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劳动者有尊严劳动的现实解读
2010年4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发表的讲话中对劳动和劳动价值作了一系列的阐述,指出:“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依靠全体人民热爱劳动、勤奋劳动,必须依靠全社会尊重劳动、保护劳动,必须使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成为亿万人民的共同追求……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这一系列深刻论述,重申了劳动的价值和尊严,是党和国家对劳动地位、劳动者尊严的庄严宣示,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丰富发展,是指导和启示我们解开目前劳动者薪酬状况偏低问题,使劳动者有尊严劳动的有效切入点。
一、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读
(一)马克思直接生产劳动的扩展理解,是劳动者有尊严劳动的理论根基和支撑
马克思在其鸿篇巨著《资本论》中,肯定了劳动者在创造价值中的巨大作用,同时也强调和认同劳动是人类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条件,这对于现时代我们分析和研究社会主义劳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其中很多现象是马克思在分析19世纪资本主义时建立的劳动价值论所不能直接解释的。因此,我们需要对马克思传统生产领域和直接生产劳动进行扩展理解,与时俱进地创新、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二)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理论的创新——体面劳动与尊严劳动
1999年,国际劳动组织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的劳动”新概念,将基本劳工标准以及恰当的报酬、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融入其中,并明确指出:所谓“体面的劳动”是指生产性的劳动,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并提出了四项战略目标:促进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为所有人创造更广泛的体面的就业机会;为所有人提供广泛而有效的社会保护;加强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对话。最终的目标是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
尊重劳动,必须使劳动者通过劳动能换来美好生活,通过劳动拥有尊严,而“体面劳动”,正是尊严的底线。“体面”与“尊严”相辅相成,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民权利。“体面”是基础,“尊严”是境界,兼具物质和精神层次。没有体面的劳动,不会有人的基本尊严;没有人的尊严,也就谈不上保障公民权益。
二、经济学视角下我国目前实现劳动者有尊严劳动面临的四个难题
(一)失业率居高不下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状况下,劳动岗位数量和种类则存在有限性,使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供大于求的劣势地位。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9年,失业人数从595万人增加到921万人,失业率一直在4%上下徘徊。可见,获得劳动岗位,作为劳动者有尊严劳动的前提,没有得到充分满足,致使部分劳动者参与劳动的权利难以实现。
(二)劳动者工资薪酬总体偏低
1999~2008年我国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都逐年提高,显示出了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同时,各个行业劳动者的工资增长速度远远滞后于企业效益的提高速度,造成了企业效益与职工工资的脱节。在近几年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劳动者报酬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有尊严地生活。
(三)劳动者工作环境安全保障性差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数。据调查,我国患职业病的人数超过50万,其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开胸验肺、煤窑塌陷事故、断指截肢等各种生产性事故频发,最主要的根源在于没有给劳动者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环境,以致他们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重视和关注。
(四)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和劳动者维权困难
社会保障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偏窄,尤其是农民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4%,比2007年年底提高2.3个百分点。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劳动者无法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享受社会保障的福利。同时,虽有《劳动法》的约束,但仍存在一些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或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因为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增加的案例有广泛性和增长性。
三、提升劳动者尊严劳动指数的难点、基本点和关键
(一)进一步发挥政府作用,是提升劳动者尊严劳动指数的难点和永赋新意的课题
政府可以从各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广大劳动群众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其次,针对劳动者劳动与其报酬不对应的现象,政府在今后可以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初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再次,在社会保障方面。国家应加强各种法制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让更广泛的劳动者都能享有社会保障,享受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成果。最后,政府可以通过法制、法规约束和制约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是实现劳动者尊严劳动指数的基本点
体面劳动作为劳动者有尊严劳动的基础,它的实现有赖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还要承担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劳动者通过出卖其劳动力为企业、社会作贡献,作为企业理应尽力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保障劳动者安全劳动。企业应严格履行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医疗、工伤等有关的保险费用,有计划按比例地增加职工工资,不断改善职工福利,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让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同时,企业还需严格贯彻落实《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工会与职工是实现劳动者有尊严劳动的主体和关键所在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联合组织,是劳动者话语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劳动者尊严劳动指数的主体和关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宏观架构下,工会组织要切实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劳动者组织、吸引到工会组织中,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还应加大参与力度,从源头上真正做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就劳动者本人来说,要努力提高其自身素质,做到“德才”兼备,是一个突出问题。“德才”兼备的劳动者要做到以劳动为荣,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要具备新观念,适应新发展;要具有自我创造力,好学上进,自觉从严,一丝不苟。同时,要尊重他人劳动,才能获得他人的尊重,增加幸福感和满足感。
综前所述,使劳动者有尊严劳动,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在当前社会条件下,使劳动者有尊严劳动存在着主客观制约因素,需要社会相关的各个层面形成一个合力,最终实现劳动者劳动有尊严,实现温家宝总理所说的“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政府工作目标。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