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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政府的构建

作者:姚军 来源:神州·中旬刊

摘要:法治政府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重要的内容之一。法治政府建设能否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直接影响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目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上还有不足,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应不断加强、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深化改革作出贡献。

关键词:法治政府 行政监督 职能转变

一、法治政府内涵和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如何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需要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和目标。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关于法治政府的内涵,学者多有不同的论述,综合各方的观点,法治政府的内涵应为:政府的整体行为和组成政府的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变更、运行需具备合法性与规范性,其行为在宪法及法律的框架内,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特征

1、法治政府应当是以宪法至上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于核心地位。政府在宪法的框架下产生、运行,政府一切行为应符合宪法的规定,违法宪法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是法治政府最根本的特征。

2、法治政府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位,强调政府的责任

法治的主体应该是公民和社会,而非政府,长期以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个误区,就是法治的主体是政府,而公民和社会是法治的客体。法治政府建设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本位的,同时限制政府权力,强调政府的责任。以往,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体现非常明显,过多的强调公民的义务而忽视了政府的责任,这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发展相悖的。

3、法治政府应能够实现有效治理

法治政府的构建是为了能够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规范政府的行为,使政府能够有效的治理国家。法治政府应该具备有效治理的能力,能够提升公民的幸福感,能够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够保障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能够维护国家的安全。我国构建法治政府的取向之一就是实现有效治理的政府。

4、法治政府建设应符合我国本土法治资源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政府的构建应建立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道路。西方的法治政府建设走过相当长时间的道路,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但不能完全照搬,因为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应体现特定的社会生活背景和政治法律背景,建立在我国本土法治资源基础之上。

(三) 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1、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

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让政府的财政预算、行政开支置于代表和民众的监督之下。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首次实现向社会公开,全年共有74个中央部门亮出账本。2011年8月,中央各部共有92个部门晒出三公经费的账单。这些情况表明法治政府建设朝着阳光政府迈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初见成效。

2、法治政府是廉洁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廉洁高效的政府,对于廉洁政府可分为两个方面:廉政和节俭。目前,腐败案件有朝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职位越来越低的方向发展,表明我国防治腐败的措施还不健全,没有从根本上杜绝腐败问题。法治政府应当是廉政的政府,官员应自觉守法,维护国家的利益,否则法治政府建设就是空谈。法治政府也应当是节俭的政府,在新一届国家领导集体的倡导下,一股借鉴之风吹遍神州,体现出法治政府应当具有节俭精神。

3、法治政府是权力受到制约的政府

西方有一句法谚叫做迄今为止人类文明的最大进步就是将国家权力关进了笼子。作为法治政府其权力应受到制约,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是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政府的权力要受到制约,除接受民众的有效监督外,更重要是接受司法的监督,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强拆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强迁,就体现了政府权力受到司法的制约。

4、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

法治政府应是服务型政府,法治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服务型政府是新形势下社会对政府的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产生的,反映了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将政府的角色定位于服务者。并以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政府行政行为的方向,为公众提供高质量公共产品和满足客观需求的公共服务。

二、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大阔步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迈进,与此同时我们不得清醒的意识到,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上还存在着不足,与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法治政府建设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行政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在行政法领域实体法较为完备,而作为行政程序法领域没有一部完整地的行政程序法,这是行政法领域最大的缺失。同时,现有行政法律、法规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与社会发展明显脱节,表现在行政法律、法规缺少实施细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给监管带来困难;行政法律、法规之间自相矛盾;各行政部门之间借法扩权现象依然存在,并直接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职能的转变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政府部门在经济职能方面依然存在职能转变不到位的问题,过多的干预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该管的事没有管,而又管了不该管的事,导致无形中政府行政资源的浪费。同时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方面依然存在错位、越位乃至缺位等诸多问题。行政体制改革逐步走向深水区,但所遇到的阻力也愈加大,政府职能能否得到根本转变,关系到政府能否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三) 行政执法问题比较突出,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

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有的执法人员存在乱执法、滥执法、粗暴执法的恶习。在食品安全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尤其在行政执法上依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影响着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此外,行政执法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不公问题依旧很突出,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树立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治理念,权力大于法律的特权思想还比较严重。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眼前利益,无视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漠视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置若罔闻,有的直接激化矛盾,导致恶性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行政机关对于社会监督,消极应对,更有甚者想办法摆平问题,处心积虑的逃避法律责任。

(五) 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不够。

行政权力运行不够透明,人民群众监督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行政机关非法干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甚至有的行政机关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社会影响及其恶劣。这都源于行政监督和问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违法违纪人员没有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恣意妄行,抱着侥幸的心理,辜负了人民的重托。

三、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存在问题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人治思维陋习

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影响,封建遗毒对社会影响很大,尤其官本位思想、人治的观念在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普遍地存在。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直按照人治思维模式管理社会事务已经形成思维惯式,很难按照法治思维模式管理。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中,习惯于发号施令,人治现象根深蒂固。

(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建设跟不上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物质文化水平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公民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民主法治进程较短,尤其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相当欠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治建设已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如食品卫生领域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过低,导致频繁出现食品安全事件,这都充分说明法治建设如不能与时俱进,势必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

(三)法治基础薄弱,社会环境影响

由于我国法治进程较短,法治政府建设面临较多的困难。社会缺少法治的氛围,行政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在此大环境影响下,在行政执法环节,粗暴执法屡见不鲜,造成很多不良影响。社会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还不够,公民对行政机关监督的意愿还不是很强,造成行政机关守法的自觉性降低。

(四)依法行政监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对于行政问责力度不够,对于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措施缺少震慑作用,导致违法违纪人员缺少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部分领导干部对行政问责置若罔闻,行政问责制度形同虚设。在缺失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不实施犯罪行为,工作手段简单粗暴,缺少执政为民的理念,不会受到惩处。

四、我国法治政府的构建途径

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也表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性。因此,针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法治政府构建的途径:

(一)转变思想观念,为法治政府建设打下坚固的思想基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坚持依法执政,认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要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工作方式的有效统一。要改善执政方式和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实践工作。促进执政方式实现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彻底转变,自觉地运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遵守法定的程序,学会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处理事务。

(二)构建法治政府关键要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如果不能规范,那么将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而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必须规范行政行为,使其与法治政府建设相适应。

1、转变政府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主要的职能是通过宏观调控,引导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无论是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还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都要切实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和原则。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通过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理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理顺新旧体制关系这三个方面的途径实现。

2、强化政府责任

由于立法水平及立法技术等原因,以往相当多的立法中强调了政府的权力,而没有明确政府的职责,强调了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而没有赋予管理相对人权利。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需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责任政府,实现政府责任的法定化。

3、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的制度制约机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缺少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要不断完善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各阶层群众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完善自身的行政行,提高公信力的最有效的手段。

(三)构建法治政府应加强素质建设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政府行政的效果,影响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能力。行政工作人员法律素质提高程度,对于依法行政,对于法治政府的构建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地摸索其发展规律。法治政府建设关系到依法治国的进程,目前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果不妥善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完善。要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感,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战略性地位,这样才能不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成效。

参考文献:

[1]马凯:《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几个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五期

[2]任浩:《试论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5期

[3]马军卫:《试论我国法治政府的内涵以及构建》,《学术理论和探索》2007年第6期

[4]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作者简介:姚军;男(1979--) 辽宁锦州人;中共锦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教师,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