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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必要性探讨

作者:邓青青 来源:山西农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金融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模式逐步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其自身的快速发展也引起了各界的重视。本文将介绍互联网金融是如何将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把金融信息以及支付功能通过网络进而实现。而在目前这个阶段,在我过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有互联网支付、融资、保险产品销售以及P2P网络借贷等形式。对这个行业的监管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必要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核心原则:必要性

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随着我国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也迅速蔓延开来,其发展迅速不仅对我国传统的金融体系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对现存的金融体系管理机制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在普通百姓的印象里,互联网应该是拉近了人们的距离,提高了信息的传输效率,但当金融行业也插足互联网时,各界的眼光都聚集起来。虽然说社会各界的舆论对于互联网金融在人们生活中产生的影响有一定的渲染作用,但不可否定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金融确实有改善传统金融业交易效率低、资源配置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现象。

1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许多的新兴产业都是围绕着互联网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尤其是最近非常流行的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还包括搜索引擎、云计算等,而这些新兴的信息科技对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也起到了巨大的影响作用。目前,各界学者给互联网金融模式定义有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等,其中的大数据可以说是一个时代的转折,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数据统计模式,也使得市场信息中毒饿不对称大大降低了。如今的市场交易双方不用分担过多的风险,其资金期限的匹配成本也得到了很大的降低。人们在这种金融模式下,交易支付方式也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的应用都大大降低了原本的金融机构对于信息的处理成本。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2.1合理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一个新兴的金融行业,在衍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过去的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互联网的连接下获得更好的服务。但既然形成了一种行业形态,对该行业的监管也不容忽视,当然对于新生行业的发展也需要给与一定的试错空间。如果说对于新行业过早的严厉监管可能遏制其创新的步伐,不利于其更好的发展。所以说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对于未来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未必是件坏事。

2.2实行动态的监管比例

不论是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还是对于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来说,金融监管首先靠的都是金融企业的自律,换句话说也就是市场自律。而这些自律准则一般是由金融企业自身设定的又或者是行业协会发布的,采取的方式一般也是企业的自我监守原则,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企业注册来掌握企业的一系列信息。在不必要的情况下,监管机构一般不采取直接监管的原则。也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条例对于传统的金融市场以及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都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管制作用,所以说在对于互联网监管比例上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2.3规则性和原则性监管相结合

当今我国的监管机制可大致分为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一般来说,规则性监管是以固定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对于金融企业的所有业务程序和业务范围都起到严格的管控作用,并且所有机构和组织都应该无条件的服从。而原则性监管就是在一定能够的原则基础上,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在管理过程中并不过多的干预其业务往来,进而达到监管目标。以上二者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所有的管制内容及条例也不应一尘不变,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将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平衡有序的发展。

2.4注重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由于地域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各个地区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也不定相同。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很多监管机构就会选择较为宽松的标准来规范企业,甚至出现一些逃避管制或是有意降低监管成本进而获取利益的现象。而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各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进而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市场秩序,更甚者会影响到监管机构的公信影响力。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实施不同的监管标准也容易使得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所以说不论是传统的金融企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应该使用一致的监管标准。

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3.1市场存在不理性的个体行为

在设想的情景下,一般我们都是以理性的市场环境来考虑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体行为都是合理的,也并不能使市场朝着均衡化的方向去发展。这个时候相关的监管机构就应该发挥其监管作用,既不要过多的干预企业的自身业务活动也不能放任其自由监管。比如P2P网络贷款中,投资者和借款者都是借助P2P这个网络平台来实现交易,但投资就是有风险的,并不能因为其方便快捷的交易形式就忽略掉其高风险投资的属性。在许多的投资交易中,投资者也没有过多的思考投资失败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3.2市场纪律对风险承担的控制不强

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式下,计划经济快速的转换成市场经济,其中的投资机会非常之多,但同时也存在这很多的投资风险。比如银行在对理财产品进行销售的过程中,一般都对客户承诺该产品会来多少的收益以及其收益年限,但这些都是属于隐形承诺,因为其收益并不是立竿见影的,又或者是一些保险的储蓄机制也是属于隐形承诺。很大部分投资者则对此都习以为常,或是没有弄清里面的一个运行机制,同时市场对于这些风险的定价机制也大多是无效的。

3.3部分金融企业存在欺诈现象

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推广过程中,有些企业可能会给投资者推荐风险系数较高的金融产品,而投资者在了解的过程中对其投资的产品并不能详细透彻的了解。比如说现在的很多金融产品都会使用网络营销的方式来进行宣传销售,但是对于预期的收益情况都是进行一个大范围的统筹披露,宣传的过程中也是着重介绍其可能存在的收益,却将其风险都大大的规避掉。而大部分消费者又缺乏一定的金融知识,对于很多新兴金融产品的了解也都是通过企业的工作人员。所以说这也给监管部分提出了要求,在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其刚刚发展或是发展不成熟就放松其监管标准,而是应该通过监管来对促进企业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结束语

不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在给传统的金融市场带来一定冲击的同时也给现存的金融监管机构带来一定的压力。而当今的互联网环境纷乱复杂.互联网金融企业中涉及的用户数量也比较多,当其交易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量的时候,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去补救,所以对该行业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选择合理的监管原则也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