国无视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存在,实行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做法,并且认为它们没有什么价值[3]。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对美国先发制人的战略方针和政策提出了质疑,他指出其与国际社会50余年的程序和原则相冲突,美国“保留单边行动的权利,或在特别联盟中保留权利的逻辑是对过去58年中世界和平与稳定所以来的原则的根本挑战”[4]。这种做法削弱了《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从而引起朝核危机。

(二)《核不扩散条约》在朝核问题中作用的体现

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防核扩散的问题上也应当一视同仁,不能采取双重标准。《核不扩散条约》规定: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按照本条约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国际军控与防扩散条约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它们共同构成了防止核扩散努力的法律基础,切实维护这些条约的权威性也是缔约国应尽的义务,符合缔约国的自身利益。从朝鲜的方面看,其已不再受该条约的约束。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当事方可以单方依据条约退出的规定,《核不扩散条约》第10条规定“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 应有权退出本条约。”2003年朝鲜即宣布其不受该条约的约束, 其他国家无权要求朝鲜按照条约内容放弃核武器。

(三)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朝核问题中的作用

首先,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全球性在核领域的权威组织,为和平解决朝核问题提供了一种合理选择。它是一种多边谈判,比美朝双边谈判更加公平;同时也是一种组织方式,比一般多边谈判更加稳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良性合作往往使朝核问题的形势转好。在朝鲜推出《核不扩散条约》后,虽然国际原子能机构无法继续就朝核问题进行实质性的核查,但其仍每年通过决议,呼吁朝鲜与其合作,并接受全面保障监督。朝核问题曾经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斡旋下前景积极。2009年与其合作中断后,情势陷入僵局。这充分说明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解决朝核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其次,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制度为解决朝核问题提供证据与预警作用。为推动朝鲜半岛无核化进程,1985年2月,朝鲜作为无核国家加入了《核不扩散条约》。在递交加入书后180天内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谈判签署核保障协议。朝鲜于1992年4月批准核保障协定,该协议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朝鲜进行核查的法律基础,使朝鲜受到一定的约束。

根据核保障协定,朝鲜必须在30天内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交核设施清单,90天后开始进行核查。1992年5月~1993年2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朝鲜共进行了6次核查。然而国际原子能机构很快发现了朝鲜申报报告中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当其向朝鲜要求视察宁边附近的两处未申报的可疑地点时,双方意见出现分歧。第一次朝核问题可以说是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发现的。随后,朝鲜暂停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

1993年11月,联大通过决议呼吁朝鲜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履行核保障协定。1994年5月,美国威胁通过安理会对朝鲜进行制裁。经过双方多次磋商,朝美两国于1994年10月21日在日内瓦签署了有关朝核问题的《框架协议》。协议中规定朝鲜继续保留在《核不扩散条约》之内,并执行相关核保障协定。《框架协议》暂时性地缓和了朝鲜和国际社会核不扩散体制的紧张关系。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作用的局限性

正如一个硬币有两个面一样,每一种解决方式都存在着各自的缺陷,这使得朝核问题在一时间陷入了困境之中。在笔者看来,国际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解决朝核问题中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国际条约得不到朝鲜的有效遵守,强制性的缺乏使其没有足够的震慑力。国际条约是迄今为止最具可靠性和最便于适用的国际法渊源,在朝核问题中,无论是《联合国宪章》、《核不扩散条约》还是《框架协议》,无论是美国还是朝鲜都在一定程度上违反这些国际条约。一方面,朝鲜已于2003年退出了《核不扩散条约》,结果是目前没有任何关于核不扩散方面的条约可以对朝鲜进行约束,朝鲜对核试验不承担任何条约义务;另一方面,美国对朝鲜横加干涉,完全不顾《联合国宪章》与《框架协定》的规定,总是企图以单方面的行动来实施自己的外交政策,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

第二,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朝核问题中的作用程度受强国左右,弱势方没有充分的参与权与发言权。当事国经常借口会损害其主权与工业、军事机密,限制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与核查,朝鲜就是以此为由退出了《核不扩散条约》。在那之后,美朝《框架协议》名存实亡,国际原子能机构不得不中止对朝鲜的监督。尽管朝鲜坚持其以和平目的解除核冻结,然而朝鲜退出《核不扩散条约》,是对条约完整性的挑战,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针对国际原子能机构支出的朝鲜对国际安全与和平的威胁,朝鲜表示《核不扩散条约》本身就是不公正的。最终朝鲜强行退出该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朝鲜的核保障协议也无效,对朝鲜的监督与核查被迫中断。

第三,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朝鲜缺乏有力的惩罚措施。国际原子能机构对违反其条约的国家,只规定采取如下惩罚措施:一是直接削减或停止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他成员国向其所提供的援助;二是索回已提供的材料与设备;三是停止其成员国特权与权利。除此以外没有更加有力的制裁方式。可见,要完全依靠上述手段组成核不扩散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况且,国际原子能机构还要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由安理会最终决定是否进行实质性的惩罚。事实上,联合国在该领域的权威性和专业性都不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况且安理会又要受否决权的影响,其决定不一定公平合理。

三、通过国际法的角度解决朝核问题的展望

朝核危机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与一种方式就能全面地缓和朝鲜半岛局势,促进半岛无核化,多种手段必须共同完善,发挥自己的作用。对此笔者有两点期望:一方面,尽管相关国际法存在缺失,但是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完全可以对朝鲜核试验适用强行法来评价和限制。“禁止核扩散、限制核试验”是可以适用于朝核问题的强行法,依据这一强行法,所有国家均承担不扩散核武器的义务。[5] 当实在国际法不能合理地调整国际关系的时候,强行法可以被用来弥补这反面的缺失.明确国际关系中强行法的地位,必要时直接适用,这对于维护国际法的权威与尊严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作用应该得到强化。既要完善核查机制,减少当事国的左右,处理当事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关系是重中之重,将当事国对其影响力降至最低,保证其不为当事国左右,能正常进行核查工作。又要促使联合国让渡部分权力,赋予国际原子能机构更大的制裁效力。核保障制度当前仅仅是一种预警机制,而非制裁机制,这影响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执行效力。

总而言之,在解决朝核问题的所有方案中,只有通过和平机制消化掉朝核问题是最科学的出路,不仅要使朝鲜获得核安全和核利用上大保障,促使朝鲜主动弃核,同时也要健全和完善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作用,通过法律和机制来约束各方,避免采取进一步使紧张局势升级的措施。笔者相信这些建议如果得到落实,相信朝核危机的缓和不再遥远,也会为世界和平与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FernandoR.Teson,APhilosophyofInternationalLaw,WestviewPress1998,39

[2]MichaelO’Hanlon,Mochizuki.TowardaGrandBargainwithNorthKorea[J].TheWashingtonQuarterly(byTheCenterforStrategicandInternationalStudiesandtheMassachusettsInstituteofTechnology),Autumn2003:16

[3][美]诺姆·乔姆斯基著.张鲲译.霸权还是生存——美国对全球统治的追求[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4][美]斯蒂芬·M·沃尔特著.郭盛,王颖译.驯服美国权力:对美国首要地位的全球回应[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5]第一次朝鲜半岛核危机何晨青;-《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20

作者简介:李新,(1987——)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李建泽,(1990——)男,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