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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及实践对策

作者:侯捷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文化遗产面临这巨大的冲击,很多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艺术濒临消亡或者已经消亡,而且文化趋同现象逐渐严重。传统音乐作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这消亡的命运。所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我国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弘扬传统文化,促进传统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体现了时代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音乐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以及传承发展,坚持整体性的遗产保护原则

1.有所为的理念

有所为就是现在正在强调、保护和宣传并纳入体系的项目,比如“品相”杰出、正宗“血统”以及“转型”适时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种。从历史上可以看出,只有适应历史、民族和文化转型以及已经转型的传统音乐,才有生存空间,而且通过转型生命力会越来越强。所以,音乐能否顺利转型,是有所为的必要条件。

第一,“品相”杰出的品种。主要是在人类创造史上具有杰出价值的音乐,像古琴、昆曲以及蒙古族长调等,在历史上一直得到很好的传承,比如在民间和现代院校中的传承。

第二,正宗“血统”的品种。主要是相对目前多样性的文化而言,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音乐,比如维吾尔族的木卡姆艺术、纳西族的白沙细乐和侗族的大歌等。

第三,“转型”适时的品种。主要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音乐,像侗族的大歌、藏族的格萨尔、彝族的“左脚”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往往代表了本民族音乐的乐种。它们都有同样的文化特征,那就是都有对应的文化传承机制,而且这些文化财富还带动了当地旅游业的兴旺,增加了地区的财政收入。

总之,有所为的理念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可以确定传统音乐有没有代表性的传承人,有没有完整的资料以及保护计划和保护能力能力,而且还要有传承以及展示的场所和条件。另外,还要求传承人具备科学、务实以及求真的态度和精神。

2.有所不为的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陈词滥调的传统音乐已经逐渐远离人们的生产、生活,失去了民俗根基,被社会扬弃,对于这类文化遗产,可以采取有所不为的方式。 第一,社会转型时扬弃的种类。当今社会婚姻,传统的寻情调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逐渐消亡,而且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取代了传统的情歌。随着人们对自然和生活环境保护的重视,重视动物保护工作,打猎歌以及淡出人们的视线,必然比如,云南纳西族在传统丧葬仪式中的“窝热热”歌舞早已不再适用于现代的丧葬习惯,已经蜕变成为愉悦游客的舞蹈,现在彝族和哈尼族的传统山歌、情歌在演唱时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第二,失去民俗根基的种类。主要指传统音乐中完全失去民俗根基的音乐类事物。比如,在消除陋俗时猎头歌舞彻底失传,由于现代轮船的发展,船工号子渐渐萎靡,由于机械化作业致使落草锣鼓和劳动号子逐渐消亡。所以,面对这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采取有所不为的方式。

第三,没有可比性的赛事。目前,有些人希望通过“青歌赛”等一些电视节目比赛宣传保护传统音乐类事物,提升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和价值观,并促进它的传承和发展,增强人们对传统音乐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也带来很大的问题。我国民族文化深厚,每个民族在历史、文字、语言、艺术和审美方面都有不同的环境,以比赛的形式分出高低贵贱,显得不伦不类,而且很多民族也无法接受比赛的结果。这就好比是“关公战秦琼”,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本就没有可比性,而且比赛评委凭一己之见就贬低或褒扬一个民族的音乐文化,还有可能会激起人们对传统音乐的审美质疑。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对策

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很大的冲击,尤其是娱乐方式的翻新,使得音乐载体和空间都不断变化,冲击了传统的音乐形式,它的传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传统音乐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已经难以避免,有些还变成了时下的主流。

1. 注重实践,理论创新

保护和传承传统音乐类事物时,要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更新保护理念,在实践中传承和弘扬。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并在实践中证实理论。理论方面要把宏观把握和微观分析相结合,积极借鉴民俗学、社会学以及地理学等各种学科的调查和研究形式,实践方面要及时的检验、修补,不可以盲从别人的实践方法去照搬照抄,更不要好高骛远,要脚踏实地做好保护工作。

2.发挥政府职能

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政府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文化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行动上积极配合,加强对传统音乐类事物的研究、鉴定、保存以及传播的工作。第一,政府部门要组织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各级院校以及社会上专家学者从保护和传承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研讨,并建立检查监督以及专家咨询的制度。第二,重视科研成果,积极应用高新技术,采取科学的方法鉴定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伪,以及在社会上还有没有保护的必要。第三,政府部门要广泛吸纳社会团体、单位共同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借助他们的力量开拓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总之,在保护工作上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积极作用,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保护,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过多的干预影响了传统音乐类事物的正常发展。

3. 吸引民间资本

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单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是有限的。长期以来,由于缺少经费,设施落后,方法陈旧,很多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资料没能妥善的保管,以至于在抢救、整理、研究和传承等环节出现失误,导致很多实物资料散落到民间,面临着溯临灭绝的处境。这些音乐类事物往往无法及时地抢救,不能不能出版问世,而有些收集整理过的音乐文化资料也因保护不足出现老化、发霉、以及消磁等现象,面临着再次失去的危险。在社会上,从事传统音乐类事物的研究、表演等的人员待遇低下,致使人才流失严重,致使难以保护和弘扬。所以,政府部门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弥补经费不足的问题,当然也要给民间人士一定的经济回报,才能有效解决政府职能鞭长莫及的问题。

4.传统音乐类事物的移步和换型

移步是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补充。缺乏传承的保护是消极的、被动的,所以,在传统音乐类事物的传承上要利用传媒和高新技术的优势,积极为各民族地区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合法、健康的团体或个人从事传统音乐传承工作。

换型是把各民族地区的传统音乐类事物放到开发的市场经济下,允许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适时和适当的转型,只有如此才可以适应现代文明的发展潮流。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传统音乐类事物只有在社会上转型并适应历史发展,才会有广阔的空间,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所以,政府要鼓励并支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文化产业化,既很好的保存了文化遗产,又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具有了蓬勃的生命力。

5.加强扶持和奖励

政府部门要建立科学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在传统音乐文化传承上有突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要进行资助扶持和表彰奖励,记录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名录上,并鼓励他们进行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活动。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于名录的申报,要依次备案、认定、批准,最后再公布。

总结: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在数千年的历史上每个民族都在历史上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音乐类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丰富了我国的文化长廊。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人们认识上的不足,以及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有限,很多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渐趋消亡。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对于如何保护并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相关部门、民间组织以及个人等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的一部分,要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保护并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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