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正问题的见解及当代中国公正问题的解决
一、对公正概念的界定
关于公正概念的界定,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辞源》中对公正的解释为“不偏私, 正直”。万俊人认为,社会公正最一般的意义是对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公平分配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道德品质。叶志华认为社会公正是符合社会整体实践的性质、要求和目的的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状态。在这种利益关系状态中,价值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价值客体是全体社会成员合作产生的社会价值。公正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公正是一个关系概念。它不是就单个人而言的,而是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在一个社会内部,是就其所有成员而言的。第二,公正具有分配性质。公正问题总是由在人与人之间分配什么东西(如财富、权利、机会等)引起的。第三,公正是一种价值要求,要求分配公平、合理。其一般尺度就是使相关人员得其应得,或者说大家各得其所。第四,公正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调节分配。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这是公正的根本要求。
公正一般包括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两重涵义。所谓社会公正,主要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黑暗和社会腐败,主要就是指社会不公正。所谓个人公正, 既指个人行为的一种根本原则, 也指个人的一种优良品德, 主要表现在个人为人处事中,能以当时社会的法律、规章、惯例等为准绳,严
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直做人,公允办事,从而保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社会公正与个人公正既有明显区别,也有密切联系。首先,社会公正有赖于个人公正。社会的各种制度、法律、规章等等都是由社会成员来制定和实施的, 因此,社会成员尤其是直接掌握着立法、执法权力的所谓“公断者”们的公正观念和水准如何,便直接影响着该社会公正的性质和水准。其次,个人公正也有赖于社会公正。公正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政治和伦理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受制于它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一定的公正观念总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 因此,个人不可能脱离现实社会而产生并实践某种与现实社会经济基础毫不相干的公正观念。第三,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在实践中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公正乃是一切政党、团体和个人的社会威望和凝聚力赖以存在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基础。任何政党、团体和个人,只要失去了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形象,便会失去社会民众,也就会失去自身作为“公断者”的社会价值。最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在个人追求崇高价值目标的实践中达到有机统一。个人公正体现着个人的崇高价值和人格尊严,从而也就成为人生价值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在现代伦理学中,公正一般专指社会公正,是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一个评价体系。正如罗尔斯所说“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为了确立社会公正原则,罗尔斯假设了一种纯粹的、纯净的“背景正义”的条件——无知之幕。人们同意进入一种“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令所有的人都不知道和他们相关的包括他们的智力高低、所属阶级、社会地位以及人生观等;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等等。通过样的方式,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便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是公正的。可见公正倾向于程序原则的确立。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公正不仅包含了公平、平等、和自由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并且自然的涉及到社会关系、社会的主要结构、社会的主要制度、主要政策等内容。
二、解决当代中国公正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社会的发展需要公正。第一,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必须加强和完善社会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完备的社会制度是确保公正和谐社会实现的最基本保障。制度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完善是走向民主法制、规范化管理进而构建公正合谐社会的根本出路。在法制主义时代的今天, 制度建设既包括正式制度建设, 例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契约等, 又包括各种非正式制度建设。其中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与调节制度问题, 这在当前突出表现为努力消除收入上的分配不公与悬殊过大问题、在现阶段重新检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等。第二,当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整合、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因素。当代社会是一个规模上大型、结构上复杂、价值上多元的社会,它必须依托合理公正的、为各方面所普遍认同的制度和规则才能实现有效的整合,使各种力量广泛地参与到社会发展进程中。其三,社会的发展目标在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只有当代社会确立起日益公正的基本规则,并得到完整的遵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能获得坚实的社会伦理基础。
其次,个体的发展需要公正。社会由众多个性的主体组成, 社会的发展进步以不断满足不同主体的要求为前提, 主体的自由充分发展完善是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根本所在。没有一个个性主体能得到自由充分发展的环境, 公正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将失去其基础。不同的主体基于其自身的素质、能力及其所处的社会所处关系等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利益及其价值观等。因此, 构建公正的和谐社会, 就必须高度关注社会主体问题, 努力形成各个社会主体都能得到自由充分发展完善的社会空间。其一,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处理需要公正。个人具有追求和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而社会只有依靠社会成员的积极奉献、勤奋劳动,才能得以维持和发展。鉴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上述特点以及这一关系本身的双向性,决定了公正原则是合理处理这一关系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只有公正原则,才能合理地进行利益分配,让个人和社会各尽其责,各得其应得,各获其发展。其二,个人与他人关系的处理需要公正。个人与他人关系的处理,也就是利己和利他关系的确立。只有把利己、利他统一起来,在人的利己冲动和利他冲动之间建立起和谐关系,在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求得对等、平衡,每个个体的发展权益才能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成全。
人们之所以诉求公正,就在于公正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公正问题最初被提出是缘于不公正,现今被人们深切关注也在于不公正。最早对人的道德问题进行理性考察的赫拉克利特,就把目光集中在了公正问题上。何怀宏指出 :社会公正并不是一切,但它值得在伦理学科上首先被我们考虑,因为有一部分最严重、最持久和影响面最广的人生苦难的原因是社会的不公正。看一看现实我们就会发现,来自于社会制度的种种不公正,导致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贫富差距的扩大,加剧了贫困、失业、腐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来自于人与人关系的种种不公正,造成了多少交往的困难、发展的艰辛和人格的扭曲。正因如此,社会上几乎各阶层都对公正提出了十分迫切的要求,公正成为当代社会诉求的最强音。
三、如何解决当前的公正问题
第一、标准统一。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首要要求。今天,我国已是一个规定了人民群众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人民共和国,这就为实现标准统一的社会公正要求提供了根本前提和保证。但我国又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国家,封建等级观念的阴影还常有所见,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一些人尤其是一些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干部,在对人处事中实行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如对上级对下级、对干部对群众、对亲者对疏者、对富人对穷人等等实行不同的标准。在人治盛行的地方,有的掌权者甚至将自己用权的标准随着自己心情的变化而任意改变。今天,我国正从根本上纠正过去的人治弊端,并确定要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这就为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正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要实现标准统一,防止偏袒、徇私,还离不开必要的监督。简言之,只有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上不断完善,并持之以恒,标准统一的问题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社会主义公正原则才可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