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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台湾知识产权战略

作者:吴国雄 赵庚新 来源:海峡科技与产业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现代观念,即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包括国家或某一地区),其政府部门通过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及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

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则是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从自身条件、技术环境和竞争态势出发,运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有关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总体部署,以及为实现创新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根本对策。

实事求是地说,台湾很晚才接受保护知识产权(台湾称“智慧财产权”)的观念,真正有意识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则不过是近20年的事,而且迄今仍未“出师”。

逐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自1949年国民党当局撤至台湾后,沿袭了原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颁布的《著作权法》、1930年颁布的《商标法》和《出版法》(1999年废止),以及1944年颁布的《专利法》,可以说起步较早。

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台湾经济发展一直处在以技术引进和出口导向为主的阶段,自然不会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台湾自主研发成果较少,知识产权贸易逆差严重,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往往更注重保护岛内产业,对知识产权人特别是对外国知识产权人的保护不充分。这一状况虽然给台湾经济带来了某种利益,但是也产生了相当的副作用。对商标尤其是对国外商标的低水平保护导致了台湾商品仿冒现象盛行,严重影响企业自主品牌的创新;而对专利尤其是外国专利的低水平保护、限制专利授权费用等政策,虽然降低了企业成本,但是也同时诱导企业偏好基于技术引进的技术改造策略,而忽视了领先的技术创新战略。这也是一直以来台湾企业研发投入过低、企业附加值低、经济产业升级乏力的一个重要根源。

1978年12月年台美贸易谈判后,台湾当局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重要性,在双方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台方对保护商标权上做了6项重大承诺,由此开始了台湾知识产权保护的早期阶段。这一时期的台湾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主要放在商标权的保护和防止仿冒上。

上世纪70年后期,为了谋求台湾经济转型,改变以轻工业为主的结构,鼓励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吸引海外学者回岛内创业,疏通技术转移管道,时任台湾“国科会”主任的徐贤修提出向美国硅谷和日本筑波科学城学习,建立科学园区,得到台当局赞同。

1979年7月,台当局颁布《科学工业园设置管理条例》;1980年成立了“国科院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采取工研院研究所、大学和私人高技术公司“三角合作”的发展模式。台当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颁布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低价出租土地及厂房,可免税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投资回报的200%均免税,设立研发奖励等,并为新成立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基金,后来又建立了风险基金,吸引民间企业来园区投资设立高科技公司。

园区自设立之初,就确立了“高科技化”、“学院化”、“社区化”与“国际化”的建设方针。“高科技化”就是精选高科技产业,鼓励创建高科技企业,对企业进行合理布局并组建高科技企业群。园区管理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取了集成电路、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通讯、光电、精密仪器及生物技术六大高科技产业,形成了以集成电路和电脑为支柱的产业格局;“学院化”就是以园区附近的大学和研究院所为依托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社区化”就是科技园区的建设要始终体现优雅、洁净、美观、实用的原则,保证园区内的工作生活舒适、清洁、便利;“国际化”就是园区的规划建设始终遵循国际标准与国际惯例,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人才政策方面,园区允许科技人员以高于一般比例的专利权或专利技术作为股份投资,其作价最高达总投资额的25%。同时,园区也十分注重对本地科技人员的培养,如规定园区内企业雇佣台湾本地科技人员的总数必须占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50%以上,否则撤消当年免征营利事业税的奖励。台当局还出资在园区办理企业员工培训,并邀请专家定期讲座,推动园区厂商与当地学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联系,奖励园区的科技人员在职进修。

此后,以新竹科学园区为代表的各类科学园区逐渐成为台湾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镇,吸引了大批海外科技人才回台,不论他们是投资设厂还是从事生产或开发研究,均对台湾相关科技水准提升有非常显著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1983年,台湾当局就《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订,走上了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第一步。1984年3月,台湾“工业总会”联合“商业总会”发表了《联合自律宣言》,并设置了“工商反仿冒委员会”。1990年,该组织扩大为“保护知识产权委员会”。同时,新竹科学园区的工业同业公会成立“智慧财产权委员会”,试图以民间组织结合行政系统,共同推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改造。

