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学文摘 时政新闻 科技科普 经济法律 健康生活 管理财经 教育教学 文化艺术 社科历史

网约车的发展历程及全球治理模式

作者:郭国坚 李胜璪 来源:神州·中旬刊

摘要:网约车做为一种新的行业形态已在全球掀起了巨大浪潮,它不仅颠覆了传统出租车行业,也对现有的政府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研究国外网约车治理的发展趋势和经验,我国适采用政府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公司共同管理的策略,由政府监管网络平台,网络平台管理驾驶员。建立乘客对驾驶员服务的评价机制,加强对乘客的隐私和安全保护,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约车;发展历程;治理模式

一、网约车的发展历程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汽车共享方面的应用。早在1999年,美国就开始出现了利用互联网整合供需信息并发布的平台。真正意义上的网约车平台则产生于2009年美国加州的优步,现今,优步网约车平台正改变着城市的运输结构和人们的出行方式。网约车在中国同样发展迅速,网约车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出租车服务质量差、价格贵、效率低的局面并且预约服务操作简单,从而满足了乘客的消费需求。网约车的服务模式是一种精准的点对点服务即有专门车辆随时随地满足乘客的个性化的出行需求,而这種服务模式的实现建立在高效的供需信息处理之上,大量涌现的网络运输平台解决了这一难题。网约车产生之初处于政府监管的盲点,网约车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但它的发展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且未纳入到政府监管的范围,从合法性而言,经常被认定为非法运营行为。

二、域外网约车治理模式

网约车在发展前期,为了规避法律往往以合乘的名义开展运营,但不能否认其具有营利的性质。在这一阶段,各国政府均采取禁止的态度,认为网约车服务是非法运营。随着民众和政府管理部门对网约车的认可程度上升。许多国家纷纷通过制定法律或以判例的方式对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采取完全禁止和适度管控两种模式:

(一)完全禁止模式

德国在移动出行应用领域的发展比较落后,另外加上国内出租车行业联合会的强烈抵制使得德国政府采取了禁止网约车发展的措施。2015年3月法兰克福州法院裁决禁止优步在德国开展相关业务,法兰克福高等法院称使用优步运营的私家车并不具备德国乘客交通服务法规定的的运营资质。巴西也曾集体议定一项禁止优步运营的法案,此外该市市长还进一步表示,若无违宪法或相关法律,将实施该项法案。其实早在2015年4月的时候,优步就已经被巴西圣保罗的法院裁决禁止在当地的经营,并规定违反者将面临巨额的处罚。

(二)适度管控模式

1、认可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创设新的规制模式

在优步发源地的的美国,各州相继通过法案,赋予网约车合法身份。科罗拉多州的立法界定了运输网约公司驾驶员的概念,网约车构成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一部分。法案从驾驶员、运输网络平台、车辆等方面对符合要求的私家车搭乘行为做出了严格的界定。驾驶员获取乘客预约服务信息的渠道必须通过网络运输平台,且无暴力犯罪记录。

法案规定运输网络公司承担严格的义务,如对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司机的驾龄、犯罪记录等驾驶员信息,采取措施防止酒驾,定期审核驾驶员的运营车辆状况等,以此发挥网络平台公司对驾驶员的监管作用,减少政府的监管压力。法案在赋予运输网络公司合法身份的同时,也要求其应作为手机App召车运营行为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认定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并要求网约车平台在从事运营活动之前必须提交软件召车服务商业保险的证明文件。

2、将网约车纳入约租车的范畴,设立相应的准入门槛

除了传统出租车外,英国还有一种私人出租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其实就是提供计程出租车服务的私家车,对于新兴起的网约车和网络运输平台,伦敦政府网约车纳入到1998年《约租车法案》约租车中进行监管,但是网约车平台、车辆、人员除了符合《约租车法案》规定的资质外,另外还增加了一些规定,比如在品行的审查上,要求不得有道路违法记录和不得有包括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犯罪记录。

为避免网约车数量而造成的政府监管压力,伦敦政府采用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司机的模式,由伦敦交通局专设检查人员对网约平台不定期的抽查。

3、禁止私人网约车,允许出租车从事网约运营

私人网约出租车服务在新家坡至今未合法化,新家法律要求司机不仅要拥有出租车驾照而且车辆是注册过的出租车。为了规范打车软件,新加坡制定出一系列的规定包括车辆要注册为出租汽车,司机必须取得出租汽车驾照。另外进行运营服务的司机和车辆都要先到陆交局申请注册,申请成功者可以取得一定年限的资质证书。乘客有权利被事先告知搭乘过程中的全部收费项目和附加费,使用打车软件的预约费不得高于出租汽车企业的当前费用。陆交局还规定通过打车软件预约出租汽车不需要提前告知司机目的地,以此来保证民众享有出租汽车服务的平等性,防止拒载的发生。

三、比较与借鉴:我国网约车治理模式选择

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规制路径大不相同,其中饱和完善的市场往往形成内生抵制从而排斥新生的事物,比如德国和法国。市场自由化程度越高,越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对新事物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比如英国和美国。由于网约车的运营模式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有些国家比如德国在网络移动出行技术比较落后,所以其认为网约车在现阶段并适合其国家,这一判断对其政策有巨大影响。网约车虽然是新兴产业,但是有些国家的原有的制度完全可以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比如英国和新加坡。就我国而言,一方面市场并不完善,需要注入新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为网约车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和较低的成本,网约车同时可以解决我国交通拥堵、增加就业等问题。因此,政府应采取措施规范并推动网约车发展,这就要求政府改变传统出租车的严格管控治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划定政府的监管界限。借鉴英国和美国的治理方式,采用政府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公司共同管理的策略,由政府监管网络平台,网络平台管理驾驶员。建立乘客对驾驶员服务的评价机制,加强对乘客的隐私和安全保护,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项目《分享经济的治理模式以Uber和Airbnb为基础的研究》(2017-ZZJH-141)最终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郭国坚,男,回族,福建福安人,法学博士,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胜璪,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