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吗?
张大爷一家于1998年5月该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承包了该村河堤处40亩耕地,期限为30年。在张大爷一家辛勤的努力下,庄稼年年长势喜人,并且张大爷的二儿子在省城经商,生意兴隆,张大爷一家每年都收入颇丰。这引起了一部分村民的嫉妒。2005年在个别村民的鼓动下,村委会借绿化河堤为由,要收回张大爷一家的承包地。虽然张大爷一家不满,但最终还是无奈的同意了征地。2005年11月份,村委会确定将土地收回,并在土地上开沟,将土地重新承包给了另外两户村民耕种。张大爷为了维护自己对承包地的承包权,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归还自己的承包地,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大爷与该村委会1998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假借农村绿化收回承包地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村委会退还收回的承包土地,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审判决后,村委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像张大爷这样的情况不能收回承包土地,何况张大爷二儿子在外的生意收入已经使家庭的生活很富裕,如果再允许其承包土地,显然是对其他村民的不公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任何人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收回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因此判决驳回村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紫荆花律师点评:
在农村实际生活中,像该村这样不按照法律规定任意收回承包方合法承包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村民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时,往往敢怒不敢言,给村民生产耕种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严重损害了村民的经济利益,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赋予村民的一项物权,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人依法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依发包方的主观意思随意改变。只有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发包方才有权收回承包方承包的土地。
根据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
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户口,承包方不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2.在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承包方不交回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3.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已经取得承包地,承包方不交回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4.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就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在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土地的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收回土地条件成熟时,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土地。
5.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6.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7.在承包期内,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方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8.在承包期内,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
9.在承包期内,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土地。
在收回土地时,土地还有地上物的或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