但由于立法滞后,加之基于经济利益的现实考量,这种方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未能收到实质和显著的效果。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台湾的仿冒之风依然盛行,台湾企业频频遭遇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除了造成产品禁止进出口、销售受阻或直接没收扣押外,相关衍生的巨大损害赔偿,或是要求支付高额授权的权利金等,日益成为国外大厂用以打击台湾厂商产品与商誉的重要利器。国外厂商除了要求专利权利金外,甚至同时要求授权专利所制造产品上市与销售后的衍生利益金,该衍生利益金的收取比例有时会高达该产品单一售价额的15%至40%以上,从而大大稀释台湾厂商的获利空间。

进入90年代,以对美、日进出口贸易为导向的台湾经济也在经受严峻的考验。台湾制造业的技术和上游原材料基本上都来自美日,进出口贸易也受美日控制,这对参与今后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国际经济竞争十分不利。台湾的主要经济对手韩国,采取以政府为主导、大财团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战略,制定了庞大投资的科技发展五年计划,这对台湾以民间中小企业为主的外向性经济构成很大的压力。

1990年,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台湾加快推动关键性的产业技术发展,以提高工业技术水平。台当局在提出的“六年国建计划(1991—1996年)”中,进一步提出“调整产业结构,开拓新的成长空间”,并制定了“十大新兴工业发展策略及措施”,大力发展市场潜力大、产业关联性大、附加价值高、技术层次高、污染程度低和能源依存度低的产业;提出发展十大新兴工业的口号及其支持这些工业发展的“八项关键性工业技术”,即为光电技术、软件技术、工业自动化技术、材料应用技术、高级感测技术、生物技术、资讯开发技术和能源节约技术。

1991年2月,台湾召开“第四次全国科技会议”。会后,“国科会”重新修订了“科技发展十二年长程计划”,并研拟“科学技术发展六年中程计划”。1992—1998年期间,台湾研究发展经费与人力的投入呈现成长趋势,尤其是民间部门研发经费及人力的投入更是大幅成长,均呈现超过14%以上的高成长率。

为实现长、中程计划目标,“国科会”制定了10项重要策略,包括扩大研究发展基础,提高研究发展效率,提升企业界研究发展能力,发展高科技工业,积极推动国际合作,促进人民对科技的认知,加强基础研究,建立智慧财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资讯化社会;促进科技发展与人文社会的和谐。

在提升企业界研究发展能力方面,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研究发展,要求6年后企业研发经费平均占企业营收的2%,占岛内研发经费的60%以上,并且积极鼓励产业界参与当局专案研究及新产品开发;加强并扩大军事科技向民用领域转移及其与民间的交流与整合,结合民间力量,共同参与军事科技的研发及军品的生产。

这一时期,由于台湾外向型企业多,长期与欧美、日本厂商打交道,在引进及学习外国技术的同时,也吸收了外国企业科技研发管理的精髓,并结合自身特色加以改良,众多中小企业能充分掌握国际客户需求,对商机嗅觉极为敏锐,策略灵活,行动快速,具有较高的产品研发和迅速投产效率,一些高新科技产业产品逐渐在世界市场占有一定地位。

自1986年以来,台湾资讯产业年增长率平均高达25%,远高于全球15%的平均增长率。1993年,台湾电脑产品出口金额已达100亿美元;在全球排名中,资讯生产位居第五,半导体产业位居第四,资讯产业的各项产品如电脑主机板、监视器、鼠标、影像扫描器等产量名列世界第一;全球电脑主机板83%来自台湾,80%的鼠标、51%的监视器、49%的键盘和30%的电源供应器也都产自台湾,笔记本电脑占有全球22%的市场,仅次于美国,同时台湾还是全球最大的彩色显示器制造基地。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为配合入世的需要,同时基于美国对台知识产权保护压力的持续加大,台湾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接轨,同时也为应对一系列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挑战,台当局在1991年颁布《公平交易法》,1993年通过了《全面贯彻保护智慧财产权行动纲领》,修订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系列法案》,将不符合TRIPS规定的《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进行不同程度的修订。此外,台湾当局还于1995年和1996年制定了《积体电路布局保护法》和《营业秘密法》,1998年颁布了《植物品种及种苗法》,进一步完善了台湾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体系。

