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与社会稳定的一些思考
摘要:宗教对于社会稳定具有正面和负面的双重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双重作用的比率会发生变化,彼此消长,你强我弱。所以我们要通过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挖掘有益的宗教伦理、鼓励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的途径,引导宗教在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积极的正面功能。
关键词:宗教 社会稳定 双重性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伦理 宗教慈善
广义上说,社会稳定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科技教育以及对外交往的依法有序的发展,国家政治局面安定团结,社会治安秩序呈稳定状态。狭义上说,主要是指社会秩序的稳定。[1]社会稳定是由政治局势稳定、经济形势稳定、思想情绪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定等方面内容构成,[2]所以,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都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作为社会组织,也是能够影响社会稳定的可能因素之一。
一、宗教对社会稳定作用的双重性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宗教与人类的精神世界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宗教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着密切的关系,并通过自身的方式对社会产生着影响。“两重性是社会功能的一个明显的特征。任何社会系统,都不只有正功能,因为有些事情的后果,常会带来负功能。”[3]同理,宗教的社会功能也具有两重性的特征,既具有积极的正功能,也具有消极的负功能。宗教的正负功能是相互对应的,在每种正功能的后面都有其对应的负功能。宗教“既有心理慰藉的作用,又有精神麻醉的反作用;既有社会整合的作用,又有保守性的反作用;既有社会控制的作用,又有越轨和瓦解社会的反作用;既有社会认同的作用,又有某种排他性和狂热性的反作用;既有社会交往的作用,又有渗透、干涉的反作用。”[4]
宗教将现实世界的社会制度、权力秩序神圣化,以其神圣性合法化现世的社会秩序,获取国民的信任、服从和效忠,从而达到增加社会稳定性的目的。如中世纪封建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一般统治者都以“君权神授”的名义,来增加社会的整合力。中国的皇帝被奉为“天子”,日本的天皇被奉为“天照大神之子”,罗马皇帝被奉为“神的化身”,印度的婆罗门被奉为“人间之神”,穆罕默德被奉为“安拉的使者”,等等。[5]同时,宗教将人间的世俗的价值规范神圣化来整合社会成员的价值观。每个社会为保证其社会规范的实施,都有一系列相应的制度、法律、措施来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但这些手段并非可以运用于所有的场合,有许多需要进行行为选择的时刻是在个人独处之时,这是社会的一切监督、控制工具所达不到的地方。而宗教(许多时候借助于神灵)却可以作为一种无形的观照者,时刻监督人遵守社会的行为规范,因而控制相当数量的越轨或偏离行为并使之避免发生。[6]宗教还利用神圣力量的制裁加强这种价值观的整合。
宗教在整合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中显示了一股强大的力量。而这股力量也会成为一股瓦解社会的反动力量,使人产生越轨和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造成宗教因素参与其中的社会冲突,威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宗教冲突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宗教内部的冲突,二是宗教与社会的冲突。无论是宗教内部的冲突,还是宗教与社会的冲突,都会间接或者直接地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在我国的历史上,很多农民起义是打着宗教的旗帜进行的。如东汉末年张角领导的黄巾起义,最初发动群众的工作就是以“太平道”的教派活动为手段,以“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宗教预言来表达,并以传道行医为掩护。元末刘福通 、徐寿辉等领导的红巾起义,明末徐鸿儒的起义和嘉庆年间川、鄂、陕的白莲教大起义,都是以白莲教的名义发动的。这些农民起义破坏了社会稳定,极大地动摇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在欧洲历史上,也有类似农民起义,如16世纪托马斯?闵采尔领导的德国农民战争。宗教冲突最为著名的例子是十字军东征。十字军东征是在1096年到1291年发生的九次宗教性军事行动,是由西欧基督教国家对地中海东岸的国家发动的战争。而这类军事行动被其参与者称为“圣战”。虽然这些社会冲突背后的真正动机主要是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宗教只是一个表面原因,但是宗教也在这些越轨行为和社会冲突中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宗教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具有双重性的特征,而且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它的正负功能力量之间的比率会发生变化,它们彼此消长,你强我弱。所以,应当引导宗教尽量多地发挥其积极正面的功能,来抵消宗教的负面影响,以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引导宗教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由于宗教的群众性,宗教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7]如何引导宗教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或者使其消极作用最小化,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
1954年4月,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强调的是将宗教信仰看作个人的私事。所以,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要相互理解和尊重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应有之义。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仅仅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而且也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只有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才能凝聚信教群众与不同信教群众的力量,将他们引导向建设美好社会的共同目标,使两者忽略在思想上的分野,减少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的矛盾及宗教信徒内部的矛盾。
