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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探索

作者:张景峰 来源:神州·下旬刊

摘要:结合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情况等,我们2012年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修订。其工作既考虑到已有的成熟经验,保证基本方面的稳定;又根据社会对法学人才需要的实际,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根据基本稳定是基础,修改、变动有依据,围绕法科生多重能力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关键词:法学专业 本科 人才培养方案 实践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标准的法学专业总体方案,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培养的基本依据。法学专业属于应用性较强的人文社会科学专业,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较大。随着社会的变化,尤其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的修改、治理模式的变化,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总体方案也要进行适时的修改。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1。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也需要进行相应修订。我们在此总结一下自己2012年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探索的情况。

一、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前后基本情况

在修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时,我们既考虑到已有的成熟经验,保证培养目标、培养要求、专业特点等方面的稳定;又根据社会对法学人才需要的实际,对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教学进程计划、实践教学进程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

(一)基本稳定的内容

2012年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在培养目标、培养要求、专业特点、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学制与学位等方面没有大的变化。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2年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在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教学进程计划、实践教学进程等方面有较大变化。

1、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的变化

修订前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公共基础课(53学分)、专业基础课(77学分)、专业基础选修课(5)、专业课(14学分)、专业选修课(6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30学分)、课内素质教育(公共选修课12学分,其中艺术类课程至少选2学分)、课外素质教育(8学分),共计205学分。修订后最低毕业学分要求,通识教育(学科平台课程38学分﹢课内素质教育10学分)、学科平台课程(学科基础必修课63学分﹢学科基础选修课5学分)、专业方向课程(专业方向必修课12学分﹢专业方向选修课5学分)、实践教学(必修35学分﹢课外素质教育4学分),共计172学分。

总体上看,新的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减少了33个。值得重视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安排必修学分不但没有减少,相反还增加了5学分。

2、教学进程计划的变化

修订前教学进程计划,按照一个专业、不分方向,主要考虑学科体系来安排。修订后教学进程计划变化较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四年级上学期课程划分为理论方向和实务方向,学生自愿选择专业方向。(2)课内素质教育课程划分为自然科学类、管理经济类、人文类、艺术类和就业指导类,要求每位学生至少取得10学分,每类课程至少选2学分,有别于修订前“艺术类课程至少选2学分”的个别要求。(3)课程学期进度分布上,所开设与司法资格考试相关的专业课课程,在三年级全部结束;专业课课程进度不再围绕学生四、六级考试。(4)设置专业导论课程。将法学专业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基本训练要求等作为一门课程,设置专业导论课程,在一年级上学期开设,教育学生把握法学专业基本培养标准等。

3、实践教学进程的变化

针对法学专业辩论应用较多的实际,在实践教学环节,在原来“模拟法庭”、“阶段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课程基础上,专门设置“庭审辩论技能实训”课程,培养学生庭审辩论技能。

二、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解析

在考虑现实政策、方案运行实际的基础上,围绕法科生多重能力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遵循一定的原则,结合现实依据,对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

(一)基本稳定是基础

1、遵循法学专业培养规律不变

法学专业作为一种学科,具有自身的规律性。在长时期的法学专业教学中,形成了基本反映法学专业培养规律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等,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相关内容基本保持不变,根据需要进行微调。

2、基本探索经验的固定化

基本探索经验的固定化也是体现稳定的一个方面。根据社会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政策的调整,在教学实践中协调好各种关系。比如,司法部代表国家于2008年6月在国家司法考试招考公告中,首次赋予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资格,“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此后至2012年仍然采取此种政策。

(二)修改、变动有依据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要根据一定教学规律、事实依据来进行。

1、社会依据

社会依据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1)法学专业学科教育的要求。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改,不能违背法学专业学科教育的要求。方案如果不符合法学专业学科教育要求的,法学专业教学是不能够持续下去的,因此,该稳定的一定要稳定。而对于违背法学专业学科教育要求的,就要坚决地改正过来。(2)社会对法科生能力的要求。社会对法科生能力的要求是多元的、全面的,人才方案也要适应这一要求。

2、学生——主体之一依据

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是为了不断满足学生更好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需要。针对不同的学生实际,就要有不同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依据大致考虑了两个方面:(1)基于学校所招录学生学习能力变化的实际。(2)学校所招录学生个体情况的差异。因此划分出了理论和实务两个专业方向的课程设计。

3、教学实践的依据

学生培养是很具体的教学实践活动,又是一种很个性化的养成教育。具体到学校教育来讲,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1)课内与课外相结合。课外学习和养成必须有时间和机会,因此课内的学分数降低、学时数减少,给学生留下课外的空间。(2)理论传授与实践技能相结合。作为应用性很强的职业教育,实践技能在学校教育中是需要考虑的,根据目前的实际还需要加强,因此有“庭审辩论技能实训”课程的设置。

参考文献:

[1]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之“前言”

[2]参见2008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

基金项目:2012年度河南省教改项目(课题编号:2012SJGLX142);

2012年度河南科技大学教改项目(课题编号:2012Y-002)

作者简介:张景峰(1966-),男,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法学教学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