随着知识产权法制的日益完善,台湾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逐步增强。1995年以后,台湾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明显降低,企业开始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由于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的建立,企业获得商标、专利权的数量明显增多,特别是在专利布局的层次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台湾企业长期在技术研发方面投入较少,在国际上多扮演产业追随者角色,再加上企业规模偏小,在国际产业的格局中仍处于不利地位。

实施知识创新战略

由于台当局不断投资提升科技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使岛内高科技产业生产总值逐年提高,至2000年达到新台币4.6万亿元,比1991年的产值新台币1.8万亿元增加1.6倍,平均年增率6.2%,占工业及制造业比重均超过50%。在出口方面,高科技产品2000年出口值为828亿美元,比1991年的出口值增加2倍,平均年增率13%,占出口总值比重提高为55.8%,成为台湾出口贸易的重要产业。

不过,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多需要归功于台湾的代工产业,由于过分依赖客户市场和订单的结果,导致台湾岛内普遍轻视基础研究,所谓的企业研发多数只是制程工艺和产品外观造型方面的改善,对于原创性、创新式的专利技术研发明显不足,导致知识产权逆差越扩越大,样样得付专利使用费的结果,形成台湾高科技产业毛利低的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台当局希望借助“立法”的形式,鼓励岛内学术机构和企业投入开展更多创新型技术研发。1996年9月,台湾“第五次科技会议”中提出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这一重要议题,希望通过基本法的制定,将知识创新战略写入科技政策的基本方针中,以此制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与运用等施行的原则,进而推动创新型科技发展。

2001年1月,台当局组织召开“第六次全国科技会议”并制定四年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其发展总目标是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创造产业竞争优势,增进民众生活品质,促进永续发展,提升岛内科技水准及强化自主国防科技,以期在十年内台湾科技发展达到发达水准。愿景为:10年内建立世界级学术环境、某些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大学及研究机构成为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及台湾成为亚太地区的学术研究重镇;在产业技术方面,持续发展原有高科技产业,带动整体产业转型与升级,10年内知识密集型产业产值占GDP的60%以上,台湾成为亚太高科技产业研发、制造及服务中心;继续设立科学园区,带动区域性高科技产业聚落的形成。

为达成上述的目标与愿景,该计划订有八大策略及247项具体措施,其中包括:重点发展优势学术领域,建构重要研究设施与鼓励创新研发,并推动部分研究型大学达到国际一流水准;以知识创新带动经济发展,推动学术界与产业界合作研究,加强学术研究机构研发成果的管理与推广,建立知识产权的维护与运用制度。

2001年9月,台湾行政部门正式通过《知识经济发展方案》,其基本目标是在未来10年内使研发经费占GDP的3%,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75%以上,知识密集型产值占GDP的60%以上,宽带网络普及率及使用率与美国相当。

随后,台当局积极鼓励岛内外企业在岛内设立研发中心。2001年11月,台湾多个部门共同提出“鼓励产业创新研发”政策建议,鼓励岛内企业、跨国公司与大学在台设立研发中心,计划在5年内发展台湾成为亚太地区的产业创新研发中心,推动台湾成为本地企业的创新研发总部,以及跨国企业的区域研发中心,还将建立创新研发基地纳入2002年5月通过的“六年发展重点计划”,其目的是使台湾成为亚洲最好的研发地。该计划强调创新与研发,尤其是鼓励私营部门的研发投资,其主要措施包括:当局补助20亿元新台币,吸引跨国企业来台设立区域研发中心;奖励岛内民间企业设立创新研发中心,使台湾成为本地企业创新研发总部。

台当局所采取的方式,包括直接设立研究机构、移转部分研发资源及成果于民营产业、直接间接的补助、贷款、融资、租税减免及其他辅导措施等,均在鼓励民间企业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在技术推广方面,“国科会”负责技术移让与著作授权两大项目,并积极推动产学合作研究,加速将技术扩散于民间。

成立“智慧财产局”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台湾在科技产品研究、生产和制造方面的竞争力,1999年1月,台当局在“经济部”下设“智慧财产局”,将原来由不同机关管理的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其它知识产权业务的受理、审查、登记、管理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均归口由“智慧财产局”负责,大大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统一行政管理。