2.挖掘有益的宗教伦理,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1世纪,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突飞猛进、科学进步和物质文明繁荣的是,人类严重而深刻的道德、精神危机,这些成为威胁社会秩序的潜在因素。宗教伦理在本质上是不同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但在某些方面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容的,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各大宗教中的一些清规戒律。例如,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中都有许多弃恶扬善的具体内容,这些宗教伦理所提倡的道德规范,可以成为调节社会主义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力量。基督教道德的核心内容是“十诫”。这十诫中的“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不可贪念他人财物”教人行善,止人做恶。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不仅自己要仁慈、行善,而且还要嫉恶如仇,从善如流。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中的戒律主要有:不说假话、不混淆是非、不说违心话、不随心所欲、不听信谗言、不沽名钓誉、不夸夸其谈、不好大喜功、不狂妄自大、不强词夺理、不口蜜腹剑、不两面三刀、不近邪恶、不妄谈闲话、不懒惰、不贪财、不赌博、不饮酒、不怨恨、不吝啬、不悔恨、不挥霍浪费、不急躁、不作恶事、不霸道、不淫视异性、不显露色相。佛教宣扬大慈大悲、众生平等、诸恶莫做、众善奉行、自净其意。“五戒”是佛教中最根本的戒律,是一切戒律的基础。“五戒”是指“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 宗教的这些戒律规定了教徒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成为教徒的道德规范。而宗教伦理中的这些道德规范是与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相一致的。
更为重要的是,宗教把道德抬高为宗教的教义、信条、诫命的律法,把恪守宗教关于道德的诫命作为取得神宠和进入天国的标准,为道德准则涂上了神圣的色彩。这些道德戒律在因果报应理论的支撑下,依靠神明的威严及其严明的赏罚预言来强化信徒头脑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伦理思想,最终达到信徒对自己行为的自律,减少人们做出威胁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的越轨行为的可能性。这种“自律”要比“他律”对个人的行为更加具有约束力。所以,要充分挖掘有益的宗教伦理,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鼓励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宗教乃慈善之母”。宗教是慈善的思想渊源。慈善,在心理学和伦理学上是一种“利他主义”的行为。慈善的基础,并非仅仅是物质,而是蕴藏在慈善中深厚的精神动因。如“2006年成立的北京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人人能参与和享有慈善为工作目标,搭建启发善心、人人可参与的善行实践平台;以慈善活动的形式唤醒人们对社会高度责任感为目的,从而净化人们的心灵、安定社会、增强社会的和谐力量。仁爱基金会强调弘扬慈善精神、提高公民慈善意识,通过点滴善行启发人内心的善心善念。”[8]
多年来,我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赈灾救灾、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等公益慈善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汶川地震后,各大宗教慈善组织积极参与抗震救灾活动,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中四川省什邡市罗汉寺收容受灾群众、在方丈室设立临时产房的善举被广为流传。近年来,宗教慈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宗教通过慈善事业参与到世俗社会事务中,将慈爱之心传递给那些弱势群体,不仅消解部分负面情绪,而且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为社会稳定创造有利条件。可见,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做贡献的重要途径。
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于2012年2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意见鼓励宗教界积极开展慈善公益事业,规范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和主要形式,明确了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意见的出台促进了宗教慈善事业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宗教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制度环境。虽然如此,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还面临着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所以政府要继续积极扶持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逐渐缓解宗教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引导宗教发挥它的正面功能,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石国臻.论社会稳定的特征、影响因素和对策[J].公安大学学报.2000,(6):46.
[2]王彩元.21世纪初期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分析[J].求索.2005,(6):92
[3][5][6]戴康生、彭耀.宗教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82,168-169,171-172.
[4]胡联合.辩证认识宗教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双重作用[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11):71-75.
[7]江泽民.论宗教问题[DB/OL],来源于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5/180139/10819139.html
[8]郑筱筠.“另类的尴尬”与“玻璃口袋”——当代宗教慈善公益的“中国式困境”[J].世界宗教文化.2012,(1):054.
作者简介:于丽娜(1978—),女,北京市社科院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宗教与社会、社会管理热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