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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及策略分析

作者:袁凤友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来获取利益,然而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受到的惩罚越来越轻。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要素。本文主要分析了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并且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策略,从而可以抑制不良之风,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原因策略
  
  1、 前言
  在我国刑罚中,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制度不仅仅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而且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能够正确使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这样不仅能够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而且能够使得犯罪被告人的生活稳定。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制度运用的得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近几年,随着职务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这就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检查,从而可以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全国各级检察院如果立案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此时法院对它所移送的案件做出一定的处罚。法院进行审判的时候,通常会给予职务犯罪被告人以缓刑、免予刑事处分。这种审判的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刑事法治是以教育为主要的目的,另一方面审判的结果适应了国际轻刑化的趋势。然而,在我国不少地区的审判机关,不能准确的把握好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和条件,从而使得不良之风迅速之长,并且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 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
  2.1在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刑法中关于缓刑的处罚过于笼统,而且法官拥有足够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刑法中,对于职务犯罪的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太宽,从而使得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具有足够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拥有足够大的裁量权,从而使得法官的权力增大,而且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在刑法中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该处以5年以后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这种规定就表现出量刑的幅度过于大,从而使得在实际应用中,很多贪污受贿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只要犯罪人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情况,都减轻了处罚,甚至有时会出现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犯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这条刑法规定中,有关“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犯罪表现”和“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两个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缓刑的空间较大。这样从而导致了我国职务犯罪轻刑化。
  2.2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处理时,由于证据缺乏,从而导致了职务犯罪的轻刑化。
  一些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从而使得收集职务犯罪的证据非常难。有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从而使得职务犯罪轻刑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就使得职务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高,然而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无法将其侦破,从而严重影响了证据的收集。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不断的收集、充实和固定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有一部分办案人员只关注证据的收集,从而忽视了证据的固定和充实,从而使得职务犯罪这一案件的突破能力不强。
  2.3检察院和法院对于职务犯罪的被告人的“立功和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情况,给予减轻的处罚
  首先,在一些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中,会出现对职务犯罪案件减轻处罚把关不严的情况,从而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减轻处罚,这样为职务犯罪轻刑化奠定了基础。其次,一些审判机关对于“立功和自首”等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从而使得一部分职务犯罪人得到了较轻的处罚。例如:一些职务犯罪人只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的案件,然而由于不严格的审查,从而认为这是“自首”的表现,这就使得对职务犯罪人轻刑化。
  2.4检察院和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够达成一致
  随着我国国企的不断深化和改革,这就使得企业人员的身份成为检察院和法院出现分歧的原因。法院认为国企内部的工作人员不能算是国家正式的工作人员,从而使得内部工作人员的罪名出现了变更。法院对职务的侵占、还有公司内部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低于刑法中规定的贪污、受贿罪,这样导致了职务犯罪的轻刑化。检察院和法院在“劳务费和礼尚往来等”中存在一定的分歧。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人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从而使得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从而不利于检察院和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审判。
  2.5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处罚的时候,会出现许多的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首先,职务犯罪人都拥有着非常庞大的人际关系网,他们能够运用各方面的关系来进行说情,从而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审理活动。其次,有一部分人认为职务犯罪比起那些杀人抢劫等恶性暴力犯罪更容易得到人民群众的原谅,这就使得职务犯罪轻刑化存在一定的社会基础。最后,由于一些职务犯罪人曾经在工作岗位上做出过贡献,一些领导人会对他们进行比较宽大的处理,从而使得职务犯罪的轻刑化。
  3、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对策
  3.1从立法上解决职务犯罪的量刑问题
  由于立法的原因使得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活动空间过大,从而导致了职务犯罪的量刑失衡。因此,现在的刑法要对职务犯罪的基本刑的规定起点要不断提高。在刑法中,要对犯罪的情节、犯罪数额的进行具体量化,从而对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下和5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的情况给与明确的处罚。并且对1至10年的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层次的分解, 尤其是判决3年以下的,刑法中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不断完善立法,这样使得司法操作更加方便,从而可以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这样可以减少法官内部由于缺少限制出现不正之风的现象。不断提高对职务犯罪的基本刑的规定起点,能够有效的遏制职务犯罪的轻刑化,从而可以使得职务犯罪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3.2提高证据的精确度,不断充实和固定证据
  检察院在进行证据的时候,不仅仅要关注直接证据的收集,而且也要特别关注间接证据的收集。第一,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要求,对审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重要证人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从而有利于证据的加强,并且能够将证据固定下来。第二,检察院要充分使用各种技术侦查手段,解决好配套措施的问题,在侦查的过程中,要把实物证据的收集作为重点,从而可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的效率。如果在处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这会导致导致公诉不力,从而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发展。
  3.3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从而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能够参与案件的全过程,这就使得检察机关能够充分了解职务犯罪人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悔罪情况等,从而能够帮助案件的处理。如果能够不断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这就会使得整个公诉更加完整、更加全面、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检察机关如果能够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这就会使得法院能够在检察院的建议上,充分考虑量刑建议权,并且能够合理和合法的使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通过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监督,从而使得职务犯罪案件更加透明化、公开化,这就能够使得职务犯罪人都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
  3.4检察机关要不断履行它的审判监督职能,从而加大了审判监督的力度
  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并且要不断加大和强化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监督力度。对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要进行严格的把关,尤其是对那些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然而法院却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检察机关要进行秘密审查,及时的发现问题,从而抑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4、结束语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牵涉的面较广、涉及的金额较大,这就会严重危害了国家公众的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和法院要严格处理职务犯罪的案件,这样可以抑制不良之风,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职务犯罪的轻刑化不能够减少腐败现象,这就要合理、合法的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轻刑化”的处理。检察机关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从而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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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袁凤友(1970-),男,河南省淮滨县人,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助教,云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