在专利业务方面,“智慧财产局”除积极落实专利审查品质革新外,在审查制度上做了较大改变,如实行初审核驳理由先行通知程序,即在初审审查不予授予专利前即先通知申请人,使其有充分申请复核的机会,减少再审程序;实行发明专利逐项审理制度,即审查人员必须针对申请专利范围,逐项检索相关技术前案后进行逐项比对,使申请人清楚知道审查目的所在;扩大实施面询机制,即凡有面询申请者均予允许,甚至主动请申请人到智慧财产局当面询问,使其与审查人员有面对面充分沟通的机会。

在提升商标审查品质和效能方面,台湾“智慧财产局”也做了重大改变,如实施“一案多类”制度,免去逐类申请注册的繁琐程序,即申请人可以在一个申请案中指定使用于多种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审查人员须跨类审查,并熟悉总计45类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商标争议案件听证作业程序,提供商标争议案件人及利害关系人就相关证据等进行言词辩论的机会等。

在著作权业务方面,着力于倡导培养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并监督与辅导中介团体相关著作权业务,促成著作权的授权利用,保证使用人合法使用著作权的畅通途径。在教育宣传方面,“智慧财产局”制订和实施“智慧财产权法令宣传计划”,并扩大成立“保护智慧财产权服务团”,以提供全方位宣传教育服务。在宣传教育形式上也多有创新,如设立“智慧财产权宣传列车”,举办“智慧宠物学院”和“智慧情报员”互动游戏,组织开展“智慧大探险”网络互动游戏等,还将2002年定为“推动保护智慧财产权行动年”,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岛内全民的意识和行动。

在查禁仿冒方面,台当局在“经济部”建立了跨部会的“保护智慧财产权协调会报”,每三个月就政策及重大措施进行商考。“高等法院检察署”每个月召集举行“保护智慧财产权执行会报”,落实执行工作。“内政部警政署”于2003年1月成立“保护智慧财产权警察大队”并使之专业化,以强力扫荡仿冒盗版行为。根据美国国际智慧财产联盟(IIPA)公布的数字显示,台湾电影著作盗版率已由2003年的44%降至2004年的40%;音乐盗版率已由42%降至2005年的26%。美国贸易代表署在2005年初对台湾进行不定期结果报告中,已将台湾由连续4年的“优先观察名单”降为“一般观察名单”。

设立“智慧财产法院”

以往台当局对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采取公、私法分别审理,即所谓“司法二元制”,即民刑事侵权诉讼由普通法院中的民刑事庭审理,行政诉讼则由行政法院审理。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特殊的专业性,台湾“司法院”从1992年起在各级法院设立“专庭”或“专股”以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以台北地方法院为例,考虑到受案量,一开始仅由“专股”办理,随着案件量的增加,1998年成立了“智慧财产刑事专庭”,2002年成立了“智慧财产民事专股”。其它法院也多设置了“智慧财产专股”或“智慧财产专庭”,特别是审理与专利、商标授权有关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于2003年起设置了4个“专股”,由专人专办有关专利商标的行政诉讼。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却发现,不少地方出现知识产权的诉讼程序拖沓冗长、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了台湾的产业竞争力,这一弊端日益受到各界批评质疑。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依据台湾《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中,被告如对原告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时,法院会中止诉讼程序,等待知识产权宣告无效审理程序完结,该知识产权被确定有效时,才会继续进行审理。在台湾地区,当事人如对“智慧财产局”关于权利有效性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经济部”提出行政诉愿,如对行政诉愿决定不服又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两审审结且该知识产权有效性得到确认后,民事诉讼程序才又重新恢复,民事诉讼程序在台湾又需要三个审级才可以终审,这样一个案件下来动辄需要5至6年的审理时间。

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和建议,为保障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提升台湾的整体经济竞争力,台湾“司法院”于2004年初开始研究成立“智慧财产法院”的可行性,完成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草案拟定工作。

