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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档案信息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傅慧敏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在当前信息化环境下,科技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由于科技档案与知识产权各自所表现出的特征矛盾,科技档案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冲突,如果处理不好,不仅有碍于科技档案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信息共享,还会产生知识产权的纠纷,引发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及意识培养等方面协调好科技档案信息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科技档案 信息 开发利用 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档案信息的开发和利用是科技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与发展,科技档案管理,特别是科技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在信息资源共享等话语的主导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知识产权又叫做“智慧财产权”或者是“智力成果权”,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当公民或组织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其自身的智力成果被他人使用时,享有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的权利。在科技档案信息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到的利益主义包括科技档案形成者、科技档案工作者和科技档案利用者。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往往就是由于不能有效地处理好科技档案形成者、工作者和利用者之间的关系。

一、科技档案信息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在一定意义上,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但它是合法的。“没有合法的垄断就没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1}科技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不可避免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冲突,具体表现在:

(一)专有性与共享性的冲突

专有性,又叫“排他性”或“垄断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科技档案信息的共享性形成明显对比。科技档案是档案的一种,我国公民,均享有平等的档案利用权,平等地共享档案信息资源(豁免档案开放的档案除外)。但是知识产权,其所有的专有性特征与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之间有了不可消除的冲突。

(二)地域性与无国界性的冲突

知识产权法属于国内法,由此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信息化时代下,随着网络等媒体的发展,科技档案信息的公共性等特点越来越明显。在每个地域,由于信息资源的公共性、无国界性的要求,档案信息都是开放透明,可以共享的。而信息的传播与流动却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的限制。

(三)时效性与快速更新的冲突

知识产权不是一种永恒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即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一旦保护期限过去,随着权利的终止,知识产权也就失去其专有权。权利人行使、支配自己的专有权随着信息传播空间增大化、传播方式多样化、传播速度快速化越来越困难。

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与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利用以及提高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这是一个有待解决的两难问题。

二、科技档案信息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

科技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为了促进于社会发展,但因为两者所代表主体的差异,彼此矛盾和冲突也是客观的。所以,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用一定的方法了原则来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有效协调科技档案信息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法律层面

要做到科技档案开发利用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依靠。首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人身和财产权是必须明确规定和保护的。其次,要明确法律法规对侵犯科技档案信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再次,科技档案信息知识产权的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要确立,用法律形式确定科技档案作者、科技档案工作者和科技档案利用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科技档案智力成果创造者、推广者和利用者各方的权利和利益都能够得到最大化。

(二)意识层面

在科技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过程中,在加强法律建设的同时应该强化人们自觉遵守的意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要加强单位的科研人员和科技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档案管理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其次,科技档案的形成者、工作者和利用者都应分清科技档案中哪些档案是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哪些是不受保护的。最后,科技档案的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注重保护档案形成者和档案信息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损失。

(三)制度层面

为有效的处理科技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刻不容缓。首先,要加强对科技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科技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次,要不断规范科技档案的归档制度。科技文件在收集整理归档时,要抓住主要环节和重要阶段,按课题分类进行汇集,整理归档及时,档案信息储备丰富,这样就能够方便单位和个人使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注释:

{1}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思考[J].法学,2000(4)

参考文献:

[1]郭秀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档案工作[J]兰台世界,2006(11).

[2]崔元元. 科技档案开发利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7).

[3]孙晓威,于敏. 谈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4).

作者简介:傅慧敏(1959--),女,江西赣州人,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档案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