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根源 积极探索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摘要】 德惠市位于松辽平原腹地,是典型的平原农业市。土地利用率高,产出比大,农村土地已成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随着国家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和普及,农村土地纠纷日益突出,如不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破坏农村改革成果,不利于社会稳定。本文以德惠市为例,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及成因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德惠市 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探索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
1.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一般表现为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发生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纠纷。此类纠纷比例较大。
1.2土地流转纠纷 此类纠纷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一般表现为强迫流转、截留扣缴流转收益、违法流转土地等。
1.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一是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依法定程序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二是全家迁入市区,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收回。三是全户消亡的承包户承包地可以收回。四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1.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一般通过家庭承包合同签订,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登记取得。此类纠纷的原因是承包方能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对承包合同条文及对国家法律政策的理解不同,或者一方恃强凌弱,明知故犯,有意违约或违法,多为侵权纠纷和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形成的原因
2.1市场原因 土地是一宗特殊商品。近年来随着物价不断上涨,CPI指数不断攀高,资金流向多为不动产市场,农民为规避市场风险,拥有土地成为主要选择。一些地方由于城市扩张和小城镇建设占用大量土地,农民因土地而一夜暴富。因此,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导致了各类纠纷频出。
2.2政策原因 国家农村分配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农民种田由过去的交税交款变为领取各项补贴。农民生产的比较效益显著提高,农民取得土地的积极性高涨,这是引发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2.3客观因素 过去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多依据一些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可依,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缺少规范性法律制度,随意性大,由此埋下纠纷隐患。自《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后,又出现了现行法律同过去已执行的规章制度相矛盾的情况,产生纠纷也在所难免。
2.4主观因素 一是农村土地管理者对《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缺乏基本了解,无法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引发纠纷。二是部分村组集体组织擅自对外发包集体土地,谋求私利,引起群众不满。三是因基层组织换届,村组新任干部随意毁约终止合同,强行收回土地另行发包,引发纠纷。四是个别职能部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五是多数村民缺乏必要的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不按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部分村民随意违约,甚至采取抢种、毁苗的违法行为解决纠纷,进而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3.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几点建议
3.1进一步完善规范二轮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为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纠纷,要正确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对各地二轮土地承包没落实的问题重新排查摸底,分类处理,充分考虑二轮承包后农村人口、耕地数量变化情况,出台统一的政策,界定承包对象和土地,统一计量标准,核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2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延续与完善,流转必须建立在稳定的家庭承包基础上。要积极引导、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序、合理、有偿流转,从源头上避免新的土地承包纠纷。
3.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要加强现有耕地保护,控制征地规模,减少非农用地,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同时应尽快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失地农民养老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
3.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土地纠纷是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时有群体事件发生,各级政府处理起来也很棘手。在实际处理中,要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为核心,对单访群访问题要及时调处,化解矛盾,消除对立情绪,要充分发挥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加大纠纷调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