台湾“立法院”于2007年3月通过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此后相关机构很快又制定了《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施行细则》、《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等法令。2008年7月,“智慧财产法院”正式开始运行,管辖范围包括依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盘管理条例、营业秘密法、集成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护的智慧财产权益所生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台该法院共有8位法官和9位技术审查官,技术审查官均系从台湾“智慧财产局”借调的资深专利审查员。

此外,台湾“立法院”还于2007年6月通过了《专利师法》。该法旨在健全专利代理制度,规范专利师的业务、责任及管理,进而保障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师的资格条件及申请专利师证书的程序;专利师的训练、执业登记、执业方式、受委托业务范围及执业应遵守的事项;专利师非加入专利师公会,不得执行业务;专利师公会的组织和人民团体主管机关对公会的指导和监督;专利师应负惩戒的事由、惩戒程序及处分方式、惩戒委员会的组织及对未具备专利师资格者擅自执业的处罚等;新法施行前依专利代理人管理规则领有专利代理人证书者得继续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管理

为了“鼓励厂商自创品牌,养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观念,重整商业道德及秩序”,台当局还专门成立了查禁仿冒商品小组,负责宣导、联系、协调、督导防止仿冒商标、专利产品及侵害著作权的工作,并通过财政投资支持科技研究。每年“国科会”补助的“专项科研计划”有1万件左右,包括补助学术研发、成果管理与推广,支持建立管理与推广机制,提供人事经费、业务费、设备费补助等;除对学术机构提供研发补助外,对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时也提供补助,以带动产业和技术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台当局掌握的转让原则为:岛内厂商优先,有偿授权和非专属授权。为了促进与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为生产力,台当局授权36个学术研究单位代为推广,并明确规定推广收入分配比例。

在强化科技成果管理的同时,台当局还修订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在人员管理上,明确规定进入企业时要签订合同;如涉及知识产权,要声明其权利的归属,企业不得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等。

在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方面,台湾教育机构通过在大专院校内设立专门学院或研究所,与法律学院、商业管理学院、理工学院等紧密合作,开设跨领域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台湾交通大学在台湾地区率先成立了科技法律研究所,在理工科大学毕业生中招收知识产权研究生并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该研究所同时还在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公务人员”、企业从业人员中招收学生攻读知识产权法律学位或者进行期限不同的培训,目前,该研究所还与台湾地区有关“管理者”合作,准备对台湾地区的“法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培训。

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在知识产权专业设计方面,除知识产权相关理论课程外,还注重实务与案例,聘请法官、律师、企业经理人参与教学;该所注重资讯、生物科技、半导体、光电、电子商务等高科技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除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法律课程外,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技术转移等实务。如其硕士班必修课程有:科技产业概论、组织理论与管理、智慧财产法、智慧财产权管理、研发管理、知识资本与技术评介、智慧财产交易与行销等。

除正规的学院知识产权教育外,台湾“智慧财产局”从2005年起着手执行智慧财产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并规划设立“智慧财产培训学院”。“智慧财产培训学院”为一网络虚拟学院,其运行模式是:通过成立智慧财产培训学院办公室统筹学院运作事宜,负责规划培训、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培育智财种子师资并甄选培训单位,以加盟联锁的方式在台湾北中南各地开办“智慧财产专业人员培训班”,以构建优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机制。

台湾一些财团法人机构也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如亚太智慧财产权基金会以专利权的管理、保护、信息分析、数据处理为主要工作内容。资讯工业策进会成立了科技法律中心,是台湾地区最早成立的科技法律专门研究单位。该研究中心以台湾地区的管理者、科技产业、大学院校、科技研究单位为市场服务对象,从事法律研究、法规增修、推广法制、教育训练、咨询顾问等项工作。

台湾很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为了研究发展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门。如宏碁集团在法务部中设立了专利室和商标室,分别负责该集团及其下属各企业专利、商标方面的开发、申请、转化、转让、保护等工作;对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均明确专利权人是宏碁集团,避免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对于发明人,宏基集团根据专利重要程度,给予技术授权奖等物质奖励,还将专利证书彩色复印后发给发明人,给予精神奖励。宏碁集团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保证自己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行开发了专利侵害分析流程,对他人是否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和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做出不同的决定,大致包括警告他人停止侵权、进行诉讼、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或者与其他知识产权人进行谈判,取得他人的授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